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目前的法律实践领域,无论是政府执法,还是法院司法,都存在“选择性实施”的事实,或者至少是公众普遍认为存在这样的事实。而“无论是选择对象执法,还是选择时间执法,归根结底,都源于法治意识的缺席。与之伴随的,则是权大于法、钱重于法、情过于法的种种不良风气:动辄以权压法,批条子、‘打招呼’;‘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案件一进门,就有说情人’。这种唯权、唯钱、唯情所招致的‘选择性执法’,严重动摇威胁法律的平等性、权威性、正义性,也在很大程度消解着人们的公平观念和法治意识。”当然也影响着人们守法的内在动力。既然法律规制(或者确认肯定行为人或者否定惩罚行为人)不会依据规则必然地发生,而是有条件地发生,行为人遵守规则还是违反规则就很容易成为是对自身拥有的各项条件的评价、测度后的“理性”选择。 最后,“走关系”而非“走程序”。法律用不用,怎么用?守不守,何时守?都离不开掂量、权衡,这其中借以进行权衡的关键要素被中国大众称为“关系”。在与法律打交道的过程中,只要“关系硬”,什么规则、程序都可能网开一面,不作数;反之,“关系不硬”则可能一是一二是二一切按程序来。是故,从达官贵人、知识精英、商界大佬到普通百姓,无人不深知“关系”之厉害,遇到麻烦事则殚精竭虑“走关系”、“四处活动走后门”,以求得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法律实施主体同样深谙此道,根据不同执法相对人或司法当事人的“关系资源”状况而“选择性执法”。 现代法治坚持形式理性化取向,以“程序正义”为落脚点。法律的“形式理性化”特征集中体现在现代科层体制设计上:其一,职务工作的专门化。存在并致力构造固定的而非临时的、通过法律或行政规章来明确加以确立的职务责任、权利和义务方面的分工;其二,存在着明确的、固定有序的职务等级和审级制,在充分发展的情况下,这种职务等级是按照集权体制安排的;其三,有一个由各种文件档案与常设官员及文书班子所组成的、与个人的生活领域严格分开的专门的办事机构;其四,职务工作一般是以深入的专业知识的培训为前提的;其五,职务工作是官员的主要工作;其六,存在着一套相对固定的、详尽说明了的、可学会的办事规则,官员职务的执行是根据这些规则来进行的;等等。在此基础上,现代法治坚持规则的规范性、明确性、稳定性、公开性、不溯及既往;强调规则运行上“非因人而异”,在程序上同等情况同等对待、近似情况近似处理、结果的可预测性等。 然而,中国普遍的“走关系”逻辑与上述“重程序”逻辑是相反的。“关系资源”中通常包含:法律意义上明确赋予的权力资源,权力的支配性属性使其可以成为最直接、最有效的资源,所谓官大一级压死人;家族伦理意义上的亲情资源;社会分工意义上的交换利益,等等。无论面对哪种形式的“关系资源”,只要因时、因地、因人,权宜地对待法律规则,就无法带来结果的连续性、可预期性。时至今日,社会公众一方面抨击、斥责“关系”逻辑带来了司法不公、社会正义严重受损;但是另一方面,一旦遇到法律问题,每个人仍然是毫不犹豫地“跑关系”。虽然法治话语进入中国已经一个多世纪,新中国以来的法治政治实践探索已达半个多世纪,然而“无论政治体制、意识形态如何转变,每个国家、每个民族政治传统中深层的东西仍然会顽强地在新的外壳下以各种方式表现出来,文化传统对于人们思维和行为的影响更是根深蒂固、潜移默化。”法治精神的应然立场和社会行动的实然立场之间的分裂,似乎没有得到丝毫的弥合。 法治精神确立的路径思考 法治是包含精神、制度、行动等多层面、多要素的系统工程。法治精神的缺失,反映为法律规则调整个体行动上的扭曲或失效上。替代约束个体行动的不是社会表面宣示的一套形式理性法则,而是另外一套发挥着实质功能的隐性规范。无论是社会公众的机会主义守法,还是法律实施主体的选择性执法,共同点都在于将法律规则放在计算理性范畴内,作为一种利害衡量的工具。服从规则本身不是目的,而是通过服从(或不服从)服务于规则背后的东西,其也许是权力的淫威、个人私利、人格化的道德理想,等等。 然而,现代法治强调的规则至上,重点在于法律是一种非人格化的普遍规则。人们服从国家的法律,绝非服从国家的官吏;人们对法律表示忠诚,绝非是对某个特定官员表示忠诚。然而,中国民众对此似乎相当陌生。人们看到法律是人定的,是由具体的人执行和适用的,“人”这一元素远比“规则”在实践中来得更加鲜活、有效。尽管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早就指出,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然而,如何能让法律管得住人,尤其是拥有支配性权力的人?如何转变人们“私利优先”观念而拓展公民理性和美德?如何化解“人治”传统固化下来的“关系”思维逻辑对程序正义的戕害?对法治精神的确立都是至关重要的。 在实践领域,法律是否拥有至上地位,区分着一个国家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而法律的实施水平,则检验着一个国家的法治成色。习近平总书记在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纪念大会的讲话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治精神从来不是形而上学意义上的虚空、飘乎不可捉摸。相反,它从来都是在生活世界的细节中见微知著,可查可考。毫无疑问,要实现学术界的研究与政治实践本身之间的良性互动,是化解当前中国法治精神缺失诸种现象的必要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