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仔队的社会角色和法律风险---【实录】虎知娱乐法在线沙龙(第一期)
来源:赵虎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 作者:赵虎律师北京市中闻律 发布时间:2017-06-13
摘要:民法 【时间】:2017.6.10周六20:00-21:30【本期话题】:狗仔队的社会角色和法律风险----新闻自由权、公众知情权与艺人隐私权”【主办方】:虎知队(赵虎知识产权律师团队)【讨论版块】:1.狗仔队是记者吗?在中国有合法地位吗?2.明星也是人,他们没有隐
民法 【时间】:2017.6.10周六20:00-21:30【本期话题】:狗仔队的社会角色和法律风险----新闻自由权、公众知情权与艺人隐私权”【主办方】:虎知队(赵虎知识产权律师团队)【讨论版块】:1.狗仔队是记者吗?在中国有合法地位吗?2.明星也是人,他们没有隐私权吗?3.经纪公司或影视演出项目中,和艺人签约时需要注意什么法律问题? 一、狗仔队是记者吗?在中国有合法地位吗? 【主持人马律师】:各位亲爱的朋友们,晚上好!本群是涉及影视娱乐方面的法律群,是虎知队创办的。我是今晚的主持人虎知队成员马律师,有什么问题后台艾特我哦!欢迎大家各抒己见,短短的一个小时内收获满满!下面的时间我们探讨的第一个问题:狗仔队在中国有合法地位吗?背后的工作室或公司在法律上是什么性质的主体?大家都知道八卦公众号被封号的事情,这些公众号被封代表运营的公司倒了吗?运营它们的工作室或公司在法律上是被认可的吗?【赵虎律师】我第一次听说狗仔队是从香港电影上,之后听说就是从卓伟工作室,从我的理解来看,好像狗仔队没有什么合法的地位。【陈晓茜】狗仔队这个只是对娱乐记者一个比较夸张或者形象的称谓吧。【何成律师】公众号被封不代表他们不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发布消息吧。他们公司收到打击,不等于倒闭。【赵虎律师】之前新闻传出记者挨打,其实仔细一看,并非记者,而是狗仔队,没有记者的身份,跟踪他人被打,其实跟记者挨打还是两回事。@何成律师 您说的对,好像这些工作室与门户网站都有合作关系。【王建佳】应该没有合法地位! 因为狗仔队的工作性质还是和正常的记者是有区别的。【李梦雪】目前在中国没有法律涉及狗仔队的法律地位。目前对狗仔队有三种态度,一是反对,二是中立,三是支持。反对者如美国加州的《反狗仔队法》,该法案对“以非法手段取得名人照片者”处以高额罚金,雇主连带受罚。中立者认为狗仔队与明星之间有着剪不断理还乱的爱恨情愁,明星名流与传播媒体之间原本是共生互惠的关系。支持者认为狗仔队有存在的必要,多少有监督功能。【王咏东律师】狗仔队是一个新闻圈或者娱乐圈的说法,卓伟他们应该有个注册公司的法律主体吧,如果有主体的话,法律上应该没有问题,但是狗仔的这种行为方式是否合法,可能有讨论的空间。【王咏东律师】我认为狗仔的爆料有一定的合法性,因为我国没有新闻法,所以,狗仔的行为更像是在灰色地带,最类似的类比就是私家侦探在我国的存在【赵虎律师】其实,卓伟等如果有实体的话,也有一些问题。比如,经营范围的问题,跟踪他人的问题,拍摄他人私生活的问题。有一些属于记者的职责范围,有一些好似属于律师调查权的范围。【张玉娇】还有责任承担的问题,没有公司的话,那他们的行为就是纯粹的个人行为,出了问题应该个人负责。如果有公司,作为公司员工,出了问题有可能是职务行为。【主持人马律师】记者有没有身份上的规制?这些娱乐圈的记者,有的有记者证,有的没有。没有记者证的,能发布新闻吗?【王咏东律师】如果把狗仔定义为娱乐圈的记者的话,可能就比较好解决,因为我国对记者的身份有很严格的规定【赵虎律师】换句话说,真正的记者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会成为狗仔队吗?可能成为不了。【王咏东律师】新闻记者证是我国新闻机构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使用的有效工作身份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并核发,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编号,并加盖新闻出版总署印章、新闻记者证核发专用章、新闻记者证年度审核专用章和本新闻机构钢印方为有效。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作、仿制新闻记者证,不得制作、发放专供采访使用的其它正式证件。【李姝伟】风行工作室的人会对外宣称自己是娱乐记者,其实团队中很多也是没有记者证的【何成律师】实际上不是记者,有私人侦探的性质,然后利用明星隐私向明星换取利益,涉嫌敲诈勒索吧。【赵虎律师】另外一方面,狗仔队好似也有一些好处,比如让我们更加了解明星,全方位的了解明星,让大家知道他们也是普通人,也有一些普通人的问题,不至于盲目崇拜。【王咏东律师】我们的国家新闻单位也有娱乐记者,不过可能他们一般点到为止 二、明星也是人,他们没有隐私权吗? 【主持人马律师】我们已经自然而然地进入到第二个问题:中国的隐私权、名誉权怎么规定的?明星的隐私权有什么特殊性?【王咏东律师】明星的隐私权应该小于普通人这个应该没有什么争议,争议在于,明星的隐私权到底小到什么程度【张玉娇】刚才赵律讲到白百合事件,白百合被拍是在公众场合,这也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侵犯隐私权吗?公共人物的隐私权的界限在哪里?【赵虎律师 】至少明星隐私权是有的,这点也不能否认。小到什么程度,是否与明星的知名度相关呢?比如,知名度低的明星,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就大一些,知名度高的明星,如白百合、文章等,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就小一些。【将将将将】个人觉得应该与所涉事项和所处场合有关【赵虎律师】公众的知情权,其实对于政治公众人物来说,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娱乐公众人物来说,往往是各种推论。因为他们自动站到了聚光灯下,因为他们因此获得了利益,所以不能拒绝大家的探究和围观。【王咏东律师】我问大家一个问题,明星存在的意义或者是社会作用是什么?这也与明星的隐私权有关。【赵虎律师】@将将将将 白百合如果和老公在一起,与跟健身小将在一起,是否更应该受到隐私权的保护呢?【王咏东律师】@赵虎律师 我认为不构成隐私权【将将将将】如果是处于开放场合的行为我认为不受隐私权保护【赵虎律师】王永东律师 特别好的问题,但是我一时也想不好【王咏东律师】明星存在的意义在于,对于普通公众在一些正面积极的方面进行引导。比如说,王宝强,被人认为是屌丝通过奋斗可以实现自身价值的典型【主持人马律师】明星存在的意义?我记得一位英国哲学家说,人类完成了维持和延续生命的主要使命以后,尚有剩余的精力存在,这种剩余精力的释放,主要是娱乐。人们不再喜欢过去政治味浓厚的新闻方式。风平浪静、英雄缺位的时代,充满人间情趣和俗世梦想,平民时代受众口味已经悄然发生了变化。这个时候,明星就成了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化身。【何成律师】明星明显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比如吸毒出轨等,在社会公众看来,可能就不构成隐私了,而明星作为公众人物也有义务接受公众的监督【赵虎律师】按照@何成律师 的说法,如果明星在私密的空间做违法或者犯罪的事情,不构成隐私,不受隐私权的保护。【王咏东律师】因此,白百何作为已婚的知名明星,向公众展示的应该是一个诚实的、对于家庭忠诚的一些符合社会正常道德伦理的方面,而她的行为应该不受隐私权的保护【王建佳】王永东律师? 她是明星但同时也是一个公民。难道一点隐私权也没有吗?【何成律师】这也正是陈羽凡危机处理手段的高明之处,已婚出轨与离婚后的个人行为,性质明显不同。【张玉娇】个人认为这个还是要考虑空间的,如果明星在私密空间发生的行为,我认为还是应该受隐私权保护的。【赵虎律师】以此推论,如果白百合没有离婚的话,她的行为也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不应该受到隐私权的保护。【将将将将】如果是处于私领域的行为我认为是对私领域的保护或者说一般人格尊严的保护问题而不是隐私权的保护问题。隐私是不想为人知的事,而私密空间的安全保护与想不想为人知无关,这是人格尊严的问题。【何成律师】诸如离婚、子女乃至整容等问题,明星的个人隐私,并不违法也不违背道德,没有理由不保护他们的隐私吧。【王咏东律师】@王建佳 公民是一般身份,明星是特殊身份,类比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所以,对于明星而言,首先,应该考虑她的明星身份。【赵虎律师】如果在家吸毒呢?【陈晓茜】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王建佳】吸毒就是犯法了。【赵虎律师】同意王永东律师 的观点,隐私好似没有一个固定的范围,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我们其实可以回忆一下隐私权的立法情况,当初的《民法通则》没有规定隐私权,司法解释把隐私权放到了名誉权的范围里,《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一次规定了隐私权,但是没有规定隐私权的内涵和外延。【王咏东律师】这些方面,美国有很好的借鉴作用,推荐《批评官员的尺度》这本书。【赵虎律师】法律中有关隐私权的规定,好似除了司法解释上有关侵犯隐私构成侵犯名誉权的那部分比较具体外,再也没有具体的规定。【赵虎律师】其实,中美之间对于隐私权也有一些区别。比如,有美国朋友告诉我,家里的电话号码其实都是公开的,我当时很诧异,询问:这不是个人隐私吗?但是美国朋友认为这不是隐私,从来不当隐私。台湾与大陆的隐私权也好似不一样,比如在台湾,结婚之后,不要更换身份证,新的身份证上会写明已婚,离婚后再更换身份证,再写明单身。大陆这边,婚姻信息好似被认为属于隐私的部分。我觉得是各个法域对于隐私权的范围的理解不一样。【陈晓茜】其实,我们在关注是否侵犯隐私权的时候,也应该给予考虑报道这些新闻的权利来源。国际新闻学会将新闻自由界定为“自由采访、自由传播、出版自由和表达自由”。被誉为“国际人权宪章”的《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表达自由的规定表明了其基本人权的性质。其中,《公约》第十九条是公认的表达自由的核心国际法渊源。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表达自由“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寻求”这一术语具有积极主动性,曾在联,合国第三委员会引起了相当多的争论,“因为人们觉得这可能激起新闻记者的无限制的、‘不知羞耻的’探究活动,包括侵扰他人的私下领域。”【陈晓茜】其实,根据我查到的数据,截至2016年7月,共有40家中央新闻网站,15家部委网站,65家省级新闻单位网站是合法的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2005年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第二款还明确了非新闻单位设立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无新闻信息的独立采编权。当然该规定已经被撤销。【赵虎律师】撤销了,是不是非新闻单位也有新闻信息的独立采编权了呢@陈晓茜【张玉娇】@赵虎 律师 那为什么他们的隐私权在我们看来,已经受到侵害了,他们还不去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呢?因为取证困难?目前起诉名誉权、隐私权侵害的明星应该是少之又少。【陈晓茜】结合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新闻记者需持有新闻出版总署依法统一印制并核发的新闻记者证方可进行新闻采访。截至2016年9月,只有人民网、新华网等14家中央主要新闻网站的594名记者获发了新闻记者证。也就是说,目前只有上述的14家中央主要新闻网站于2015年11月获得了新闻采访权,其余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尚不具备独立编发自采新闻的资质,只得转载、发送网信办公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名单中所列单位已发布的新闻信息 。具体的14家包括:人民网、新华网、中国网、国际在线、中国日报网、中国网络电视台、中国青年网、中国经济网、中国台湾网、中国西藏网、光明网、中国广播网、中国新闻网、中青在线等14家中央主要新闻网站。 三、经纪公司或影视演出项目中,和艺人签约时需要注意什么法律问题? 【主持人马律师】好的,大家有的对题目提出了看法,有的提出了问题,回头我们都会整理成文字,给大家参考。限于时间,最后一个主题是很多经纪公司关心的话题:和艺人签约时,怎么规避类似“白百何事件”给自己公司带来的法律风险?【李姝伟】关于最后一个问题,我觉得还是在演艺合同中事先约定好,比如以在与艺人签约时,加上艺人应当维护自身形象的条款,例如,艺人不得做出任何影响经纪公司及其自身声誉形象的行为或言论。如果因艺人行为导致经纪公司及艺人声誉形象受损,艺人应赔偿经纪公司直接、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前期收入及支出费用、签约费用、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与赔偿金及经纪公司预期利润等)。【赵虎律师】其实,作为律师,我们在做与明星合作的合同的时候,经常涉及到一些与此有关的条款,比如:要求明星保持个人形象,不得违法、犯罪,不得自我破坏形象等等。否则,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陈晓茜】该规定虽然被撤销,可是截止目前,查到的有独立采编权的还只是这十四家新闻媒体有该权利【南磊鑫】嗯嗯,我接触到一个经纪合同里就具体规定了这一点。【南磊鑫】在本合约期限内,乙方在公众场合必须保持健康形象,不能在没有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参与任何暴戾或淫猥演出包括色情及公众非议之活动,不得参与任何法律定为非法之行为,同时乙方须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如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受刑事或行政处罚或有其他任何纠纷、丑闻劣迹等不良社会影响、违反行业政策)因而损害甲方及乙方自身的形象的,则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与后果由乙方承担。同时在任何时候双方都不得有任何有损于对方名誉的言行,并须共同维护各合作方的商业利益【王建佳】@赵虎 律师?经纪公司如果要求艺人听从公司关于恋爱、结婚、公布恋爱结婚消息的时间等,这样的合同约定有效吗?【胡滨 律师】同意 这大概是艺人与经济公司之间的潜规则了 一般是以经济合约进行约定。【赵虎律师】@南磊鑫 这个条款有一个小问题,就是关于责任约定不清晰,比如:一切损失与后果如何确定具体数额,如何计算,怎么落实?很多情况下,损失都是无形又巨大的。所以,我们在做合同的时候,要更加清晰一些。【陈晓茜】@南磊鑫 这个合同为什么是“不能在没有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参与任何暴戾或淫猥演出包括色情及公众非议之活动”,这里的潜台词是…?【赵虎律师】@王建佳 这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其实我们在修改合同的时候经常碰到这个问题。我认为:有关消息的控制条款是有效的,如果直接约定不能恋爱、结婚是无效的。【胡滨 律师】有时候绯闻的制造者正是经纪公司呢!【陈晓茜】那各位大律,在经纪合同中,有哪些技巧或者注意的细节呢?【赵虎律师】@陈晓茜 如果代表明星一方的话,对于涉及个人生活的条款,一般我会建议最后的决定权归明星个人。【赵军律师—中闻所】简单补充几点看法:1.俗称的狗仔队应该不是记者,好像卓伟也不是记者。2.我们尚没有新闻法,所以,记者好像也没有什么特权,除非政府规定的报道特权。3.即使不是记者,法律不紧张公民将新闻线索提供给记者,甚至很多线索新闻单位还愿意有偿取得。这一点与现在被封号的卓伟,并不意味着停止狗仔行为。4.公民通过自媒体发布自己观察到的现象,不属于新闻报道,属于公民言论表达。5.即使个别违法行为,仍有隐私权需要保护的问题。其他关于明星隐私权保护程度问题,我同意上面大家的意见。不仅仅经纪公司与艺人合约,现在对于影视剧出演合同,我基本都会为出品人设计相关艺德约束条款。【赵虎律师】同意@赵军律师-中闻所 的观点,尤其是第4点特别赞同,自媒体是目前的一个特点,丰富了产业,出现了今日头条等新的平台,不过也产生了很多争论。【赵虎律师】这个平台希望给大家提供一个讨论娱乐、传媒法律的平台,下一期的话题已经在公告中列了一些,大家有什么好的建议,欢迎提供呀!也欢迎各位群友勇当主持人,给我们更多的分享!(虎知队小编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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