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应有碰触上帝袍服的戒慎 纪伯伦曾经意味深长地写道:“把手指放在善恶交界之处,就可以碰触上帝的袍服。”作为一个研习法律,并且立志以法律为业的人来说,我常常以此至理名言作为自己的勉慰之语,希望自己能够拥有“法律之上的法律人思考”。 前天在回家的火车上,当我面对着初升的太阳,我在问自己,我为什么选择做律师?这几个月我得到了什么?又失去了什么?我内心是不是还保留着对法律最初的热情?我还在从事自认为属于神的事业吗? 我知道,法律人就是“把手指放在善恶交界之处”的人,因而,法律人就是“可以碰触上帝的袍服”的人。是啊,法律人,轻者,定纷止争;中者,断人毁誉;重者,判人生死。那善恶之间的定夺以及生杀予夺之大权,本该由上帝执掌其权柄,而如今由法律人取而代之。试问,法律人岂能不戒之慎之? 纪伯伦之言,可谓是深之切之。法律人员本应是“正义的守护神”,而今却做了“私利的先锋官”。我也越来越相信,人性是恶的。我不敢说人性是险恶的,但人性一定是难测的。因而,人性是有风险的。 我越来越感受到,很多时候,正义对于我们来说是模糊的,它也并不是单一的,久而久之,我们会渐渐丧失对于正义的认知与追求。就像我们到底是在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还是在尊重当事人的利益?事实上,很多时候,我已经假定,如果我是当事人,我会这样想,而这里暗含的前提就是所谓“理性人”的假设。 当然,从事不同职业的法律人,实际上他们所面临问题背景并不相同。就比如说法官与检察官这两类法律人而言,不同的制度背景,由此而生出不同的问题。甚至,我们可以这样说,正是因为这两类法律人分别走入了法院系统与检察院系统。因而,这两类法律人就有了法官与检察官身份上的分野。 一般认为,法律与道德的差异之一就在于法律属于“他律”,而道德属于“自律”。因而,我们可以首先选择“他律”的程度来说明法官与检察官的现实问题的差异。任何一种正当的职业都有其内在的伦理性。 一言以蔽之,检察官的问题就在于“他律过剩”,检察权的典型特征就在于它实际上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混合。在中国的现实里,检察权正面临着被肢解的风险,而这一点根本的原因在于其所具有的行政权的色彩。 因而,在现实情形中,检察权极容易受到行政权的侵蚀,甚至是操纵。这也就很可能导致检察官在面对政府层出不穷的弊案而束手无策,无能乏力,进而丧失澄清吏治,反贪防腐的功能。这一点在现实中也是存在的,不管人民的名义如何塑造检察官的形象,越是如此,越是让人看到其中的反差。 而法官所面临问题则有点相反,即“他律不足”。绝对的权力使人绝对的腐化,这是千古不易之理,政治人物难脱干系,而法官也不会例外。而在“他律不足”的情形之下,法官自身的素养与品格就会成为正义唯一的保障与守护。好的社会一定是建立在自律的基础之上的。 因而,与检察官在面对政府弊案无能为力相比,法官更突出的表现在于因为素养与品格的不确定而导致的“参差不齐”的结果。司法权在我们的权力体系里的设计本来就是软弱的,但是他们却又在面对无权之人时会表现的极其傲慢。 事实上,“他律”的“恰如其分”的状态是难以实现的,而所谓的“他律过剩”与“他律不足”则往往会成为常态。在这样的时候,法律人个人的素养与品质就显得十分的关键。试想,他们为什么被称之为法律人?为什么人们越来来越失望,却又越来越对法律人寄予厚望? 当然,我并非表示制度不重要,我想说明的是,即使是纷繁复杂的法律制度也是由人所设计完成,并且也是由人付诸于实践的。制度与人的因素同等重要,当然,最好的状态就是能够形成良性互动,好的制度塑造好的人格,好的人格构建好的制度。 而事实上,法律的人的素养与品质在他们各自的职业中也会有所展现的,例如法官的一纸判决书,高下立判;律师的一场辩护,高低立现。总之,法律人,欲为上帝之事,就应该先修上帝之德。 法律人,应有碰触上帝袍服的戒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