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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案——推动司法法治化的杠杆_lianjun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法在心中 发布时间:2017-06-18
摘要:——推动司法法治化的杠杆 刘练军 自1988年第14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决定对审判方式进行改革以来,我国司法就一直处于改革之中,至今已经历了二十余年的改革洗礼。但伴随我国司法不断改革的是,司法腐败未破,司法权威未立,社会各界对司法的总体表现不甚

——推动司法法治化的杠杆

刘练军

自1988年第14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决定对审判方式进行改革以来,我国司法就一直处于改革之中,至今已经历了二十余年的改革洗礼。但伴随我国司法不断改革的是,司法腐败未破,司法权威未立,社会各界对司法的总体表现不甚满意。在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常有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不赞成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反对票屡创新高。毋庸置疑,持续多年的司法改革,并未给我国司法铺垫应有的社会信任基础,司法依然面临着改革的重任。

那我国司法到底该如何改、怎样革呢?窃以为,我国司法必须走法治化之路,法治化应该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司法法治化,简言之,就是司法与政治保持适当的距离,法院彻底告别行政化倾向,实现法官职业化,同时规范法官的裁判职能。我国司法要实现法治化,就必须铲除司法行政化的痼疾,而从法院院长到普通法官,是否一律上法庭听审和裁判案件,则为司法能否撤废行政化,并实现法治化的内在关键。如果全体法官都把判案作为自己唯一的主业,真正站到一线去庭审和裁决案件,那就相当于开启了,中国司法法治化的新模式,容解析如下。

一、审理并裁决案件乃法官的天职,法官不判案,就有负于“法官”这一崇高的法律职业称谓。然而,近二十年来,伴随着司法改革不断进行的是,法院内不参与案件裁判的法官人数,呈连年增长之势,一些法院不判案的法官,甚至占到全院法官的一半以上。法官有名无实,不参与任何案件的裁判,此等不审判的法官大量存在,既是我国司法高度行政化的外在标志,又在极大程度上巩固并加剧着,我国司法的行政化倾向。准此,强化法官的裁判意识和审判职能,实乃时不我待。

才华横溢的法官我国诚然不缺,但将学识与才华全部用于案件审理及裁决的法官,则凤毛麟角。当下我国知名法官并不少,但他们中几乎没有一位,是因为作出了哪怕是一起权威的司法判决,而为世人所知。他们更多的是,通过著书立说或大量译介西方法学著作,而为人所知。我国最高法院里,就有数位甚至十数位法官,其学术产出明显超过一个大学法学院的教授,但这些知名法官的身影,基本未在法庭出现过,他们从未参与案件的庭审,更遑论撰写司法判决意见,此乃公开的秘密。三十余年来,凭借其经典的判决意见,而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赢得广泛声誉的法官,打着灯笼也找不着一个,但通过其惊人的学术产出,而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斩获声望的法官数量之多,足以形成一个规模不小的所谓“学者型法官”。不判案的法官却可以成为著名法官,此等史书不载、吊诡意味十足的司法乱象长存,充分映现了我国真实司法的另一面:法官职业化在我国法院内尚未生根,甚至法官群体对职业化都了无兴趣。

法官远未实现职业化的司法现状,导致我国的司法判决,一方面因说理欠佳,而缺乏基本的权威;另一方面亦产生不了,大量富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优秀裁判文书。在这方面,我们甚至还不如,我们的古代先辈。在我国古代,尽管没有议事、执行和审判三种国家权力分立意义上的近代化司法,只有相对专业或专司意义上的司法,但差不多每个朝代,都出现过几位甚至一批著名判官(即法官),且他们著名的根源就在于,他们曾经作出过许多优秀甚至是经典的司法判决。像《名公书判清明集》就是,由宋代官员裁判案件的判决意见汇集而成的。类似这种司法技艺颇高的判词汇集,几乎历朝历代都有流传下来一两本甚至更多,它们业已成为,我国法律思想文化宝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如针对范宽凌族叔一案,宋代判官就写出了这样一份判决:“本司以劝农河渠系衔,水利固当定夺;本职以明刑弼教为先,名分尤所当急。范宽以富而凌虐其穷困之族叔,动辄以服绝为言,如此,则族之尊长皆可以服绝而毁辱之矣!后生小子,不知有宗族骨肉之义,本合科断,以其稍能读书,不欲玷其士节。押下佥厅,请吴佥捶楚二十,以为恃富凌族长者之戒。”此等判决意见对情理法条分缕析,说理透彻,兼顾了法律、人情和伦理。此等判决意见充分体现了,判官高超的司法裁判技艺,和社会治理理性。至于此判决所承载的“序尊卑,别贵贱”的儒家文化需要批判,则是另一回事。

不宁唯是,明代著名知县判官——海瑞,还根据自己以往处理各类案件的经验教训,总结出了以下这段广为流传的司法裁判原则:

“窃谓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事在争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以救弊也。(乡宦计夺小民田产债轴,假契侵界威逼,无所不为。为富不仁,比比有之。故曰救弊。)事在争言貌,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以存体也。(乡宦小民有贵贱之别,故曰存体。弱乡宦擅作威福,打缚小民,又不可以存体论。)”(《海瑞集》上册,第117页)

海瑞的司法裁决经验总结和范宽凌族叔案判决意见,足以证明我国古代判官(即法官),都站到了案件处理和纠纷解决的一线,在判决案件时常常充分考虑情理法,力求做到法律、人情及伦理三者兼顾、和谐统一。一句话,他们都是严肃对待判案的优秀法官。

然而,就是在务裁判案件之正业方面,我国当代法官与古代判官难以相提并论,且越是业务能力强的法官其表现越糟糕。据最高法院统计,2011年我国法官全年人均结案量为59.86件。从各地法院院长、副院长到以学术产出闻名的知名法官,有多少人在2011年这一年审判过50余件案件呢?他们中又有几人执笔撰写过50余份判决意见书?在我国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基本不上法庭听审案件。全国法院上下打着灯笼也找不到,年度判案数量接近平均数的法院院长或副院长。至于以学术高产闻名的法官,他们中间亦不可能有人达到人均判案数量。从现有的公开信息来看,那些高产的知名法官跟法院院长、副院长一样,大多数都是远离当事人、不踏法庭半步的不判案法官。而不管是院长、副院长还是高产法官,他们原本都是司法业务能力较强的精英法官。

听审案件并发表判决意见,乃是法官最基本的职能,甚至是人民赋予法官的唯一职责。对于法官,人民不需要他有多么精深、前沿的法学理论知识,他只要具备较为丰富的法律理论素养就行。在人民眼里,法官的一本鸿篇巨著,远抵不上一纸事实清楚、说理透彻的判决书。就法官而言,不裁判案件是典型的不作为,而在工作时间写论文、编书则是乱作为。不管是不作为还是乱作为,都是角色认知错误和身份认同变异。从速纠正此等认知错误和认同变异,坚定地转到听审案件、制作裁判文书的务本轨道上,才是那些精英法官的职业正道。

责任编辑:法在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