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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乱象丛生,借贷双方都有份!

来源:看律师怎么说 作者:看律师怎么说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7
摘要:热点资讯 近日,发生在山东聊城的“刺杀辱母者案”,引起社会和舆论的广泛关注。讨论的焦点问题是,于欢刺死辱母者,是正当防卫或正当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而我们不能忽略的是,背后的民间借贷乱象,才是引发悲剧的始作俑者。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
热点资讯 近日,发生在山东聊城的“刺杀辱母者案”,引起社会和舆论的广泛关注。讨论的焦点问题是,于欢刺死辱母者,是正当防卫或正当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而我们不能忽略的是,背后的民间借贷乱象,才是引发悲剧的始作俑者。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集中形式: 互助型借贷,即一般性民间借贷;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贷款中介人;网络贷款平台,例如借贷宝,就是一种特殊的贷款中介人。在借贷宝等网络贷款平台涉及的“裸贷”事件中,女大学裸体手持身份证的照片就成了借贷关系中的“抵押物”。“裸贷”事件中,消费无节制,即使知道这些借贷行为是不合法的,这些女大学生依然选择用“裸条”贷款支撑自己的消费。而放贷人正是利用这些平台,抓住女大学生的心理,放出高额利息的贷款。高额的利息,让这群女大学生身背巨债无力偿还,而“裸条”就成了这些不良居心放贷者的筹码,以此逼迫女大学生“肉偿”。 近期的“辱母杀人案”,再证民间借贷乱象。这些民间资本游走在体制外,无法被观测和监控,并且民间融资利率是双方自由约定的,运行不规范,也是诈骗、洗钱等犯罪高发区域。 早在2008年,央行就起草了《放贷人条例》草案,希望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规范民间借贷,将“地下钱庄”阳光化,打破信贷市场所有资源都被银行垄断的局面。但对于“一个人借钱给另外一个人没有问题,但10个人或更多人给一个人借钱,性质如何认定?这种行为和非法集资如何区分?合法放贷和非法集资的界限在哪里?”这些问题仍有争论,《放贷人条例》就一直搁置了下来。 有问题不等于必须禁止,民间借贷在我国是允许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关系需要注意以下四个要点:一、借款合同 主要内容应包括金额、币种、利率、期限、用途和还款方式等。 二、利率和计算利息 《合同法》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也进一步明确上述规定,即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三、担保 担保是出借方为了保障履行债权而采取的一种有效的法律措施。在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担保形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保证担保,一种是抵押担保。 四、诉讼时效 (一)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二)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2年)。(三)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四)对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当然由借款人举证证明其已经明确表示不予还款),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五)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章,就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从裸贷事件到聊城辱母案,都是不合法的民间借贷引起的悲剧,而当法律问题上升到“情与法”的高度时,很多问题都不再是简单的合法或违法,但如果一开始就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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