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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历史上民间法推动婚俗改革的实践_徐晓光(5)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原生的法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11
摘要:拉德布鲁赫强调:“正是因为习俗自身把约束方式的外部和内部的双重效力统一了起来,无论其是否只是通过虚构的方式,所以习俗才比道德和法律更具有威力。” [18] “法律多元”的格局一直是黔东南民族地区法律文化的

拉德布鲁赫强调:“正是因为习俗自身把约束方式的外部和内部的双重效力统一了起来,无论其是否只是通过虚构的方式,所以习俗才比道德和法律更具有威力。”[18]“法律多元”的格局一直是黔东南民族地区法律文化的实质特征之一,在这种多元体中国家法是指由国家各级有权机构依法制定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而民间法则是指在法律多元文化背景下,存在于广大乡土社会中的与国家法不同的民间社会控制规范;而习俗则是村寨社会的人们祖祖辈辈相沿成习的惯行。由于国家正式法律制度供给不足,使政府不得不更多地依赖于民间法和民间惯行。历史上在侗族那些村寨中,纯粹以国家法建构的秩序没有出现,而是结合民间法和民间惯行形成的“混和型法”的法制秩序,即国家法、“款约法”、村寨法、民间惯行共同构成了村寨的规范体系。村寨法作为“地方性知识”,贴近村寨现实生活,是当地人所熟知的规范,在村寨发挥实际作用。对村民们来说,经验的、现实的、管用的民间法比国家法更有利于解决问题,他们更多地是选择民间法。但有的时候,国家法、村寨法与民间惯行也有突出的矛盾,比如在侗族一些地区人们普遍相信的“有蛊”迷信,近代以后国家法、村寨法一直持反对态度,并对残害所谓“蛊女”的不法行为进行制裁,但直到今天都没有彻底消除这一迷信的存在。“姑舅转亲”和“放蛊”的情况有些一样,作为一种惯行一直在黔东南侗族苗族地区盛行,但“姑舅转亲”的涉及面更大、影响更深,长期以来很多青年缔结婚姻都照此惯行行事,认为是天经地义的。

历史上黔东南侗族地区文化相对落后,生产力发展水平极低,陈规陋习较多,偏远地方的侗族群众几乎完全不知国家法律为何物,他们长期遵守的习俗惯制,所以民间习俗的改革通过国家法律的提倡和政府的推动实现不了时,自然想到借助“民间立法”的形式来完成,但在一些更为落后的地方,国家法、民间法执行的情况也不是很好,阻力很大,地方官府也只好采取肯定习俗、稍作限制的妥协做法。如前举雍正八年(1730)平江恩德碑”,云贵总督部院、巡府都察院、黎平军民府、亮寨长官司督学联合发布的禁示,做出“姑舅转亲,仍补外家礼银三两五钱,不得勒借。”[19]即如果姑舅两家不结亲,姑女许嫁他人,就要给舅家三两五钱礼银,但是不能强迫写借据的规定。在民间“姑舅转亲”婚俗特别盛行的情况下,官府也清楚地知道通过一纸告示是难以改变,也就只好“因俗而治”了。

    4、当今的婚俗改革

目前,黔东南的婚俗改革还在民间悄然进行,还拿“姑舅表婚”来说,它作为长期形成的民间制度虽然整体上不存在了,但近亲结婚的情况还较多,这里肯定有一部分“姑舅表婚”,这和“放蛊”一样,是民间的“私密”,很难做充分的田野调查。但在黔东南民间,姑舅两家有子女结婚互送重礼的习俗还普遍存在。2009年3月11月和2010年3月榕江县的八开南部地区加两苗寨、摆垭山地区和从江县的能秋一带先后按照传统的做法举行了“埋岩议榔”,三次“埋岩议榔”均是苗族自发的民俗改革活动,针对苗族地域社会面临的相同社会问题订立了“榔规”,内容涉及苗族日常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20]其中就有婚俗改革的内容,有的婚改条款还沿用了传统习惯法中罚3个100的做法来加以禁止。如“能秋榔规”第10条规定:舅家或姑家儿女结婚时,姑家不准牵牛给舅家,或舅家不准抬猪给姑家。违者均罚猪肉100斤、米酒100斤、大米100斤。由此看来,这是用一种传统的处罚方法改变婚姻旧俗,而且这种传统的处罚方法自身都在改变。

黔东南侗族、苗族要沿用这种习俗主要是由于根深蒂固的家族意识和经济因素以及古老的规矩。少数民族也是中国人,作为中国的普通民众,从来都不缺乏对自己利益做出判断和根据环境变化调整其行为方式的“实用理性”。他们能够在其知识体系范围内,对力所能及积累的条件综合权衡后做出最有利的选择。所以村民们在比较旧习俗与新习俗的时候,更可能会发现新习俗能够给他们带来更多好处(方便)或者说是减少更多害处(不便)。但是与此同时侗族人很好面子,又要恪守“古理”,小地域范围内亲属关系复杂,传统观念根深蒂固,村寨社会有很强的趋同性。在我们看来,从历史到今天侗族、苗族地区的婚俗改革是必要的、进步的,符合国家法律指明的方向和时代的进步趋向。从总体上说,以后在侗族地区教育文化水平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法治观念增强,特别是在人口素质、身心健康和经济利益的前景展示下,广大侗族群众一定会在传统与现代、落后与进步中自己做出理性的选择和调整。

             [参考文献]

[1]()蒋深纂修:康熙《思州府志》卷1《区域志·风俗》(传抄本),第250页。

[2]《大清律例》卷十《户律·婚姻》,法律出版社,53页。

[3]薛允升:《读例存疑重刊本》,《户律·婚姻·尊卑为婚》,法律出版社,第311页。

[4] 锦屏县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县志编纂委员会编辑印刷:《锦屏碑文选辑》,1997年,第7475页。

[5]乾隆《开泰县志》卷二十《风俗》,方志出版社,2014年,第43页。

[6]张子刚编辑整理:《从江石刻资料选编》,1990年,第53页。

[7] 张子刚编撰:《从江石刻资料选编》(内部印刷),第54页。

[8]笔者2008年在该村抄录

[9] 张子刚编撰:《从江石刻资料选编》(内部印刷),第53页。

责任编辑:原生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