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张子刚编撰:《从江石刻资料选编》(内部印刷),第54页。 [11]徐晓光:《款约法——黔东南侗族习惯法的历史人类学考察》,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79“姑舅表婚”习俗也曾盛行于太平洋上的仇布瑞安岛人、马达拉斯某地的雅利安人、美洲的印第安人等族群中。 转引自吴浩:《从侗族婚俗看古越人婚姻制度的演变和发展》,《苗侗文坛》1988年创刊号。 案例和碑文内容转引自夏新华、王奇才:《论湖南靖州的“合款”-兼论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的关系》,吴大华、徐晓光主编:《民族法学评论》,香港:华夏文化艺术出版社,2002年,第61页。 “彦洞、瑶白定俗碑”内容参见锦屏县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县志编纂委员会编辑印刷:《锦屏碑文选辑》,1997年,第74~75页。彦洞、瑶白均各立一块内容相同的碑,只是序与落款人名不同。二村现在均为侗族,但历史上瑶白曾有苗族居住,是明代从剑河迁来的一支,故而得名liul beeh瑶白,或miiul beeh苗白,现已被划为侗族。 “八议碑”相关内容参见锦屏县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县志编纂委员会编辑印刷:《锦屏碑文选辑》,1997年,第74~75页。 在此前乾隆五十六年(1791),锦屏文斗、尧里村等苗族村寨寨民姜廷干、李宗梅等禀请官府出示晓谕,黎平府向府属人等出示:“嗣后男女订婚,必由两家情愿,凭媒聘订,不得执行姑舅子女必应成婚,及藉甥女许嫁必由舅氏受财,于中阻扰滋事致于控告,严究不待。”地方村寨出首头人将此禁勒为碑,在锦屏县河口乡四里塘村,仍留存有碑一块,其碑文内容如下:“一、遵刊府主示:凡姑亲舅霸,舅□财礼,掯阻婚姻一切陋习,从今永远革除。如违示者,众甲送官治罪;一、众遵示禁勒:凡嫁娶聘金,贫富共订八两,娘家收受外,认舅家亲礼银八钱,如有违禁者,送官治罪。认亲礼在郎家,不干娘家事。一 、众遵示禁勒:凡女子出室,所有簪环首饰,郎家全受,娘家兄弟不得追回滋事。如违者,送官治罪。一、禁勒:凡问亲必欲请媒,有庚书斯为实据,若无庚书,即为赖婚。如违治罪……一 、禁勒:凡二婚礼,共议银两两两,公婆、叔伯不得掯勒、阻拦、逼迫生事。如违送官治罪……众勒:其有写外甥女礼银抵人银两者,大皆丢落,不许转追借主。如抗,送官治罪。计开各寨出首头人姓名于后,如有犯禁者,照开甲数均派帮补费用……“。皇清乾隆五十六年孟冬月 谷旦”。以上内容参见锦屏县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县志编纂委员会编辑印刷:《锦屏碑文选辑》,1997年,第68-6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