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当面签合同、写借据,对方是谁还能搞不清楚?不懂规则、没经验、不小心,搞错的事儿真可能会发生,真犯了这样的低级错误,麻烦可就大了! 作者/杨文战律师 转载请在文首标明作者及《实用法律知识》微信号 lawyerywz 案例:认错借款人,几十万血本无归 王强有个朋友叫李亮,李亮经营着一家“**贸易公司”,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有一次,李亮找到王强,说公司资金一时有点周转不过来,想借些钱,承诺给银行的三倍利息。王强想,李亮是本地人,家里房子就好几套,不担心他没有偿还能力。借钱给他,又帮了朋友的忙还能赚利息。于是拿出家里的积蓄,还向亲戚借了些钱,一共借给李亮50万。 收到借款,李亮给出具了正式的借据,写清楚了借款数额、利息标准,还款时间,还盖上了公司的公章。 但李亮公司的几笔生意由于被人骗了,血本无归,一年之后,根本没有钱还。 李亮不还钱,王强想到法院起诉李亮,想着李亮家里有房有车,这几十万债务,卖一套房就足够还了。可拿着借据找律师一问,律师说这借据上显示借款人是“**贸易公司”,要起诉应该起诉公司而不是个人。 王强坚持认为自己是把钱借给李亮,把公司和李亮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结果到了法院,李亮自己是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出面同王强沟通,借款是以公司名义借的,也是以公司名义出的借据,用途也在公司经营上,跟自己个人无关。而且,现在公司也已经转给他人,跟自己也没关系了。 最终,法院没有支持王强要求李亮个人还款的诉求,只判决公司还款。但公司经营不善,根本就没有偿还能力。王强的借款很可能面临血本无归的境地。 在律师处理借款及各类纠纷时,其实经常能碰到这种签合同、打交道都弄到发生纠纷的境地时,当事人仍没搞清楚自己的“对方”是谁的事儿!这样的低级错误其实并不少见,该怎么防范呢? 律师提示:法律事务,一定要先弄清楚“对方”是谁! 在合同关系中,首先就要先弄清楚对方是谁?既不要把甲当做乙,更不要根本不知道对方真正的身份。 一、有书面借据、合同的,对方是“谁”,以签字盖章为准 私凭文书官凭印,对方是谁不是拿“嘴”说的,而是要提供证据的,所以在形成书面文件时一定要重视这个问题。 比如王强是出于对李亮的信任和了解才肯借钱出来的,但是他去忽视了从借据上看,借款人处是公司加盖的公章。 如果王强当初能意识到这一点,可以要求李亮也在借款人处签字,把李亮和公司同做为借款人,或要求李亮对公司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那样就不会出现这个问题了。 在我们签订合同或与人家形成合同关系时,一定要先注意对方是谁,这里书面的合同、收据之类的文件上的名称签署就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了。如果对方是公司,相关票据一定要有公章,如果对方是个人,必须是明确署名,并核实对方的身份证件。 比如,在大型商场购物,可是某个柜台给您出示的发票或收据上是另一个公司的公章,那很可能这个柜台与商场只是租赁关系,就不能把对商场的信任也扩大到对这个柜台上。 二、确认“对方”是谁时,要看身份凭证才行! 除了误把甲当做乙的情况外,还有一种可能就是根本不知道对方真正是谁,等发生了问题,想找对方算帐都不知道找谁算,这更要引起大家的警惕。 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同一个企业交易,要看看对方的工商执照,确认对方信息。对方与你签订的合同、给你开的收据,一定要核实上面公章的名字与企业的名称是否一致。还可以考虑到对方注册地的工商部门查询企业注册信息是否真实,现在持假执照的、根本没有公司冒充公司的都是层出不穷,如果您不经核实调查,轻易相信对方,一旦发生了问题,你说想告“某某公司”时,却发现根本没有这家公司,那岂不是投诉无门? 同个人打交道,一定要核实对方的身份证件上的信息与其平常自称的信息是否一致。在签署书面文件时,对方的签名一定要和真实姓名一致,这些都非常重要。 如果对方使用的身份证和姓名是假的,那就要立刻警惕,您可能遇到骗子了。如果对方身份是真实的,但是与您交往时签署的文件上的签字与其证件不大一样,比如“孙建”写成“孙剑”、“孙名”写成“孙明”,那也要小心,那可能是陷阱!别小看这一个字,在你追究对方法律责任时,这个字可能给你造成很大的麻烦,甚至可能造成权利不能实现的风险。 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相识和交往的途径都增加了,一个您很可能认为比较熟悉的人,可能您根本不知道他(她)是谁。 比如杨律师多年前就曾处理过一个案件,当事人通过工作认识一个自称是“张甲”的人,时间长了就成熟人了,“张甲”向他借了笔钱,到期不还找“张甲”去要钱总要不到,想到法院起诉,一查发现“张甲”根本不叫“张甲”叫“赵乙”,通常用假名的可能就涉及诈骗,于是他就到公安去报案,可因为种种原因,公安说不是刑事案件,不管。只能到法院起诉,可立案就遇到一大堆麻烦,法院说你起诉“赵乙”可欠条上签字的是“张甲”?费了半天劲,才给立了案,可后面能不能证明“赵乙”就是“张甲”?能不能顺利要到钱,还是有不少的风险。 最后上当事人的运气也不算太差,总算是把钱给追回来了。但这两个字误差的借据造成的维权困难可是相当大的!如果当初能先查一下对方的身份信息,就根本不会发生这样的事了。 所以,不管对方是企业还是个人,您一定要先弄清楚对方的主体情况,既不要把甲当做乙,更不能根本没搞清楚对方是谁!这样的低级错误,坚决不能犯! 作者资料:杨文战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央电视台“热线12”直播评论员并曾录制《法律讲堂》,著有法制出版社《生活中的合同》一书,北京市律协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