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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且看各方如何亮剑_花晨若云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书房夜话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30
摘要:近日来,山东辱母杀人案引起众人关注,案件起因便是所谓的高利贷,而高利贷,终其实质仍然是民间借贷。尽管民间借贷,国家出台了各种法律、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进行了规制,但正所谓 “法律制定出来就是为了违反的”,因此你有政策,我有对策,民间借贷的法

近日来,山东辱母杀人案引起众人关注,案件起因便是所谓的高利贷,而高利贷,终其实质仍然是民间借贷。尽管民间借贷,国家出台了各种法律、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进行了规制,但正所谓“法律制定出来就是为了违反的”,因此你有政策,我有对策,民间借贷的法治治理路径依然漫长。接下来,笔者带你看看,民间借贷案件中,原被告代理律师是如何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拔剑弩张的,而法官又是如何用一双慧眼识破各种迷局看清这世界的。

一、原告方的诉讼之魂

通常情况下,大多数的民间借贷原告都是债权人,被告都是债务人。本文也是在这个范畴之内定义的。原告的起诉,主要出于如下目的,一是在债务人无法联系的情况下通过诉讼确定债权;二是保住诉讼时效;三是通过诉讼为后续的强制执行奠定基础;四是通过诉讼将债务人列入失信人名单等。无论如何,民间借贷中,原告方必须要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将较高的利息合法化,获得法律上的支持和认可。通常情况下,债权人会通过如下方式规避高利息。

一是利用第三方收取费用的方式冲抵利息。这种方式主要包括:用居间合同的方式收取费用。居间方介绍借贷双方认识,按照各方的约定收取居间费为法律所保护,以此方法冲抵高利息。尽管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民间借贷综合费用的问题,但是对于居间费,并无明确的规定。因此,实践中常以此方式来规避高利息。此外,是用担保公司的担保方式收取费用。担保公司除了收取担保费用外,还会收取保证金(一般是借款金额的15%——20%,这样一来,债务人所实际受到的款项便会比实际少的多。这种方法最大的弊端在于,一旦债务人未能按期还款,逾期的高利息就不能计算了。

二是采取新借款合同代替原合同的方式计算利息,将新产生的高额利息再次计算至本金中,由被告签署新的收条。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利息的持续计算,但是有一个问题便是,新增加的利息计算入本金,而原告并未实际交付资金,在诉讼中容易败诉。因此,实践中,原告通常会让被告办理一张银行卡,由原告掌握。原告将新增加的数额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作为资金交付的凭证,然后再将卡上的款项转至原告控制的第三方处。这种方式的问题在于如果被告一旦失踪,后续的程序难以进行。

三是采取虚假合同的方式来计算利息。这种虚假合同的方式主要有,买卖合同等,设定较高的违约金,以被告违约为由诉之。另外,如果被告是公司股东,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规避高利息。即双方签署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被告在公司的股权以某价格转让给原告;然后再签署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即被告赎回原告的股权,期间的价格差就是利息。例如还有与律师串通,在借款合同中写明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与律师签订律师费用较高的合同。

四是虚拟实际交易。即在计算新的利息时,依然采用重新签署合同的方式。而不同点在于,此处的虚拟实际交易是通过现金方式进行的,即原告在交易的前几天在银行取现,然后在签署新收条的同时拍照,以此来证明资金的交付。但实际上该现金在拍完照后便由原告带回了。

当然,原告在民间借贷中,所面临的问题,核心还是高利息合法化的问题。作为民间借贷运作的高手,通常会在借贷时便做好了全部的证据。

二、被告方的应对之策

作为民间借贷的被告方,通常是债务人。在案件中,通常属于不利的一方,同时也是违约一方。但是,这并不表示,被告就只能束手被擒坐以待毙,被告方的应对之策还是比较多的。

一是混淆法律关系。民间借贷,归根结底还是资金的相互往来,在当前人们法律意识还比较不清晰的情况下,将民间借贷所涉及的资金往来论证成为其他的法律关系,不失为被告应诉的一种好方法,也就是律师界经常谈到的把水搅浑。例如,将资金的交付认定为合伙、投资、股权出资等款项,将双方签署过的其他文件作为佐证。这样一来,法律关系的不清晰,会使原告的诉讼进行重新梳理,否则便会面临着败诉的风险。

二是在交易过程中进行录音,证明利息过高的情形。这个交易过程,既是指借款的过程,也是双方协商的过程。毕竟,原告的起诉是不得以而为之,而面对着漫长且充满风险的诉讼过程,双方进行调解协商便是一个很好的方法。被告可在此过程中,呈现真实的交易过程并以此为证据提交法庭,作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从而影响法院的裁判。

三是利用各种程序拖延诉讼时间,为筹集资金、与对方谈判征得时间。在借贷双方中,资金是有使用成本的。作为原告,其目的当然是尽快收回款项,而被告则是尽可能延长还款时间。因此,拖延诉讼时间便是一个有效的策略。类似的方法包括,管辖权异议及其上诉,举证期延长,各种鉴定,二审上诉等。笔者曾经办过一个案件,被告通过合理的程序,使得民间借贷案件通过近四年的时间才拿到生效判决,后被告履行了判决。但是,被告却获得了四年时间的资金使用时间,相比较在银行贷款还比较划算。

被告通过上述方法,往往能够迫使原告坐下来谈判,作出让步。当然,上述方法是从宏观上而言的,具体在微观上,如原告证据的问题,诉讼时效的问题,交易过程真伪的问题均可以综合使用,使诉讼变得复杂,进而从中获得于己有利的结果。

三、审判方的查阅之法

  原被告的努力的方向毫无疑问是使自己的观点能够被法院或者说让法官认可,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这个过程,既是举证的过程,又是个说理的过程。法官在法庭上,通过双方证据的呈现,认定事实并据此作出裁判。然而,法律并不能脱离生活。那么,法官作为裁判者,又是如何处理民间借贷呢?

一是审查真实的交易情况,说到底就是审查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审判的基础,所以确定真实的交易状况是什么在所谓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十分重要。是真正的民间借贷,还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欠款,抑或是双方进行虚假诉讼。这都需要法官一一查明,切不可只凭双方的说辞和证据认定。法院查明真实的法律关系,主要是通过原被告是否涉及其他案件,原被告交易历史等来确认的。

责任编辑:书房夜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