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比如,裁判文书说理问题。波斯纳抱怨美国法官的判词太形式主义,“绕”得云山雾罩、不着边际。我们则把说理不充分作为一个亟待改革的问题。裁判文书上网全面推行后,既有不敢说理的,又有检索后照“抄”别人说理的。 不妨检索一下,自从所谓“最美”离婚判决书出炉后,有多少法官爱在家事案件判决中来上一句“人生如梦”。一旦类案智能推送普及,会不会出现类案说理高度雷同,甚至“照单全收”他人判词的现象呢?肯定会。 对于书中提到的司法与法学“各行其是”问题,我也深有感触。7年前,自己就写过一篇文章探讨这一现象(何帆:法官为什么疏远法学期刊?|LEGAL番外)。近年来,我也一直在琢磨打通法院与法学院之门的途径和方法,并作出过如下努力: 在最高法院做法律实习生的“带教导师”,如今正在带第三位。之前两名实习生,一位去了海淀检察院,一位去了某省省委办公厅。作为中政委、教育部“双千计划”入选人员,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任教”。一项相对恒久的尝试是,我利用周末业余时间,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开设了三年“中国司法制度和司法改革”课程(【斑斓通识】清华大学中国司法制度课程|大纲与书目;道一声法官哥哥你别走|清华大学中国司法制度课程优秀期末作业选登),选课学生逐年增多,今年甚至超出教室容量,不得不换了一个较大的教室。 为了避免这门课的视角过于单一,我先后邀请法律大数据公司研究员与同学们分享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前景,邀请律师、学者和法官讲授如何检索党史文献、学术资料和裁判资讯,邀请最高法院法官阐述法官心目中“理想的法律文书写作方式”,并现场点评大家的文书。上述努力,都受到同学们的欢迎,也被相关媒体报道(【冰点特稿】秦珍子|法学课里的复杂中国)。从这个角度来看,波斯纳法官关于“双向交流”和“联合开课”的建议,在中国亦是可行的。 在我看来,波斯纳针对“美国问题”开出的药方,或许能促进一些理解和交流,甚至会激发若干争论或讨论,但不可能从根子上解决“各行其是”的问题,事实上,也没有必要刻意解决,司法裁判和法学研究,本来就肩负不同使命,可以各行其是,只要不形同陌路就好。在我看来: 第一,美国法学界可能并不认为波斯纳指出的问题就一定是需要改进的问题,甚至觉得他吹毛求疵。《各行其是》一书出版后,被波斯纳火力波及的部分学者,很快组织反击。有学者提出,批判是学者的使命之一,难道要一窝蜂去给司法机关和司法改革唱赞歌?也有学者不认同波斯纳的批判,就学术研究方法、法学教育思路、法院改革问题展开针锋相对的回应。 其实,对法院工作和司法改革的学术批判,在国内学界也一直存在。因工作关系,我一直关注这一领域的研究。本书译者苏力教授,在最近几篇译者序内(“司法如何穿过错综复杂”和“司法改革的知识需求”),都对正在进行的司改进行了批判,并提醒“司法改革的规划者和推行者”关注。 必须承认,我也是苏力老师的粉丝,还是铁杆儿的!但他对司改的批判,我个人并不认同。这里面,固然有视角和思路的差异,也有信息不均衡的缘故。例如,苏力老师预言,不出五年,科层制就可能以各种方式重现于法院江湖。而我认为,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伴之以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干部管理交流机制改革、内设机构改革和配套薪酬制度的建立,“开倒车”现象并不会出现。当然,这属于另外一个讨论范畴,未来我会再向苏力老师讨教。 第二,波斯纳提出的问题,有些是法学界自身也无法解决的。例如,法院的管理问题。美国法院管理者自己尚处于蒙圈状态,又怎么指望学界破题?当然,就这个问题,波斯纳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由法官和学者发挥各自长处,联合开展研究。法官熟悉内部运作,也便于与其他同行、职员沟通,能够充分赢得研究对象的信任;学者则可以发挥客观中立、实证研究的优势。 事实上,对于自己的建议,波斯纳已在身体力行。除了他最近与政治学者埃波斯顿、经济学者兰德斯合著的《法官如何行为:理性选择的理论和经验研究》,他还与法学教授古拉提合作研究联邦上诉法院法官如何管理好手下的员工,与法学教授克拉克合作研究法官解释法律的方法,两项研究都将以对几十位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的访谈为依据。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学术之所以可贵,就在于它要适当超前于实务或时代,有时甚至要有那么一点点不接地气,这正是学者研究的价值所在。 行文至此,得知波斯纳法官将自己关于联邦法院问题的最新思考汇编成书,并收录了针对《各行其是》批判的犀利回应,这本名为《联邦法院:优劣之辩》的新书,已即将面世。只能感慨一句,牛人之所以是牛人,就在于他永远跑在追赶者的前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