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查原告的出借能力和款项交付过程。现在的民间案件到达承办人处后,其第一印象有两个,一是高利贷,二是被告又跑路了。在被告可以出庭的情况下,法官一般倾向于对高利贷的认定。所以法官对款项的交付审查得十分仔细,这部分主要是原告的出借能力和款项的交付过程。对于前者,法官主要审查原告出借能力、款项来源,即原告是否具有能力出借案件所涉及款项总额。一个普通工薪阶层出借几百万元显然是不可能的。对于后者,主要是款项如何交付的。如有银行流水,则比较简单,如没有就比较复杂。通常,对于五万以上的借贷,如没有银行流水,则原告就面临着败诉的风险。而对于原告声称的现金交付,法官通常会询问,现金何时取的,拿什么装的,有多重,面额多少,交付地点,有谁在场,为何不用转账等问题。并且一再反复询问。有时,法官还会让当事人亲自到庭,通过察言观色来判定双方所陈述事实的真伪,也就是法官自由心证的形成。 三是法官通过实地走访调查,获取真实的情况。如对原被告生活的社区、工作的单位进行走访,从第三方处获得较为中立的信息。 法官审理案件,只能根据证据呈现法律事实,并以此为依据进行裁判。有时开完庭,法官会说其实他是知道真实的情况的,但是只能根据现有的证据来裁判。 总之,民间借贷案件,是一个多方博弈的过程。这个过程中,既有原被告之间的博弈,也有法官和原被告之间的博弈。随着社会的发展,加之立法的局限,要求法官完全查明事实,越来越难。民间借贷,看似简单,但实则考验着律师的水平,也考验着法官的水平。各方如何亮剑,不仅是法律水平的体现,同时也是实践经验的几种表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