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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利益走向的“力量”和“理性”

来源:高空与阔海的交流 作者:高空与阔海的交流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01
摘要:决定利益走向的“力量”和“理性” 自然界运行的向来是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换言之,万事万物在“自然状态”下,大概都是因为力量的较量决定了利益的走向。 自然界中,某个物种可以非常强大,进而能够一强独大;最后,却不能逃脱灭绝的命运。这样的例子在
决定利益走向的“力量”和“理性” 自然界运行的向来是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换言之,万事万物在“自然状态”下,大概都是因为力量的较量决定了利益的走向。 自然界中,某个物种可以非常强大,进而能够一强独大;最后,却不能逃脱灭绝的命运。这样的例子在漫长的生物进化史中并不少见。 在今天的人类社会,“丛林法则”也仍然较为普遍。当然它已经具有人和社会的外在形式。不过,细究起来,跟非人类的生物界并没有根本不同。 因为既得利益者的“力量”非常强大,因此利益既有走向(分配格局)得不到合理调整,这在“社会生态”中屡不鲜见。 这种利益走向完全由“力量”决定的现实,为什么会缺少理性呢?因为,它的产生和存在基本就是基于人对利益的贪恋和追求没有止境,没有理性。由力量决定利益走向,最终几乎不可避免的要走向灭亡。 因此,利益的调整必须植入理性而不能完全由“力量”决定。恰当的理性不但能使非既得利益者得以生存,避免利益的奇缺而死亡,也是既得利益者走出物极必反的周期定律的唯一“生存方式”。 我们看几个实例: 第一、工业反哺农业。在社会“自然生态”下,工业的力量越来越强大,农业相对落后。如果允许利益只由力量来决定,农业的利益终将被工业掠夺殆尽。但是,农业没了,工业也将无法生存。这就需要理性来调节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工业反哺农业,不但让农业避免利益奇缺而走向灭亡,也使工业逃脱了一业独强最终走向灭亡的命运。然则,工业反哺农业并非完全剥夺工业的利益,其实只是相对限制或减损一定的利益去补给农业。这种“限制”当然针对工业对利益的无止境追求,同时也是对“力量决定利益”走向的干预。针对工业利益的这一“理性”不仅平衡了两者的利益关系,同时挽救了农业还有工业自身。然则,这些效果却一定需要“理性”而不是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自身所能解决。 工业反哺农业的实例告诉我们,对既得利益者的适当限制和对非既得利益者的适当平衡,并不是将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剥夺殆尽。既得利益者应当放心并且“理性”和开心——这种举措让其自身也得以生存。尽管其“力量”可以占取所有利益,并且“本性”也有这种追求,但是,只有让渡部份利益,适当抑制这种“本性”才是利益的最大化。 第二、暴力拆迁。近年来暴力拆迁的恶性事件不绝于耳。那么,暴力拆迁的实质是什么呢?据笔者有限的观察,其实质是“力量”的较量而不是理性的抉择。以拆迁方力量之强大对被拆迁方力量之渺少,最终基本上由这种“力量”决定双方的利益走向,这是符合“丛林法则”的社会事物。 有人认为,征服一个钉子户换来了城市建设的面貌一新,这种舍小家顾大家的利益选择非常重要。我则认为,不能充分尊重个体利益的公共利益谋求只能是“伪谋求”。很难想像全心全意为公众谋利益的人会对公众中的某一个人的利益无动于衷。倘若真的是后者,其前者定然只是形式而已。换言之,这可能只不过是追求政绩的工具,断然不可能有造福人民的实质。因此,暴力拆迁与其说是为了公共利益不择手段,不如说是为了“个人政绩”不择手段,其所运用的也不过是最原始的“丛林法则”。它以直接的现实的“力量”作用于对立面,比如断水断电,砸窗破门等各种暴力骚扰,并且往往报警无效或在警方得不到正确处理,相当于放任双方的“自然较量”,这跟自然界中两种动物之间的博斗非常相似,仿佛回到一种很原始的斗争状态,是典型的力量决定利益走向的丛林法则生效的实例。 当今社会现实中,面对暴力拆迁以及城管和小贩之间的恶性事件,我们应当有一种理性而非力量决定利益走向的问题解决思路。 第三、再以当下司法改革为例。时下员额制改革时常被称为“动法官奶酪”,我则认为改变法官和法院手里的公权力之强大决定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利益走向的非理性方式很有必要。我们适当限制和剥夺公权一方的利益,让这种利益受到一些抑制,并非能影响公权一方的生存乃至能影响其根本利益。但是这种适当的节制和抑制,实质是改变了利益走向完全由力量决定的丛林法则,植入理性因素,从而有利于双方的基本生存。比如法院不依法办事,你爱咋地咋地。这种境界不过是力量所决定的利益走向。法院之不依法办事也不过是符合其自身利益,当事人之诉求也不过是当事人自身的利益。最终,后者利益得不到满足,不过是由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现实力量所决定的利益走向。其实,要求法院依法办事,适当抑制其这种利益追求,不过是打破丛林法则的理性植入,最终有利于双方的基本生存。 因此,无论是外在的司法机关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还是内在的司法机关领导与非领导司法工作人员之间的利益,我们均应当改变由“力量”完全决定利益走向的丛林法则,认真植入理性因素。实际上只需要适当限制和剥夺既得利益方些许利益,就能博得“双方”有序生存。这种理性或则是对“本性”的限制,然则,必能促进利益得失双方的长久生存,避免了本性对自身利益的基本破坏。 因此,司法改革无论是内在改革还是外在改革,均需要改变力量决定利益的“丛林法则”,均需植入理性因素。特别是既得利益者一定不能一毛不拔,任何利益都要统吃,必须懂得让渡些许利益对自身生存的价值。 综上,实例其实枚不胜举。我们的社会也往往在不自觉中遵循了力量决定利益的“丛林法则”。其实无论国家还是个人,强大都是必须的。但是,伴随着力量的强大,如果利益总是服从力量的对比,没有任何变通,则一定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情。社会的进步可能仅仅表现在恰当的理性对利益调整的干预。适当打破“丛林法则”,是人类社会理性的展现;也是整个社会和谐幸福的基本原则。从某种意义上,所有改革也不过是对力量决定利益走向的“理性调整”。能不能改变或者说能不能合理的改变原本由力量所决定的利益走向,往往标志着一个改革是不是实际成功。因此,在建设小康社会,在追求美好社会,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我们应当有全面把握各种社会利益关系,适当打破利益走向由力量决定的“丛林法则”,“理性”调整利益走向的自觉。必要时,国家应当以高于既得利益和非既得利益双方的更为强大的力量为后盾确保“理性”调节的植入。适当破坏“丛林法则”,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它追求的基本状态是“大而有理性”以及避免基于“力量”而形成对利益无止境的追求和占有。
责任编辑:高空与阔海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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