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从于欢案看媒体对司法的监督_思绪在飞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思绪飞扬 发布时间:2017-05-28
摘要:从于欢案看媒体对司法的监督 自山东聊城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对于欢作出无期徒刑的一审判决后,在社会上迅速引起了轩然大波。 一审法院从此被推上了风口浪尖,遭到了不少媒体〔含网络〕的强劲口诛笔伐,几乎被置于“死地”,很艰难地挺了过来。由此足见媒体的

从于欢案看媒体对司法的监督_思绪在飞

从于欢案看媒体对司法的监督_思绪在飞



从于欢案看媒体司法监督


自山东聊城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对于欢作出无期徒刑的一审判决后,在社会上迅速引起了轩然大波。


一审法院从此被推上了风口浪尖,遭到了不少媒体〔含网络〕的强劲口诛笔伐,几乎被置于“死地”,很艰难地挺了过来。由此足见媒体的强大力量,强大到可以令司法机关到了诚惶诚恐的程度。


监督虽然必要,但由此所表现出的一些现象也应引起社会的反思,这对于一个正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国家来说,无疑是不可不思考的严肃问题。


一是媒体对司法〔尤其是审判机关〕的监督是否应当有度的问题:


众所周知,任何一个文明社会都不可缺少媒体对国家机关〔包括司法机关〕的监督,良好有序的监督有利于推动文明和司法的进步,有利于推进国家法治建设。但如果监督无度无序,那又会成为法治的阻碍,媒体有可能会成为凌驾于司法权威之上的力量,这对于一个需要建立司法权威的法治社会来说,应该不是什么好事。


这里说的关键是“有度”二字,什么是“度”?比如,不掌握具体案情和证据情况就不宜凭空凭想像报道;不具法律专业水平或不懂法律知识就不应随便对案件的性质作出公开判断;司法机关未判决之前就不宜先自下判……等等。媒体毕竟是特殊的机构,其错误的观点很容易误导社会公众,从而陷司法机关于漩涡之中,轻者影响个别司法机关的声誉,重者可能会因此而导致司法不公。所以如何掌握好报道的“度”,就显得特别的重要了。

其实,法官的判案过程相当于医生对患者的诊断过程,必须依据患者的所有临床表现以及各种检查鉴定意见,然后再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来进行综合判断以确定病情。不妨举个例说明一下,如某一个人自诉腹痛,这既有可能是胃的事,也有可能是肠的缘故,更有可能是肝脏甚至是心脏的问题。如果仅凭自己的一知半解就草率下判,那患者就危矣!这完全可以叫做草菅人命。


必须清楚的是,司法审判不是做过家家游戏,而是一个复杂、细致、艰苦和非常严谨的过程。法官审判时,需要甄别、审查、分析大量的各类证据,最后凭自己的专业法律素养和办案综合能力来作出判断认定,以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如果法官判案也像一个胡乱诊断的庸医或个别媒体那样,忽视证据的全面审查分析,或断章取义,或主观臆断,不作深入的理性思考就草率下判,那这样的司法机关岂不成了儿戏?这应该不是社会公众和媒体所希望的吧!


再次重申的是,笔者并非说媒体不可以监督司法,监督是非常必要的,只是一切的监督都应依法、依理、依证据事实进行,因为司法也需要尊重。一个国家的司法如果得不到尊重,动不动就被怀疑不公,时不时就被送上风口浪尖,那是非常可悲和可怕的,既说明了这个国家的法治不成熟,也反映出媒体的不成熟。因此,一旦离开了规矩,那就不是监督,而是添乱了。

不可否认的是,一些司法人员的确存在着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行为,但主流应是好的,他们为国家法治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和牺牲,这个更应看到。因此,不论是社会公众也好,媒体也好,似乎不能总是带着有色眼镜来看待司法机关,只有理性再多一些,对推动司法的进步才会有莫大的好处。


二是司法一旦被媒体舆论所绑架,也有可能会因此而造成司法不公的后果,又该由谁去负责呢?这也应值得社会深思:


司法审判是中立和严谨的,它们绝不可能也像少数媒体〔含网络〕那样,缺乏高度的法律责任感和法治精神,而去随意下结论,每判一件案都会力求经得起历史检验〔故意枉法徇私者除外〕。而另一方面我们的法官也是平凡人,其所承受压力的能力也是有限的,若因媒体的“无序无度”而致其不堪重负,或因被媒体绑架而作出了不当的判决,那该怎么办?谁负这个责任?可以预见的是,那时的媒体将是拍拍屁股而去,而我们的法官可就倒霉了,肯定要负那错案追究责任。也许会有人说这是“活该”,说此话者的良心可就有问题了。


可以说,媒体的力量足可改变一个单位或者一个人的命运。面对着力量无比强大的媒体,司法机关只能算是弱势群体,是难以有反击机会的。如果司法机关在案件诉讼的过程中,就首先被强大的媒体所绑架,那就头痛了,他们还能怎样去做?媒体监督得对的那固然是好,若监督导向与查明的证据事实不符而错了呢,此时的司法机关应怎么选择?是为了避免眼前的麻烦而将错就错,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而大胆作出判决。其实这是两难的,选择了前者或许可以平息媒体的舆论,但显然会因此而要承担判决错误的法律责任;选择了后者虽在法律上无责,但媒体的批评足可将你淹死。当然,有理性有法律良知的司法机关肯定是不畏艰难而选择后者的。

若媒体的舆论导向能与司法机关的认定相一致,或者媒体都能遵守好报道的“度”,那当然的最好的了,一些有责任心的知名大媒体似乎就做到了这一点。这样做的效果是既有了对司法的监督,又可看到媒体的理性与成熟,何乐而不为!总的来说,监督绝对要依法依规进行,监督的目的就是为了司法的进步,因此本身也要体现出法治的精神,而不能只是为了监督而监督,更不能为了吸引眼球而随意丢掉理性。


所谓媒体的观点其实也是一些个人观点〔如记者、评论人等〕的表达,只要是个人的观点,就难免会因为认知所限或情感有偏而失之偏颇。所以说,媒体的观点未必都是正确的,也需要进行经常性的反思和检讨,尤其是对司法的一些报道。只有遵守了对“度”的规则,才不会对司法权威和国家法治造成伤害,也不会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伤害,比如于欢案的受害人,他们的法定权利也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责任编辑:思绪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