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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案——推动司法法治化的杠杆_lianjun(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法在心中 发布时间:2017-06-18
摘要:从基层法院到最高法院,院长、副院长基本不参加合议庭,不亲身出庭听审案件,此乃我国法院沿袭多年的传统。然而,法院院长、副院长首先是法官,其次才是院长、副院长,院长、副院长的行政管理角色,并没有剥夺其法

从基层法院到最高法院,院长、副院长基本不参加合议庭,不亲身出庭听审案件,此乃我国法院沿袭多年的传统。然而,法院院长、副院长首先是法官,其次才是院长、副院长,院长、副院长的行政管理角色,并没有剥夺其法官身份,相反它还进一步强化了其法官身份——不合格的法官岂能当法院院长、副院长?

是故,此等法院领导不判案的传统,实乃违反常理的司法陋习,它诚然是有违法官职业伦理的人治而非法治规则。作为首席法官的法院院长,其法袍基本不用,这形同虚设的不仅仅是法袍,还有宪法和法律。兹事体大,不可不为。当然,碍于行政管理任务,法院院长、副院长们无需整天坐堂问案,但一年到头亲自参与几起、十几起案件的庭审,并撰写几份、十几份判决意见书这样的底线要求,应该不难做到。是故,问题只在于“非不能也,是不为也”。

二、法官判案有助于抑制法院的行政化倾向,减少法院内部的行政权力,对司法裁判的干预或影响。

法院行政化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法院里不判案的法官占到了一定的比例。一旦这些人放下手中的行政事务,个个去会见当事人和律师,将主要精力用于,案件纠纷的审理和裁判上,那法院内的行政化倾向,自然会得到有效抑制,所有法官都将回归到,仅且仅仅裁判案件的务本正道上。

法院行政化倾向遭人诟病,是因为它妨碍了法官的审判职能。国家和社会对法官只有一个要求,那就是裁判好案件,包括著书立说在内的所有其他事务,法官都可以置之不理。不宁唯是,为了这唯一目标,宪法和法律都规定法官审判独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126条)。然而,法院内部行政化倾向,必然对法官之间理应彼此独立、各自对法律负责的关系状态造成冲击,使法院沦为权力有大小、身份有高低的行政机关,使法官在对法律负责的同时,还得对院领导负责,甚至罔顾法律而仅仅对法院领导负责。要扭转法院的行政化倾向,就必须强化法官判案的意识和职能。当所有的法官都将全部精力用于案件的裁判上,人人平等地走进法庭裁判各自的案件,那法院院长、副院长等法院领导,对其他法官判案的干预就会渐渐减少,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内部的行政化倾向,自然会得到控制,并随之慢慢地销声匿迹。

法院在单位时间内的判案数量及质量,与法院内部的行政化倾向成反比。在法治成熟国家,其法院的司法效率往往更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法院内部基本不存在行政化倾向,所有的法官都将主要精力,用于案件的庭审和裁判,根本没有不审判的法官,法院院长或首席大法官同样以判案为主,以行政为副。包括法院院长、副院长在内的大量法官,长年累月不判案,这在我国相当普遍,但在法治成熟国家完全不可思议。不管是做行政管理工作还是著书立说,都不应该成为法官的主业,它们只能是法官判案之余的副业。当法院内所有的法官,都将精力用于判案之主业,那法院行政化倾向,自然会日渐成为无本之木。准此,要求并强化法官判案,必定能有效抑制法院内部的行政化倾向,没有行政化倾向的法院,所谓来自法院内部权力对审判的干预,当然就会渐渐变为无源之水。

三、法官判案能强化和推动法官职业化建设,有利于树立和巩固司法权威。

一旦所有法官都到一线去听审和裁判,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那法官职业的准入门槛必将在实践中,被提高到具备良好的法学素养,其结果不但有利于巩固和加强法官的职业化建设,而且能对司法权威之养成带来福音。毕竟,高素质的法官其司法裁判,往往具有更高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继而促进司法权威。

司法改革都二十余年了,但各级法院还存在一批缺乏足够法学素养的法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有大量法官可以不上法庭裁判案件。尤其值得指出的是,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与其他政府部门首长,之所以彼此调来换去,大量毫无法学教育背景或法律执业经验的人,也能被任命为法院院长、副院长,这同样与不是所有的法官都非得判案不可,这种不良司法传统息息相关。试想,如果与之相反,即所有的法官都得听审和裁判案件,那那些未受过法学教育的人,怎么可能有勇气进法院,当法官或做院长呢?毕竟,坐堂问案需要面对案件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律师,和其他旁听人员,一旦露陷将当场让自己无比难堪,事后还是受到同事和他人的耻笑。不宁唯是,一旦法律基本知识匮乏的缺陷,在判决书中露出马脚,那将会成为个人职业生涯难以洗刷的污点。因为判决书必然面临着网上公开,并被存档保留。换言之,这种缺陷既可能面临着上级法院的审查,更可能会被媒体曝光,成为社会公众质疑和问责,其个人及整个法院的最好证据。

上述分析表明,一旦成为法官或法院院长、副院长,就必然意味着参与庭审并裁决案件,那任何具有自知之明的理性人,在法学教育不足的情况下,是不会选择进法院当法官的,更不会接受法院院长、副院长的任命。如此一来,那进法院的,就当然只剩具备良好法学素养,和法律执业经验的法界精英了。法官职业化,自然会随之水到渠成,形成气候。

与立法机构和行政部门相比,法院的职能相当单一,它只需要受理案件并依法裁判之。法官只需为国家和社会提供一种公共产品,那就是司法判决。舍此,宪法和法律对于法官没有任何别的要求。不判案的法官,无论做了多少行政工作,亦无论著作如何等身及精深,都明显违背了人民对他判案的期待,违反了宪法和法律对其职业之要求,其缺乏职业伦理、不忠于职守实属毋庸置疑。

所谓法治,用个简单的比喻就是,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二十余年来,此等各守本份的法治精神,始终未能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指南针,此诚我国司法改革,历来成效不彰的重要内在原因。当下我国应该吸取此等经验教训,将法官判案,作为司法改革的一个基础目标。一旦按下此等中国司法法治化的按钮,那中国司法行政化倾向严重的积疾,定能得到有效治理,而实现法官职业化的改革目标,亦必将为期不远。为了中国司法的明天,今天的我们务必启用法官判案,这只司法法治化的杠杆了。

责任编辑:法在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