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决定胜败——马丽芬、闫会东律师诉讼胜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来源:北京拆迁律师在明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拆迁律师在明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7
摘要:委托人:丁女士代理律师:马丽芬律师、闫会东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案由:请求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审理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委托人:丁女士代理律师:马丽芬律师、闫会东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案由:请求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审理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基本案情:政府消无声息地给强拆了委托人丁女士的房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岗上村,在京石二通道(大苑村—市界段)高速公路工程的拆迁范围内。2013年4月28日,在事先未通知丁女士的前提下,且丁女士未与任何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丁女士的房屋被强行拆除了。事发的突然,丁女士不知是谁实施的强拆行为,便立刻报警,但公安机关以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对非法强拆行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事情的发生,急坏了丁女士,她不知从何入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眼见着自己的房屋就这么消失了。后来她想到找个律师,经过了解,她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胜诉:案件的诉讼环环相扣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闫会东律师经过对丁女士案情的详细了解后,得知在同年4月29日丁女士与区监察人员的通话中确定了对丁女士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是青龙湖镇人民政府所为。随即,委托人丁女士的维权之路就清晰明朗了许多。【案件的诉讼环环相扣之第一步: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由丁女士向房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镇政府强行拆除当事人丁女士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两位律师称,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只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能拆除房屋,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只有申请法院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强制拆除房屋,其他任何人均没有权利强制拆除房屋,包括拆迁人和拆迁单位。可见,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人民政府对丁女士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其行为已经违反法定程序,并严重侵害了丁女士的知情权和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致使丁女士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最后,法院经审理认可了两位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被告镇政府的强制拆除原告丁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件的诉讼环环相扣之第二步:申请赔偿】丁女士依据上面法院的判决,向青龙湖镇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赔偿,但镇政府没有给丁女士任何答复。故丁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镇政府给予丁女士回迁安置并支付各项补偿费用、赔偿丁女士各项损失。此时,镇政府辩称,一是丁女士全家户口均不在青龙湖岗上村,在该村36号的房屋被认定为非住宅,故只补偿房屋重置成新价,不予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二是丁女士的诉讼请求不合理,没有事实依据,应根据京石二通道(大苑村-市界段)高速公路工程统一评估标准予以补偿。诉讼到了这里,面对被告的答辩,法院判决赔偿强拆后房屋造成的直接损失,并没有支持丁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回迁安置补偿费用等。丁女士上诉后,诉求依然没有得到支持。【案件的诉讼环环相扣之第三步:诉讼中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决定胜败】第三步,我所的马丽芬律师、闫会东律师又根据此前房山区住建委的复议决定书,另向房山区法院起诉了区住建委,要求他们撤回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对方在诉讼中辩称,根据拆迁估价报告及法律文书,指出丁女士涉案房屋为非宅且已灭失,所以不予受理。当时马丽芬律师、闫会东律师一听到被告的答辩后,马上抓住了对方在证据方面的漏洞:证据的证明力太小,无法反驳丁女士的诉求。而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建房规划许可证、村委会证明、住房证明、占地协议等,直接地证明了自己的诉求。最终,被告在一、二审的裁判中,因提供的证据材料的证明力未能达到证明目的,被判处撤销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以及原告对同年1月20日递交的行政裁决申请且重新作出处理。我所的二位律师也正是抓住了被告的这一关键之处,赢得了一场漂亮的胜仗!此时,当事人的维权之路充满了曙光。从开始的确定强拆主体是镇政府,到确认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最后则是要强拆主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当事人对律师的工作表示非常满意和认可。律师说法:诉讼中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决定胜败专业律师提醒您,面对强拆时,即使是违法建筑也不可以被执法机关任意拆除。执法机关也必须取得合法手续,依照法定程序才能执法。所以,行政机关未经法定的手续而私自拆除他人违法建筑的行为也是被认定为违法的。当事人也需要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从而得到应有的赔偿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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