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份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对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进行了谋篇布局。 日常生活中,某个人某方面的能力比较出色,我们就会竖起大拇指,夸他“有两把刷子”。 法律监督可不是闹着玩的,不是可有可无的,也是不可代替的,没有了法律监督,法律就没有了怕头没有“笼头”,到处伤害公平正义这块“庄稼”。 2月17日,在本号中,我曾发表过一篇原创《俺明白法律监督是做什么的了,可家什呢?》进行了探讨,总觉得还不够明确。 在此,再啰嗦几句。 以我的观察、体会和思考看,我认为,至少需要以下几把刷子: 一是一部完善的法律监督法。既然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权,那么有必要制定一部法律监督法,吸收法律监督实践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就法律监督的内容、程序、措施等做出详细的规定。这样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于法有据,也便于操作,也防止了法律监督“先天不足”和“后天失调”。 二是依职权进行的侦查权力。目前,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进行诉讼监督的手段主要是调查核实,这种手段软弱无力,对被监督者也缺乏约束力和震慑力。我觉得,检察机关可以没有职务犯罪侦查权,但是不能没有依职权进行的侦查权,也就是在法律监督过程中,发现有监督情形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进行侦查。 三是有强制性的纠正违法权。纠正违法是法律监督的有力手段,可以及时、有效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应当通过立法,明确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法律效力,特别是要明确有关部门不按照通知纠正违法应负的法律责任。 四是有兜底的部分案件管辖权。为了弥补法律规定的漏洞,建议应当保留刑诉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规定。 五是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目前正处于试点阶段,建议在今后立法中予以确认。 六是较高的执法办案水平。归根到底,法律监督要靠检察人员去行使。既然是法律监督,就是既要做到执法办案无瑕疵,又能做到法律监督证据确实充分,令人信服。 就这些吧,不多说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