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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实宝宝”父亲无罪平反,原判背后逻辑值得关注

来源:法露心雨 作者:法露心雨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11
摘要:读看听悟 一锤定音。2017年7月7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郭利被改判无罪。至此,曾广泛引起社会关注的“结石宝宝”父亲敲诈勒索案,在历经7年之后,最终以“无罪”尘埃落定,而郭利已坐满5年刑期,并从一名同声传译沦为失业残疾人。2008年9月,政府有关
读看听悟 一锤定音。2017年7月7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郭利被改判无罪。至此,曾广泛引起社会关注的“结石宝宝”父亲敲诈勒索案,在历经7年之后,最终以“无罪”尘埃落定,而郭利已坐满5年刑期,并从一名同声传译沦为失业残疾人。2008年9月,政府有关部门公布了部分批次“施恩”牌奶粉含有三聚氰胺。郭利因女儿曾食用过该品牌奶粉,多次找销售商和施恩公司索赔,并向媒体曝光。2009年6月13日,施恩公司与郭利达成和解协议,施恩公司补偿郭利一方人民币40万元,郭利出具书面材料表示不再追诉并放弃赔偿要求。2009年6月25日,北京电视台播出了题为《一个男人,如何使“施恩”奶粉低头》的报道,内容主要是郭利向该台反映“施恩”奶粉问题。29日,施恩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广东雅士利公司派员主动与郭利取得联系。在双方沟通的过程中,郭利提出要求对方再赔偿300万元。雅士利公司认为郭利提出过高要求是对其敲诈勒索遂报案,郭利被抓获。2010年,郭利被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上诉后,潮州中院二审及再审均维持原判。出狱后,郭利继续申诉,争取了广东省高级法院再审。广东省高级法院再审认为:从本案发生、发展的过程看,尚不能认定郭利的行为性质超出民事纠纷的范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利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足以证明郭利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故判决撤销潮州中院及潮安县法院原裁判,改判原审被告人郭利无罪。审判长当庭告知郭利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敲诈勒索,俗称“敲竹杠”,一般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进行要挟,以占有被害人较大数额的财物。就本案而言,雅士利旗下公司生产奶粉有问题,消费者去索赔,天经地义。至于索赔多少,完全是消费者的个人权利,雅士利公司觉得不合适,可以不赔偿,并不触犯刑律。毕竟,雅士利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其不能认为消费者的投诉、举报行为就是要挟,更不能因为认为消费者索赔过高就是在敲其竹杠。何况,本案中的“赔偿”还系雅士利公司主动与消费者沟通为之,若消费者是瞧着勒索,那作为厂家的雅士利公司岂不是敲诈勒索的同谋?其实,早在2009年2月,由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刑事审判参考》第64集中,就有一个类似的案例,即夏某等人敲诈勒索案,法院是作无罪判决的。在夏某等人敲诈勒索案中,法官明确指出,“提出索赔的数额虽然巨大,但是基于民事争议而提出,因而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举报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中“威胁、要挟”的手段,而是争取争议民事权利的一种方法”,“拆迁户以举报开发商违法行为为手段索取巨额补偿款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刑事审判参考》作为一份由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具有案例指导性质的刊物,各级人民法院基本上都有所订购,并在审判实务中作为重要参考。所以,“结石宝宝”父亲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无论是在常理上,还是在法律上都是显而易见的,并非有多么高深、多么疑难、多么复杂的道理。对此,相信原判法官,作为法律专业人员,不会不明白,但为什么还要判决郭利有罪呢?显然,是一些非法律的因素影响了法官的思路和判决。而这些非法律因素是什么呢?一个最大的可能就是断案要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当年,因三聚氰胺事件,国产奶粉深陷发展危机。如果郭利无罪,那么会不会引发更多的消费者效仿郭利的行为,继而向奶粉厂商提出其所认为的“天价赔偿”呢?当然,民族奶粉要生存,郭利就要有罪,这只是一种逻辑推理,甚至只是一种恶意推测。说不定,原判法官本就认为郭利在法律上应当是有罪。要知道,所有的法院判决,都需要“法律的名义”,除非法官有意为之,都不可能写法律之外的因素。原判法官到底怎么想的,也许只有他们自己知道。然而,无论如何,司法人员都当牢记:司者,居中裁判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除法律之外,法官没有别的上司。审判工作或要考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比如,设置专门的经济审判庭等),但具体的断案则只应考虑事实和法律,否则就有拉偏之嫌疑。当警之。
责任编辑:法露心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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