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法律服务概念虽然是近年来出现的新词汇,但从其内容来看,属于对传统和现有的基层法律服务实践的系统总结,进一步实现理论化、体系化、制度化。在这方面,一直以来,因为相应的制度性安排都缺乏,随着社会的不断的发展,为了解决新的问题,实践层面一直存在创新,在实践中形成了形形色色的优秀经验,各具特色,这种“实验主义”路径下形成的是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途径的的多元化。 律师参与ADR机制,发挥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随着纠纷方式的改变,新型纠纷类型不断出现,传统的调解方式和调解人员已经逐渐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了,职业化、专业化的改变是人民调解发展的一条适合的路径选择。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员,可以作为调解人员发挥其作用,这一点也被其他国家认同并实践,例如,德国1990年的司法简速化法增加了“律师之和解制度”(Anwaltsverglleich)。各地政府和律师双向合作,创新了相应的机制来参与到这一过程中,例如:2006年青岛市率先成立全国第一个律师调解中心(以德衡律师事务所为依托)——青岛市涉外纠纷律师纠纷中心。2008年,广东深圳福田成立全国首家政府主持成立的,以律师为调解员的人专职人民调解室; 积极参与公益维权,组建NGO。法律援助属于传统的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下的公益性工作,覆盖的面比较广,随着社会的发展,存在者某些特定类型的法律维权类型,例如农民工维权、妇女权利维权、环境保护维权等,这些问题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需要的是群策群力,在这种情况下,维权的途径和组织也应运而生,NGO(非政府性性公益组织,属于民办非企业)便是其中一种方式,在这个过程中,部分律师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例如在农民工维权上,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成为我国第一家以社会专职律师为主体的专门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在妇女权利维护方面,中国公益律师之母郭建梅成立了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运作近20年;在环境保护方面,,众多环保类NGO中都有律师的参与,随着《民事诉讼法》将公益诉讼的合法性进行确认,他们积极为公益性的社会问题诉讼维权,等等; 受聘为政府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虽然是个长期存在的制度,但发挥作用仍然是近年来的现象。1980年的律师暂行条例便已经明确律师可以最晚政府的法律顾问,1989年,司法部又颁布《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2016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将落实政府法律顾问的问题上升到更高的重视层次,该意见明确政府法律顾问可以通过诸多形式参与到政府行政事务之中,例如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参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论证与起草、参与涉诉、仲裁、行政复议、信访等法律事务等,发挥积极影响力。这其中,多项功能涉及到律师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功能,是重大利好的同时,也给律师的服务能力提出了要求。 律师参与信访。2015年,中央政法委发布了《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明确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一项公益性法律服务工作。从地方实践来看,在规定出台前,部分地方实践便已经在开展相关的工作。2014年湖北省检察院会同省司法厅制定了《律师参与省检察院信访接待工作制度》,引入律师作为独立第三方介入,参与检察机关信访接待,化解涉检信访矛盾。近年来,信访制度中涉诉信访问题越来越突出,信访人员在面对相关问题时,缺乏足够的法律人才进行有效的疏导,使得法律的问题交给了政治,强化了百姓“信访不信法”的错误理念。律师的介入,可以避免民间纠纷过度流入信访渠道从而损害法治权威。 当然,本文所例举仅仅是部分实践层面的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途径,这些途径已经逐渐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重视和推动,正在不断发挥其在建设法治中国中的重要作用。 三、 律师在公共法律服务参与中的问题与利益诉求 仅仅从制度本身进行考察分析,忽视对制度主体的考察是不够的,制度运行最根本的仍然为制度运作涉及的主体,他们在制度运作中的利益考量,以及根据其利益考量所进行的行动决定着制度运作实际效果。律师在公共法律服务参与中存在者自身的利益诉求,但又因为相应的因素所限制、矛盾。 (一)律师队伍自身的发展与服务能力的冲突 截至目前,全国执业律师人数已超过29.7万人,律师事务所达到2.4万多家,相比较于十年前,整体的数量增长了三倍多。从律师队伍结构来看,律师职业必须要通过司法考试,本科学历是其最基本的要求,律师队伍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提高,法律基础越来越扎实。但数量不能证明这个队伍的质量问题,各地的调研中,普遍暴露出律师队伍存在规模太小、专业化程度低、参政功能太弱、个体素质不高、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这一问题在城乡差距、中西部差距等方面更为突出。一方面,公共法律服务主要涉及到内容越来越专业化发展,而出于成本收益考虑,当前从事这些公共法律服务的律师大半属于青年律师,对青年律师的执业培训方面律师界一直未能解决好,大半的青年律师仍处在野蛮生长、大浪淘沙阶段,如此,在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中,难免难以提供优质的服务水准。另一方面,公共法律服务中,高端专业的业务也缺乏足够的人才支持,国内律所很少有智库型律所的存在,难以满足社会在这方面的公共需求。 (二)谋求商业利益与纠正社会评价的冲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