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期待可能性在德日刑法中已经是很成熟的刑事责任阻却事由,我国刑法学界也研究了数十年,研究成果丰积如山,但遗憾的是,立法机关始终没有将其纳入法定出罪事由,司法实践也几乎从未运用过这个理论,为无辜的行为人争得免罪的公正处遇。 # 其实,期待可能性真的是刑法中极其重要的一大理论,是刑法人性化的核心体系。刑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最严厉的法律,是对公民治罪施刑的法律,体现了一种严酷的暴力色彩。刑法利剑一挥,公民个人自由乃至生命都不保,即使无辜者遭受刑法追究,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也无力抗争。 # 特别是我国刑法一直施行四要件论体系,四个要件一具备,对一个行为就可以盖棺定论,扣上有罪的帽子了。比如一个行为人故意把另一个人杀了,按照四要件论,他有杀人故意,实施了杀人行为,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很容易就具备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就被贴上了有罪的标签。 # 而期待可能性“正是想对在强有力的国家法规范面前喘息不已的国民的脆弱人性倾注刑法的同情之泪的理论”,它在定罪体系中,作为阻却刑事责任的事由,保护无辜者免受刑事追究。期待可能性的核心理念是“法律不强人所难”,不能要求公民做他做不到的事情。一个行为人,在特殊的情境处遇下,以行为人的能力和意识,如果法律不应当期待他作出适法行为,那么他的行为即使造成了损害结果,也应当免受刑法追究。 # 期待可能性所强调的,就是对一个行为是否定罪,不能简单从四要件上去判定,比如杀人,即不能仅仅是看他有没有杀人故意,是否实施了杀人行为,有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结果,而是除此之外,还要看行为人为什么要杀人?他是处在一种什么情境下实施的杀人?他除了杀人,还有没有别的选择?如果法律认为行为人这样做是有罪的,那么到底他要怎么做,才是合法的?法律所认为的行为人应当选择的适法行为,他在当时的情境下,以他的能力和意识以及客观条件,他能做得到吗? # 这些问题都是在对一个行为人的行为定罪之前,都应当考察清楚的。如果行为人是一个守法公民,原本没有违法犯罪意识,因为遭遇特殊情境,从人的本性出发,不得不作出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如果这个行为是行为人唯一的、无奈的选择,刑法有什么理由处罚他呢?因为刑法原本就不应当也不可能期待行为人有别的选择,如果刑法因此对其行为定罪,就是对无辜者的伤害。 # 所以,司法人员在运用刑法给一个行为定罪之前,应当站在行为人的角度,为行为人设身处地地切身考虑,这个行为到底有没有期待可能性?司者仁心,这是司法人员最大的人文关怀。如果站在行为人的角度,司法人员难以理解其行为是不是唯一的、必然的选择,那么,司法人员可以换位思考,假如自己就是那个行为人,处在那种情境下,会作出什么行为? # 司法人员的这种内心拷问非常必要。如果自己作为具有专业法律素养的法律人,也必然作出与行为人同样的选择,为什么还要给他定罪呢?这种刑法追究,岂不是太过残忍吗?如果这种定罪是合理正当的,岂不是表明司法人员自己也是潜在的“犯罪人”?假设司法人员自己有朝一日也因此沦为犯罪人,会不会觉得冤屈,会不会痛恨刑法的无情呢? # 司法者不是一架冷漠无情的执法机器,优秀的司法人员不仅具备严格解释法律的能力,更应具备丰富的人生阅历和深刻的人性体察,并且秉持司者仁心,对当事人给予充分的人文关怀。 司法人员关于期待可能性的拷问和考察,正淋漓尽致地体现了这种司法人文关怀,也彰显了刑法的人性光辉和人性之美。 # 有朝一日,期待可能性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实现中国化,就是中国公民的大幸,也是中国法治的大幸。或许每一位关心中国法治和司法公正的法律人,都期待这一天早日到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