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约定表象不明与实质不明之法律适用 余文唐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五第二款(前段)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自然人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确的不必支付利息是确定无疑的了。然而,其中的“利息约定不明”的真正含义和判断规则,究竟是什么却并非毫无疑义。具体地说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利息约定不明”仅仅指要不要支付利息上的约定不明,还是包括利率多少上的约定不明?二是“利息约定不明确”是指约定表面的有歧义(表象不明)还是经过合同解释或审查判断后的不明(实质不明)?对于前者,有论者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对于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的”的表述,提出“利息约定不明确”是指“对是否支付利息约定不明”。而对于后者,人们基本上是持表象不明的观点,并以《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五第二款(后段)“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的规定为其依据。依笔者之见,支付利息要与否是一对矛盾关系而非对立关系,只有支付与不支付两种约定,不应存在“约定不明”的状态,因而“利息约定不明”主要是指“利率约定不明”。而且认为,以《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五第二款(后段)为据的“表象不明”的观点,存在误读该规定之虞。下面仅就后一问题展开论述、加以辨正,以此求教于各路方家与法官同仁。 一、一种极端的说法去年3月29日开始,有一被冠以“最高院”却未注明具体出处的帖子——“最高院:自然人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不支付利息”在网上流传。该帖文列出六种民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常见情形:“1、有应当支付利息的约定,但没有约定利率标准。比如:今借到XXX人民币N元,借款期内支付利息,但没有注明按什么标准支付;2、有利率标准的约定,但没有约定是年或月的利率。比如:今借到XXX人民币N元,利息N分或利息N%,但没有注明是年息还是月息。一旦发生争议,出借人主张是月利率,借款人主张是年利率;3、有约定,没有单位。比如:今借到XXX人民币N元,年息N或月息N,没有注明是元还是角、分、厘。一旦发生争议,出借人主张是币制单位大,借款人主张币制单位小。4、币制单位不清楚。比如:今借到XXX人民币N元,年息N X或月息N X,因X书写不规范,无法辨认是元、角还是分、厘。这种情况很少出现,一般是书写人故意所为。5、明确的约定因理解不同变成了不明确。比如:今借到XXX人民币N元,年息N分。因为出借人往往会追求较高的利息,就会借某些资料上对‘年息N分’的解释,将‘年息N分’解释为‘年息N成’(按10成)。这样,‘年息N分’变成了‘年息N角’。而借款人却坚持‘N分’是数量单词,‘分’指的是币制单位的分,‘年息N分’就是‘N分’,不是‘N角’,不能将分与角混淆:N分=N角。因为对约定出现不同的理解,这样也就造成了约定不明。6、还有一种情形,利用小数点约定。比如:今借到XXX人民币N元,年息0.00N 或月息0.000N。一旦发生争议,出借人认为是年息N%,借款人认为是年息0.N%。”贴文同时指出:民间借贷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后,自然人之间借贷的上列约定不明的情形,会因为此而得不到利息支持! 二、极端说法的评检前述极端说法之所以极端,在于该说法对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利息约定要求极度苛求,简直达到不合情理的地步:只要约定不规范,即使稍加分析就能明确仍然属于“约定不明”。因而可以说,这种的“约定不明”的判断标准是约定规范不规范,而非明确不明确。这首先就不合“约定不明”的含义,存在偷换概念之嫌,即将“约定不明”偷换成“约定不规范”。进而也就偷换了论题:将“自然人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确视为不支付利息”,偷换为“自然人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规范视为不支付利息”。该极端说法的另一个可商榷之处是混淆了“有争议”和“不明确”。“有争议”是一般认识(理解)上的问题,主要存在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之间的争议。为了力争利益最大化有的甚至是“明知故争”的诡辩,比如前述第5种的“约定不明”。而“不明确”应该属于法律评判或司法判断范畴,主要应指法官依法判断不能得出肯定或否定的明确结论。若将“有争议”也叫“不明确”,前述极端说法所称的“约定不明”充其量也只是“表象不明”。而《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及《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五第二款中的“约定不明”,则应当是通过合同解释后仍不能明确约定真实意思的“实质不明”。从法律适用上说,“表象不明”即对约定“意思”在“理解”上“有争议”的,应该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解释规则来确定约定的真实意思,属于“表象不明”的自然人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也不例外。而对于“实质不明”,则是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关于合同补充规则的规定来确定履行标准的问题。就自然人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实质不明)而言,因《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对其作了特别规定,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能适用该特别规定而不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三、司法规定的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