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知网查询,在过往文献名称中直接使用警察行政补偿概念的有:王毅《我国警察行政补偿制度的现状、问题和对策研究》、,,《我国警察行政补偿问题探究》。文中内容涉及警察行政补偿概念的主要有:王毅《交警救人成被告引发的理论思考》、李温《试论解救人质案件中公安机关的法律责任及救济机制》、高景芳, 郭泓《行政即时强制补偿问题初探》。警学研究者不约而同的使用了警察行政补偿的概念,而使用公安行政补偿概念的情况则没有。我国警学界业对于行政补偿研究有限的资料中,警学著作鲜有论及行政补偿的章节内容。我们认为,科学界定法律概念的名称十分必要,需一并对相关概念予以澄清、界定。 警察行政补偿与公安行政补偿,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行政补偿责任主体范围上的差异。依据《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法中人民警察是广义的概念。不仅限于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已取消)。因此从逻辑上讲,警察行政补偿的外延要大于公安行政补偿。在《人民警察法》上狭义的主体则特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上述文献及警务实践中我们所论及的研究对象,也仅限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行政补偿的范围。因此,使用公安行政补偿较之于警察行政补偿在名称上,更能科学、准确的体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行政补偿的相关内容。所以,使用公安行政补偿的概念更为科学、合理。既符合惯常的语法逻辑,又贴合警务工作的实际需求。公安行政补偿特指公安机关行政补偿制度。 (二)公安机关行政补偿制度的具体内容 1.公安行政补偿义务机关:依法履职人民警察所属公安机关。 2.公安行政补偿请求人:因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民警或警务辅助人员等)依法履职,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是补偿请求人。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是补偿请求人。 3.公安行政补偿范围:(1)警察优先权(包括戒严、反恐、交通管理);(2)依法使用警械、武器;(3)其他即时行政强制等。(因情况急迫及公益事由,无待事前作成行政处分及践行法定程序,故被执行人常存在无辜之特别牺牲者。损失补偿以金钱方式支付,酌勘实际损失为限。[16])(4)基于信赖保护原则的公安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八条)。 4.公安行政补偿对象:1.依法行使警察优先权时,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等物品、设施的所有人或合法实际使用人;2.依法使用警械、武器中致害的无辜人员(含利害关系人);3.其他即时行政强制致害的无辜人员(含利害关系人)。4.被变更或被撤销公安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含利害关系人)。 5.公安行政补偿标准:基于现阶段我国具体国情,目前宜以适当补偿原则为标准。可表述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今后,应力争与时俱进,逐步将精神损害补偿逐步明确纳入其中。 6.公安行政补偿方式:1.支付补偿金(金钱给付义务);2.返还财产;3.恢复原状。 7.公安行政补偿期限:公安行政补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补偿的决定。补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补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补偿请求人。补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补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补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补偿的理由。 8.公安行政补偿的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第十一项: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其中,第七项明确规定了财物征收等,涉及财产权的损失补偿,第十一项涵盖了侵害人身权的行政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