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案发在出租屋内,周边亦是出租房,被害人当时完全可以呼救、反抗或逃跑,这样可起到震慑作用。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当场使用过暴力和胁迫手段的情况下,被害人却没有这样做,这不合情理。完事后,被害人也没有什么激愤表现,反而是送被告人离开并用门卡帮其开门,视频资料可见被害人当时的神态是自然平和的,这也不合常理。如果说这是因为害怕当场遭受暴力迫不得已而为之尚可理解,那么事发后并无特殊原因却过了三个小时才到公安机关报案,这就更不合乎常理了。被告人翻供就是辩称与被害人做有偿性交易,被害人的以上表现无形中是起到了印证作用,最起码会影响到合议庭对现有的有罪证据的判断与采信。 还有一点是控方所疏忽的,被害人是一个人在出租屋独居,本案并没有注意收集有关被害人平时表现情况的证据,比如有否有过卖淫违法行为,平时对生活作风问题的态度反映等等,这虽非证明强奸行为发生的直接证据,却可对本案直接证据的判断采信起到一个支持作用。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的有罪证据不足,根本就无法排除是双方自愿性关系的可能,那么指控被告人郑某某构成强奸罪也就存疑了。居于这种情况,法院重审时只能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无罪判决。 三,本案所引出的一些思考 当前,强奸案的发案还是比较多的,客观方面是更加隐蔽、手段更多。通过本案的情况,就可看到办理强奸案的困难,主要问题是来自于证据的收集和采信。比如以下的几种情况是不易取证或判断采信的: 1, 半推半就型的强奸。有的女性往往相识不久就单独与男性聚在一起,或是在宾馆,或是在僻静无人处。此时若发生了性关系,尽管有可能是违背妇女的意志,但在男方拒不承认的情况下,唯一的直接证据也即是被害人的陈述就难以得到印证,即使再收集有其他间接证据,也会显得不够直接而无力,很难串起一个无懈可击的证据链条。因此,这类情况大多是仅可查明有性行为发生,强奸则难以认定。 上述情况并不少见,该如何收集和采信证据,最终将犯罪者绳之以法,这对侦查、起诉、审判来说,都是不易,值得办案人员的思考。 2, 以胁迫为手段的强奸案件。有的案件往往并无暴力行为,也就缺少了人身损害鉴定意见这方面的有力证据。在犯罪嫌疑人不供认的情况下,要证明其有胁迫行为是不易的。仅有被害人的陈述显然不够,因为其未能得到印证,不可能据此而认定有胁迫手段。 这种情况又该如何收集和采信证据呢?也值得思考。当然,有些间接证据还是可以收集的,不妨细致地收集被害人陈述以外的可证明胁迫内容成立的证据,如被害人有什么隐私或把柄被掌握、被害人平时对待暴力的反应态度等等,具体要视胁迫内容而定。然而即便是收集到了这些间接证据,要证明全案也是不易,必须形成不存疑的链条才行。 3, 还有就是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问题。这是个老问题,也一直是个棘手问题。这类案件多发生在性交易行为或男女恋爱期间,往往会因即时的矛盾而把原先的自愿转变成违背意志,如卖淫嫖娼发生嫖资纠纷而报强奸案,男女恋爱自愿开房后遇见亲友因害怕而报强奸案等,取证和判断采信可不容易,此不赘述。 〔原创文章,以上是真实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