对于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质量保障问题,也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考核机制,对由司法行政机关来指导进行的,则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常规性的考核,对由政府部门聘任的法律顾问单位,可以由司法行政机配合进行考核评测。对于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该建立退出机制。 彭华民等:《西方社会福利理论前沿:论国家、社会、体制与政策》,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年版,第50—65页。 [美]理查德·L·埃贝尔,Richard L.Abel:《美国律师》,张元元、张国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9页。 李学尧:《法律职业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8页。 2010年全国律师工作会议明确了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2015年,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主持的全国律师会议上也提出:司法人员和律师的角色定位、职责分工虽然不同,但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律师之和解制度即为对于经由双方当事人之律师协力促成之和解,就和解债权之实现,无需再以诉讼方式,而得以简易之执行许可裁定取得执行名义。参见沈冠伶:《诉讼权保障与裁判外纷争处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06页。 李俊:《国家与律师-从零和博弈到协同发展——以法律援助的博弈均衡为视角》,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6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