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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如何打赢二审案件,为当事人挽回近200万损失

来源:陈楚清律师 作者:陈楚清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05
摘要:案件动态 一审判赔200万,二审改判5万——代理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上诉案件办案回顾 一 、案情简介 2001年,陈某、李某、付某、栾某四人共同投资设立广东某A 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某。2012年4月份,李某与其他三人商议重新签订
案件动态 一审判赔200万,二审改判5万——代理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上诉案件办案回顾 一 、案情简介 2001年,陈某、李某、付某、栾某四人共同投资设立广东某A 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某。2012年4月份,李某与其他三人商议重新签订了一份公司章程,增加了一条:公司股东在离职后5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否则需要按照公司注册资金的5倍赔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陈某以为是走个形式,没有细看就签订了这份协议。因公司经营不善,市场未打开公司经营亏损,2012年6月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公司停止经营,公司进入内部整顿,所有员工解散。9月,公司再次召开股东会,一致同意公司不再经营,为了便于资产清理,李某以200万收购其他股东的股份,负责公司的清盘,并负责办理公司的后续工商手续。此后,陈某离开公司,此后,A公司虽停止生产,但并未解散和注销登记且一直存续至今。2013年1月,陈某加入到苏州b公司,担任总经理,该公司与a公司的业务具有高度重合行,a公司了解到这一信息后,向广州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以陈某违反公司章程为由,求法院判令:1.赔偿a公司200万元;2承担竞业禁止义务5年,3.苏州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法院经过开庭,时隔三年后,于2016年8月份,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该公司章程合法有效,陈某在a公司担任股东期间加入到同类业务的苏州b公司,违反了公司章程,侵犯了公司的权利, 应承担赔偿责任200万元,并在离职后5年不得到同类公司任职,苏州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办案经过由于陈某原来一直认为自己是在公司解散后才来开公司到苏州的这家公司,公司已经解散了,自己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虽然之前在判决下来之前有所担忧。接到一审判决的陈某有如晴天霹雳,第一时间打电话给我们,作为法律顾问,考虑到案情重大,我们也第一时间赶到公司,并作了初步的研判,我们不经为陈某吸了一口冷气,这个判决不仅一旦生效,不仅使陈某面临万200的直接经济损失,还直接影响到现在公司,因为一旦陈某无偿还能力,公司将承担连带责任,更为严重的是,在诉讼过程中该公司发生或股权转让,一旦现公司承担责任,受让方必将向转让方索赔并产生一系列链锁反应。 经过分析之后,我们把案件面临的风险明确告诉给陈某,其一,从整体来看,上诉案件改判率极低,一般情况下,二审法院以维持一审判决为主,当事人需要有足够的心理准备。其二,具体到本案,一审法院是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判决的,况且原来的约定是1000万,而法院判决为200万,看似其自由裁量的空间。其三,此案一旦不能改判,苏州现在的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将直接影响到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的交易。尽管陈某担心聘请外地律师去广州办案会不及当地律师有优势,但经过我们从法律层面的分析,详细给出我们的方案之后,陈某最终还是打消来顾虑,选择了委托我们。兵贵神速,我们需要在收到一审判决后15日内理清上诉思路,确定上诉方案。 其一,迅速调取一审案卷。兵法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上诉要做到有的放矢,就必须查找原来一审的资料,才知道双方各各提供来哪些证据,一审期间我们的观点是什么,等等。由于一审期间我们未代理该案件,因此我们迅速联系了一审法院法官,要求查阅一审案件,据此了解来一审法院认定的证据,开庭时的辩论内容等,特别是这个案件,从一审受理到判决,为什么耗尽三年多的时间?因为,陈某对此特别关注,怀疑是背后一定有黑幕,只有看到案卷,我们才能了解之前情况。经过与法官书面申请,我们飞赴广州法院阅卷。看到案卷以后,我们发现该案,一审3年多的时间审理结束,而案卷中却无任何的中止或者延期的手续,这一一点无法解释,我们认为这一情况违反了民诉法关于六个月的审限的规定,涉嫌程序违法,我们将该条理由写进上诉状,二审中,我们又向二审法官进行反映,法官对此表示也不能理解和解释,虽然二审判决中并未就此进行调查,但是我们相信一定影响了二审法官对此案程序违法的判决。 同时,通过阅卷,我们也理清了一审过程中,陈某和苏州公司的代理思路,陈某一审过程中没有委托律师,全程是本人出庭。他在一审中始终特别强调,维斯达公司已经“清盘”,“解散”,自己是在公司已经解散的情况下才加入到苏州的公司,原公司已经不存在了,本人自然也无须遵守章程义务了。事实上,他并没有清楚法律上的公司主体资格的消灭,是以是否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为标志,而非事实上有没有再经营,陈某一审中的观点,恰恰中了原告设下的圈套,解散不等于注销,公司主体资格依旧存在,而章程依旧生效,一审判决后来也是这样认定的。在起草上诉状的过程中,我们说服陈某调整思路,没有再在公司是否已经解散、注销的这个问题上纠缠,而是直接针对章程约定本身的性质。这也说明,如果没有阅卷,我们就不了解一审过程中我们犯的那些错,进行及时的调整,否则就只会再犯同样的错误。2.选准上诉重点。经过研判,我们发现,尽管一审有一些事实没有查清,法官适用法律有问题,但陈某一审时的思路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关于公司事实上停止经营与法律上主体资格注销的区别,陈某并不清楚,对于我们的主张,陈某一时难以理解,但我们反复向他解释,所谓上诉,一定要找准切入点,诉讼有如兵法,各个击破不如集中火力,特别是对于改判率本来就极地的上诉案件,需要有一剑封喉的功力,任何模凌两可的理由都是没有效果的,反而会分散二审法官的关注点。 经过几天的研究,通过查找大量的判例和理论,特别是关于违约金过高的调整的问题,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其实际受到的损失,显失公平,由此,我们确定了二审的争议焦点,即判决的违约金明显高于当事人实际受到的损失。并且找到了以下两点作为依据:(1)一审法院对章程的性质认定错误。章程约定的注册资金的5倍进行赔偿,该约定是属于具有违约性质的条款,而根据目前合同法的相关的理论,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质,以填补相对方损失为基本原则,而不具有惩罚性,a公司认为因为陈某的离去造成了约2000万的损失,但并无证据证明,判决判决陈某负担200万的损失,看似维护了当事人之间的契约秩序,实际上造成了巨大的不公平。(2)一审判决的法律适用明显错误。鉴于二审法院主要是审查法律适用问题,我们特别注意了一审的判决依据,发现其适用的依据特别混乱,其认定陈某承担责任的前提是章程的约定,却依据《侵权责任法》、《公司法》的条款,显然适用依据错误。找准这两点一审判决的“硬伤”后,我们对于一审中的其他争议,包括一审审限超期的程序问题,采取了简化处理的策略,即简要提出以提醒二审法官,但不作为重点,以免冲淡上诉理由。在二审开庭中,我们也采取了这一策略,因为通过查看一审的案卷来看,对方似乎有意无意地强调大量的非本案的核心争议,以混淆争议焦点,干扰了法庭审查的重点,陈某的答辩也很分散和混乱。事实证明,我们采取的策略是完全正确的。二审法官在判决中几乎采纳了我们的全部观点。 3.安抚当事人情绪。当初在接到一审判决后,陈某怀疑法官一定上收了原告的好处,对于中国的法院,对于法律彻底失去了信心,曾经多次向我们表示,“我现在对中国的法律完全不相信了”、“法院太腐败了”,对于二审改判也没有信心,甚至做好来规避执行的准备。对于陈某的反应,我们一方面很理解,总书记说过,要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但是反过来也可以讲,当事人也会从每一个他经历的案件中,感受到他认为的不公的案件中,认为法律的不公和法官的腐败。毕竟,很多人一生中也可能就打这么一次官司,因此,站在陈某的角度,我们很理解他的感受。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很理智地劝导陈某,使他看到到改判的希望,看到法律的信心,我们和他讲,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现在法官的审判工作量很大,一个法官一年要审理四五百个案件,难免出现几个的错判、误判,更何况在审理过程中,你们自己采取的策略不对也有一定关系。我们要相信法律,相信广州中院会公平公正地审理。在我们的劝说、鼓励下,陈某的情绪慢慢恢复,放弃了之前要到媒体、到网络去反映一审判决的问题,以图给二审法院施加压力的不切实际的想法,而彻底选择了相信律师,二审开庭前夕,陈某很想亲自出庭,试图向法官陈述案件真想,我们经过研究,认为陈某不出现在法庭上更有利,一旦陈某出现在庭上,被对方扰乱我们的上诉重点,分散法官的庭审重点,我们的重点是法律适用。陈某很配合地接受了我们的建议,自始至终在法院的大门外等候我们。三、判决结果二审法院开庭后20多天,我们终于接到来二审法院的判决书,该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判决陈某仅赔偿a公司赔偿金5万元,陈某无须再承担竞业禁止义务。二审判决将陈某的责任直接从200万元调整到5万元,直接挽回了195万的损失。陈某接到该判决,喜极而泣,表示:这是我四年来的最幸福的一天。当天,陈某发了这么一条朋友圈:感谢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陈楚清律师、顾登来律师,感谢他们的专业,感谢他们的正派,真正是值得信赖的人。作为律师,最大的成就莫过于得到委托人的由衷的肯定。通过该案件的办理,有以下几点启示:启示1:相信法律的力量。鼓励当事人对法律的信心。我们不排除有地方的的确确有一些司法腐败问题,但那毕竟不是常态,作为律师,如果我们连自己都没有信心,当事人怎么会有信心,在接到案件后,如果不是认认真真地研究法律,调取证据,而是把希望寄托在找关系,找媒体上,恐怕只会贻误时机,只会适得其反,也无法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和配合。正因为这样,作为律师,这个案件的成功办理,最让我们感到欣慰的是,是陈某说的一句话,他接到判决后很感慨地说“还是要相信法律啊”。启示2:相信专业的力量。在当前一审案件改判率普遍极低的情况下,如果找准上诉的切入点,是每一个上诉案件都必须要考虑的重中之重的问题。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在接到案件后没有马上着手写上诉材料,迅速地飞赴广州当地法院,调取一审案卷并研究后,才确定上诉的切入点,也就是违约责任的性质如何确定这个颇具争议性的问题。同时,为了提高我们的说服力,我们广泛搜集了大量的类似案例,非常幸运地是,我们找到了同一家法院的类似案件,并提供给二审法官,这对于二审法官的改判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作者:陈楚清,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2006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硕士,毕业后在检察机关、政府部门任职10年,后辞职从事律师行业,主要专长合同纠纷、公司法律等商事诉讼以及经济犯罪辩护,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联系电话:13773048327。
责任编辑:陈楚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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