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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持刀行凶者反击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来源:北京鼎弘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鼎弘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06-16
摘要:北京市鼎弘律师事务所通过真实案例,为您普及相关的刑事知识,对持刀行凶者反击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过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之后,案件移送到了北京某某区人民法院。王某来到鼎弘律师事务所,与鼎弘律
北京市鼎弘律师事务所通过真实案例,为您普及相关的刑事知识,对持刀行凶者反击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过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之后,案件移送到了北京某某区人民法院。王某来到鼎弘律师事务所,与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签订了授权委托书,委托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他的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他进行所有诉讼活动,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提出反诉、上诉等。 之后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向王某了解了案情:王某同其好友王某等三人到县城的一KTV唱歌,期间王某与该歌厅服务员杨某发生争执。杨某便打电话告诉其男朋友许某,称自己在歌厅被人欺辱。许某闻讯遂随身带上砍刀一把并约数人来到该歌城外的坝子处,等候殴打王某。不久,王某一行出了歌城路经坝子回家,许某经其女友指认王某后,当即冲上前不由分说持刀向王某砍去。王某受伤后奋力自卫,并夺下了许某手中的砍刀,许某见状便转身逃跑,王某持刀随即追上砍了许某后背和腹部各一刀,致其重伤。 从法律角度来分析,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案主要的分歧在于王某反击持刀伤人的许某是构成故意伤人致人重伤罪还是属于正当防卫。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并构成了故意伤害(重伤)罪,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人和被害人均从此种意见出发,力证王某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事后防卫行为,这种防卫不适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在本案中,起始阶段王某因受到许某的不法侵害,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此时进行防卫是适当的;但是当许某的刀被夺下而逃跑之后,王某面临的不法威胁也随之消失,此时王某就不能再实行正当防卫了。这种意见对被害人与公诉人有利。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王某的防卫行为不应视为事后防卫,主观上也没有伤害的故意,是属符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的适时防卫;同时,面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这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王某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无限防卫权,因此,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鼎弘事务所律师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应当最大限度为被告争取权益,因此从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角度出发鼎弘律师所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即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主要理由是:王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即是行使无限防卫权。在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中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被告诉讼代理人出庭,并为被告作出辩护,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第一,从实行防卫的范围条件看,王某是针对罗某的行凶、杀人这一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第二,从实行防卫的时间条件看,王某是针对罗某正在进行的不法暴力侵害。本案中,对于罗某转身逃跑的行为,尽管一方面可以视为其停止了不法侵害,但另一方面,就突入其来遭受不法暴力侵害的王某来说,要让他在此时准确地作出上述判断则是非常苛刻的,也是不客观的。在法庭质证阶段中,双方所承认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一辩词。当时王某见到的是多人扔砖头、高喊"砍死他!"的暴力侵害情形,所以"罗某逃跑了"即或是其放弃犯罪和停止了不法侵害,但王某也仍然是不能据此就判定实际威胁已经完全消除了,由于有惧怕、过于激愤等心理因素的作用,王某一时的确难以分辨,因此,其继续进行的防卫行为应是适时的正当防卫行为,并非事后的报复性、故意伤害性的防卫。第三,王某防卫的对象是针对的不法暴力侵害者罗某,并致其损伤。综观本案,因王某的行为同时具备了以上三个法定条件。法官结合本案案情与证据,依法采纳了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意见,认定王某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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