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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约定违约金比较合理,不会过高更不会过低?

来源:商法通的博客 作者:商法通的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3
摘要:对买卖合同中可能遇到的违约情形具体的约定违约金,相较于简单的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更具有实务操作型,而且对督促一方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更为有利。但是签订合同过程中是不是违约金约定的越高越好或者越有利于督促合同履行呢?答
对买卖合同中可能遇到的违约情形具体的约定违约金,相较于简单的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更具有实务操作型,而且对督促一方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更为有利。但是签订合同过程中是不是违约金约定的越高越好或者越有利于督促合同履行呢?答案是否定的。1、违约金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还是贯彻“赔偿型为主,惩罚性为辅”的一个原则。以逾期付款为例,实践中出现过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方逾期付款的,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每日10%计收违约金。这样一年下来违约金的比例就达到3600%,最终被认定为违约金畸形的高,法院当然不会支持这一比例的违约金。2、违约金比例过高也不利于买卖双方达成交易。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意图本身很简单,即卖方想获得合同价款,买方想获得合格的货物,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当然不是为了追究一方的违约责任。因此违约金的约定的需要合理。3、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例,违约金的约定意图在于使逾期付款方可预见到违约的成本,从而降低付款方违约的风险。有的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按照合同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这是不合适的。理由是:(1)无法较为准确的评估逾期付款损失。因为逾期付款的主要损失在于资金被无偿占用,与借贷关系较为相似,因此司法实践中是认可按照民间借贷年利率限额24%换算为每日的违约金比例的。(2)违约金的损失主要体现在逾期付款的部分,因此基数按照合同总金额计算也是不合理的,从公平的角度,以逾期付款部分为基数按日计收违约金是较为合理的。(3)从心理角度讲,按日计收违约金给逾期付款方的心理约束力更强,更容易感受到违约的成本。文章来源:http://www.blb.com.cn/knowledge/20170321157388.html??商法通--中小微企业在线法律服务平台,为用户实时提供律师在线解答服务。您可以通过官网首页免费法律咨询栏目入口、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律师在线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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