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问题上,《交安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立法突破了《行政处罚法》,传递了很不好的“负能量”。在制定《交安法》时突破《行政处罚法》仅仅是考虑到“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面临车流量大、行人流动性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又比较多等特点”。违法多、罚款多就要放宽对执法者的处罚程序控制吗?显然不是这样简单的道理。这仅仅是从管理者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而《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本意主要是从保护被管理者的角度来考虑问题的。两者是相反的方向。如果立法者是从方便群众接受处罚和交纳罚款的角度考虑而放宽处罚程序(对公民的程序保护毕竟也同时增加他们的麻烦),可能这种做法还多少符合《行政处罚法》立法指导思想上的正义性。另外,全国人大在《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宣告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强调的是“本法”。那么,“本法”之后全国人大是否可以自己忘记了,在其他立法中就处罚设定、处罚实施主体以及实施程序作出与《行政处罚法》“本法”不一致的规定呢?我们认为不可以。因为如果那样做,等于全国人大违背自己在《行政处罚法》中的宣告,是自食其言的做法。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按照《立法法》第七条的规定启动修改《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程序。这并非小题大做,而是关系到国家的立法信用和立法品质。 公安部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机动车登记规定》突破《行政处罚法》和《交安法》的规定,将“违章处罚”作为车辆安全检验的前置条件和前置程序,将简易程序的当场处罚分解为现场处罚和非现场处罚,这些都是明显的越权立法之举,在法治进程中树立了一个很坏的榜样。 将“违章处罚”与年检捆绑、深度捆绑,主要是考虑便于公安交警部门的管理,增加其执法的权威震慑力,但是这种做法显然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撑,其通过公安部门采取部门立法的形式企图将其合法化的做法,反而激起了有识之士和社会民众的普遍质疑及抵触。鉴于公安交警执法覆盖范围之广大,这种大面积缺乏法律支撑的做法对法治社会的伤害也是大面积的。这种伤害侵蚀着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建设的法律基础和社会基础。其实公安交警部门并非没有其他符合法治的方式来处理违章处罚与车辆年检的关系,只是懒于思考或者是不愿意采用法治的方式来处理而已。这说明他们推进法治的自觉、法治的诚意和法治的努力方面尚有重大欠缺。那么,司法机关独立、公正、有效的裁判将是对公安交警部门推进法治的最好鞭策。 将简易程序的当场处罚分解为现场处罚和非现场处罚,是公安交警部门采取部门立法的形式“偷改”《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篡改《行政处罚法》立法说明中已公告天下的立法本意。这种同样缺乏有效法律支撑的做法在公安交警执法中普遍实施,大行其道,与中央要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需要已经显得格格不入。对此,司法机关不应再偏袒和怂恿了。 习近平同志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他引用过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因此,全会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我们应当鲜明地指出,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国家法律的破坏,以部门立法的形式不公正地维护部门不合法的执法行为,那不仅是污染了水源,而且是破坏了水源之源;不仅是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而且是对国家的法治基础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我们知道,以目前被告的地位和职能,其执法行为在推进法治进程中不可能靠自己就能够有根本的改观,我们希望法院合乎逻辑的公正判决再给其法治的诚意与法治的努力助推一把力,使其继续向前。 我们要求,本案智慧的法官将我们提出的法律规范冲突问题上达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和国家立法机关加以研究,如果确实该修改《行政处罚法》,那就堂堂正正地根据立法程序和权限提出修改,否则,对有违法治的部门立法就应当坚决地改正或者废止。 谢谢! 刘家海诉交警案相关法条及适用对照表 (2014年11月28日) 一、与行政处罚法相抵触的条款对照 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 交安法及相关规章条款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交安法》第一百零七条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05号令) 第四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