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选准上诉重点。经过研判,我们发现,尽管一审有一些事实没有查清,法官适用法律有问题,但陈某一审时的思路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关于公司事实上停止经营与法律上主体资格注销的区别,陈某并不清楚,对于我们的主张,陈某一时难以理解,但我们反复向他解释,所谓上诉,一定要找准切入点,诉讼有如兵法,各个击破不如集中火力,特别是对于改判率本来就极地的上诉案件,需要有一剑封喉的功力,任何模凌两可的理由都是没有效果的,反而会分散二审法官的关注点。 经过几天的研究,通过查找大量的判例和理论,特别是关于违约金过高的调整的问题,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其实际受到的损失,显失公平,由此,我们确定了二审的争议焦点,即判决的违约金明显高于当事人实际受到的损失。并且找到了以下两点作为依据: (1)一审法院对章程的性质认定错误。章程约定的注册资金的5倍进行赔偿,该约定是属于具有违约性质的条款,而根据目前合同法的相关的理论,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质,以填补相对方损失为基本原则,而不具有惩罚性,a公司认为因为陈某的离去造成了约2000万的损失,但并无证据证明,判决判决陈某负担200万的损失,看似维护了当事人之间的契约秩序,实际上造成了巨大的不公平。 (2)一审判决的法律适用明显错误。鉴于二审法院主要是审查法律适用问题,我们特别注意了一审的判决依据,发现其适用的依据特别混乱,其认定陈某承担责任的前提是章程的约定,却依据《侵权责任法》、《公司法》的条款,显然适用依据错误。 找准这两点一审判决的“硬伤”后,我们对于一审中的其他争议,包括一审审限超期的程序问题,采取了简化处理的策略,即简要提出以提醒二审法官,但不作为重点,以免冲淡上诉理由。在二审开庭中,我们也采取了这一策略,因为通过查看一审的案卷来看,对方似乎有意无意地强调大量的非本案的核心争议,以混淆争议焦点,干扰了法庭审查的重点,陈某的答辩也很分散和混乱。事实证明,我们采取的策略是完全正确的。二审法官在判决中几乎采纳了我们的全部观点。 3.安抚当事人情绪。当初在接到一审判决后,陈某怀疑法官一定上收了原告的好处,对于中国的法院,对于法律彻底失去了信心,曾经多次向我们表示,“我现在对中国的法律完全不相信了”、“法院太腐败了”,对于二审改判也没有信心,甚至做好来规避执行的准备。对于陈某的反应,我们一方面很理解,总书记说过,要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但是反过来也可以讲,当事人也会从每一个他经历的案件中,感受到他认为的不公的案件中,认为法律的不公和法官的腐败。毕竟,很多人一生中也可能就打这么一次官司,因此,站在陈某的角度,我们很理解他的感受。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很理智地劝导陈某,使他看到到改判的希望,看到法律的信心,我们和他讲,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现在法官的审判工作量很大,一个法官一年要审理四五百个案件,难免出现几个的错判、误判,更何况在审理过程中,你们自己采取的策略不对也有一定关系。我们要相信法律,相信广州中院会公平公正地审理。在我们的劝说、鼓励下,陈某的情绪慢慢恢复,放弃了之前要到媒体、到网络去反映一审判决的问题,以图给二审法院施加压力的不切实际的想法,而彻底选择了相信律师,二审开庭前夕,陈某很想亲自出庭,试图向法官陈述案件真想,我们经过研究,认为陈某不出现在法庭上更有利,一旦陈某出现在庭上,被对方扰乱我们的上诉重点,分散法官的庭审重点,我们的重点是法律适用。陈某很配合地接受了我们的建议,自始至终在法院的大门外等候我们。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开庭后20多天,我们终于接到来二审法院的判决书,该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判决陈某仅赔偿a公司赔偿金5万元,陈某无须再承担竞业禁止义务。二审判决将陈某的责任直接从200万元调整到5万元,直接挽回了195万的损失。陈某接到该判决,喜极而泣,表示:这是我四年来的最幸福的一天。当天,陈某发了这么一条朋友圈:感谢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陈楚清律师、顾登来律师,感谢他们的专业,感谢他们的正派,真正是值得信赖的人。作为律师,最大的成就莫过于得到委托人的由衷的肯定。 通过该案件的办理,有以下几点启示: 启示1:相信法律的力量。鼓励当事人对法律的信心。我们不排除有地方的的确确有一些司法腐败问题,但那毕竟不是常态,作为律师,如果我们连自己都没有信心,当事人怎么会有信心,在接到案件后,如果不是认认真真地研究法律,调取证据,而是把希望寄托在找关系,找媒体上,恐怕只会贻误时机,只会适得其反,也无法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和配合。正因为这样,作为律师,这个案件的成功办理,最让我们感到欣慰的是,是陈某说的一句话,他接到判决后很感慨地说“还是要相信法律啊”。 启示2:相信专业的力量。在当前一审案件改判率普遍极低的情况下,如果找准上诉的切入点,是每一个上诉案件都必须要考虑的重中之重的问题。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在接到案件后没有马上着手写上诉材料,迅速地飞赴广州当地法院,调取一审案卷并研究后,才确定上诉的切入点,也就是违约责任的性质如何确定这个颇具争议性的问题。同时,为了提高我们的说服力,我们广泛搜集了大量的类似案例,非常幸运地是,我们找到了同一家法院的类似案件,并提供给二审法官,这对于二审法官的改判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作者:陈楚清,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2006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硕士,毕业后在检察机关、政府部门任职10年,后辞职从事律师行业,主要专长合同纠纷、公司法律等商事诉讼以及经济犯罪辩护,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联系电话:13773048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