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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历史上民间法推动婚俗改革的实践_徐晓光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原生的法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11
摘要:黔东南历史上民间法推动婚俗改革的实践 --- 以侗族苗族碑文资料为基础 徐 晓 光 [ 摘要 ] 历史上黔东南侗族苗族地区“姑舅表婚”现象最为突出。 从 该地区大量存留的婚俗改革碑文看,地方政府和民间精英 对“姑舅转亲”以及彩礼的改革倾注很多精力,国家法

          黔东南历史上民间推动婚俗改革实践

               ---以侗族苗族碑文资料为基础

         

[摘要]历史上黔东南侗族苗族地区“姑舅表婚”现象最为突出。该地区大量存留的婚俗改革碑文看,地方政府和民间精英对“姑舅转亲”以及彩礼的改革倾注很多精力,国家法和民间法在这个问题上达到高度的一致。但传统的民间习俗是一种顽固的势力,改革并不容易或过一段时间会死灰复燃,所以这项改革一直持续到近现代。

[关键词]黔东南;侗族苗族;婚俗改革;国家法;民间法

  [作者简介]晓光,贵州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贵州  贵阳550001)。

法律不是单一的现象,它为社会形式的多元化所构建。婚俗是民间重要的习俗之一,在一些民族中某种婚俗在一定历史时期曾经几乎主宰了婚姻。如“姑舅表婚”习俗曾盛行于中国和世界上许多国家,而在湘黔边民族地区特别盛行,黔东南侗族苗族地区表现得更为突出。历史上民间法顺应社会发展的形势,对“姑舅转亲”陋习一直进行着不断的改革。我们拟应根据黔东南地区的碑刻资料及相关口传资料,探讨以改革“姑舅转亲”为主要内容的民间法变迁及与国家法的互动问题。

一、  从婚姻改革碑看“姑舅转亲”习俗

侗族的“款”是一定区域内联合制定的习惯法,“款规”是其具体内容,在没有文字的情况下款规用口头形式表达,款规就“姑舅转亲”说到:

“你是我姑表亲表,娶你不要有怨言,娶你没有身价钱。我们不要,别人也不能娶到你,我们剩下,你不能成别人妻。表哥断腿断脚你要嫁,表弟眼瞎耳聋你要依。天上,你用竹竿来戳;下地,我们用锄头来挖”  

历史上侗族地区盛行“姑舅转亲”婚俗。康熙六十一年(1722)八月思州知府蒋深撰成的《思州府志》云:“婚嫁不凭媒约,姑家之女,必子舅氏之男,名曰‘酬婚’。”[1]清代民国“姑舅转亲”在侗族地区也比较常见。如果违反这种婚姻习惯,往往就在姑家和舅家之间产生矛盾,矛盾主要表现有:1、姑女和舅子年龄差距太大,导致不愿结婚或婚姻不和。男女的年龄差距大,仍要强行婚配。2、姑家本无女,舅家“要头钱”,导致财产债务纠纷。3、姑家许嫁他人,舅家强要钱,导致财产债务纠纷。4、姑家女不愿意,而私奔。5、姑表结亲的“悔婚”和“赖婚”纠纷。所谓“悔婚”是指由于“姑女”不满意舅家,在迎娶前私奔、逃脱、自杀等方式拒绝“估娶”。所谓“赖婚”,是指姑表结亲发生纠纷后,诉至官府,没有婚书、媒人等法定证据,无法认定婚姻关系的情形。以上这些矛盾便出现了拐骗妇女等控诉官司及暴力拆毁房屋等重大冲突,甚至出现了“屡次上城具控,总是舅公估要姑女之事”的累讼。如清道光年间紧邻黔东南的湖南靖州三锹中锹的万财寨一个叫潘好山的姑娘被迫嫁到背地寨舅父家为媳,因丈夫是傻子,潘非常怨恨,放毒药药死丈夫,尸首三年未埋,由此引起一场官司。道光十九年(1839)死者的舅父到靖州三岩桥陵溪司告状,此案惊动锹里24寨寨头,他们将此案呈禀于靖州府。州官宋晏春、陵溪司郭某审案后批示:“婚姻听人择配,岂容欺压霸占,倘有阻于陋习霸婚苟索情事,许于追究,毋容率情,示禁”。此后,中锹9寨头人吴光律等17人在背岩回“合款”,并于道光二十一年(1841)立石碑载“禁款”4条:1、婚姻听人择配,不许舅霸姑婚,如违示禁,公同禀究;2、不许舅氏苟索钱银,如违示禁,公同禀究;3、聘金财礼,只许一十六两,如违公罚;4、过门财礼,议定银八两,如违公罚。同时规定:“以上款条正赖各遵州主示禁,如违者,被害之家备银三两三钱,通众齐集,公议禀究”。之后,锹里24寨头人为禁止“舅霸姑婚”分三款进行了讨论商议,上锹九寨头人龙彩鹤、龙昌培、潘远炽、谢永泽、张子秀、吴应久等68人在牛筋岭合款,并立有碑文(道光二十二年,1842),内容为:

“尝思一阴一阳之谓道,故道之在人,乾道成男,坤道成女,男女以正,婚姻以时,媒妁有言,配合宜均,此古帝国盛治祀重夫妇之伦,以端天下之俗然也。……道光十九年禀州司二主,均蒙尝示……不许舅霸姑婚,索诈土民等,如有不遵行碑记,各寨传知,同攻其人,以教风化”。

下锹6寨头人吴昌鸾、潘高文、潘仕向、杨秀应、杨光华等十三人在大梁坡合款,合款议定:不许舅霸姑婚,并刻碑垂记,以示永远遵行。

   国家法律禁止“姑舅两姨姊妹为婚”,是明朝洪武三十年(1397),根据翰林侍诏朱善的建议,已经松弛该禁止律条,但没有进入《大明律》。清代国家调整婚姻的法律中规定禁止“姑舅转亲”。《大清律例·户律·婚姻》规定:“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并离异。”[2]但在所附条例中却规定“其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者,听从民便”这似乎很矛盾,乾隆五十三年修并过一次[3]对此清代地方官吏也应该是清楚的。从北洞九寨地区“彦洞、瑶白定俗碑”的碑文来看,其主要内容都是锦屏的地方政府的“晓谕”公文,就表明锦屏的地方官员了解国家法律及其解释的情况,于是官府就此问题表明了自己的态度。请看“彦洞、瑶白定俗”碑:

定俗垂后

惟有我彦、瑶二寨,姑抚有女,非有行媒,舅公估要;女有不欣意,舅公要银数十余金,富者售尽家业以得为室,贫者绝灭香烟不得为家。…康熙在位时用毛银,舅礼要银九两,申扣纹银贰两八钱以下。至嘉庆之间用色银,舅仪要银十二两,扣归纹银六两。同治之岁,苗匪作叛,父离子散,难以度日,鞠育有女,不用冰人,至舍饭一餐就成缔偶。迨光绪以来得升平之世,普用宝银…舅仪勒要纹银数十余金。你贫我富,屡次上城具控,总是舅公估要姑女之事。府主俞爱民如子,睹见斯恶习,要首次(事)上城当堂领示禁改,则可剔斯舅仪,方得仁里勒石垂后,永定乡风,遗存千古。是为序。

钦加盐运使衔补用道转授黎平府正堂铿鲁额巴图鲁加三级记录十次俞(渭)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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