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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刑事辩护职能_兰跃军律师(6)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兰跃军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17
摘要:2. 建立独立的量刑程序,扩大律师参与量刑程序的比例。由于在量刑辩护中缺乏相应的证明活动,法官对辩护方提出的酌定量刑情节不采纳率相对较高。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中,无罪辩护与量刑辩护之间的内在矛盾,又阻碍

2. 建立独立的量刑程序,扩大律师参与量刑程序的比例。由于在量刑辩护中缺乏相应的证明活动,法官对辩护方提出的酌定量刑情节不采纳率相对较高。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中,无罪辩护与量刑辩护之间的内在矛盾,又阻碍了量刑辩护的有效开展。量刑辩护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需通过建立独立的量刑程序、提高律师辩护的比例来解决。从实证的数据来看,量刑程序辩护律师参与程度低确实成为制约我国量刑程序有效运作的瓶颈,这其中包括建立独立的量刑程序。

定罪问题主要是事实问题,而量刑问题主要是法律问题。被告人作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于定罪这一事实问题,即使没有辩护的参与,也能提出自己的观点,或反驳控方的观点。而量刑问题则不同,一旦缺乏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律师的有效参与,量刑辩护则很难展开。张建伟教授认为:“在我国目前辩护率偏低的司法领域,检察机关提出了具体的量刑建议,各地法院推行了量刑程序,而作为没有专业人士为之辩护的近乎法盲的被告人,对于量刑,其必口将言而嗫嚅,心有余而力不足。一个优良的制度设计必须考虑到这一点,否则对于大多数被告人来说,量刑制度虽然听起来美妙,但实行起来却有可能口惠而实难至”在美国刑事审判中,辩护律师是必需品,而非奢侈品,较高的律师辩护率是美国刑事司法得以有效运行的前提,这其中就包括独立的量刑程序。在我国,如果律师辩护尤其是参与量刑程序仍然维持在较低水平,量刑改革就只能是句空话,量刑辩护也只能成为画在墙上的饼。提高律师辩护率,尤其是律师参与量刑程序的比例,扩大法律援助是一个重要发展。2012年刑事诉讼法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有关规范性文件也相继作出规定。《审判中心改革意见》第21条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法院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依申请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对未履行通知或者指派辩护职责的办案人员,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审判中心改革实施意见》第17条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履行指定辩护和通知辩护职责,确保被告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笔者认为,建立独立的量刑程序后,一旦案件进入量刑程序,被告人没有辩护律师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作为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进行量刑辩护,从而实质性扩大律师参与量刑程序的比例。

3.加强量刑裁判说理。刑事裁判说理包括“定罪说理”和“量刑说理”两大部分,量刑事实认定说理是“量刑说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实证研究看,辩方提出的一些量刑事实,判决书在“经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中都没有作出回应;部分判决书只是简单罗列量刑证据,没有阐明这些证据的主要内容;部分判决书认定有争议的量刑事实时,说理武断;除了司法认知的量刑事实外,还有其他量刑事实在“经审理查明”部分没有得到认定,但是却在“本院认为”中直接作为量刑的依据。《审判中心改革实施意见》第20条提出要加强裁判说理,对控辩双方的意见和争议,包括量刑事实认定与量刑情节等争议,裁判应当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定罪量刑等实质性问题,裁判应当阐释裁判的理由和依据。“两高三部”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36条规定,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意见,以及是否采纳的情况,并说明理由。

加强量刑事实认定说理,强化量刑辩护乃至刑事辩护功能,笔者认为,应当从四方面完善刑事裁判文书写作。其一,对于辩方提出的一切量刑事实,根据其实际情况,判决书都应当在“经审理查明”或“本院认为”中予以回应。其二,在“经审理查明”中认定量刑事实后,应当列明证实该量刑事实的证据的主要内容。其三,在认定有争议的量刑事实时,应当加强论证。对于有争议的量刑事实的认定,不能只简单地以“与事实相符”或“与事实不符”为由,而应当阐明事实是什么,哪里不符等。其四,应当区别对待司法认知的量刑事实与其他量刑事实。对于司法认知的量刑事实,可以直接在“本院认为”中作为量刑的依据。但是对于其他量刑事实,由于需要证据证实,因此,先应当在“经审理查明”中认定,然后才能够在“本院认为”中作为量刑的依据。此外,为了充分体现量刑事实认定说理在裁判文书说理中的地位,防止“重定罪、轻量刑”的观念影响量刑事实认定说理,笔者认为,我国还应当对现行裁判文书的写作格式进行调整,为量刑事实认定说理和量刑辩护提供足够的空间。与我国确立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相适应,应当在“经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中分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两个层次来表述。在“经审理查明”中,第一层次首先阐明经审理查明的定罪事实,然后展示证实定罪事实的证据;第二层次首先阐明经审理查明的量刑事实,然后展示证实量刑事实的证据。在“本院认为”中,第一层次根据查证属实的定罪事实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第二层次根据查证属实的量刑事实和法律规定,论证应否从重、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四)从庭审辩护走向庭审与庭前辩护并重

责任编辑:兰跃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