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民法总则》对现有裁判规则指引_高天(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社会本位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7
摘要:《民法总则》建立了以 “意思表示真实”为核心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判断标准。其中第 143 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

《民法总则》建立了以“意思表示真实”为核心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判断标准。其中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人类思维复杂性和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实际,法律不可能也无必要对何为“意思表示真实”作出确切规定,只能筛选出人类社会生活经验中“意思表示不真实”情形,从而划出“意思表示真实”范围。《民法总则》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情形有: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146条);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147条);一方欺诈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148条);第三人欺诈一方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可撤销(149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150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可撤销(151条)。


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相比,《民法总则》增加了有关虚假意思表示、第三方欺诈内容。虚假意思表示取代了原“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有关虚假意思表示规定借鉴了大陆法上传统,如《德国民法典》第117条【虚假行为】(1)表意人与另一方通谋而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无效。(2)以虚假行为隐蔽他项法律行为的,适用关于隐蔽的法律行为的规定。


我国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合同类案件中,司法机关很多工作都是在探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裁判规则也是围绕如何判断“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构建。以目前国内民事案件数量最大的案由:借贷合同纠纷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专门规定了防范虚假借贷案件10条标准。 


在虚假意思表示方面,上述司法解释在第24条一款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可见,在《民法总则》出台以前,我国司法裁判领域已经确立了相关虚假意思表示处理规则。当然《民法总则》在此将其扩充至整个民商事活动领域。


在探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方面,我国裁判机关努力不止于此。与上述司法解释相关,最高院在一起指导案例中更进一步剖析了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问题: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除基于法律特别规定,需要通过法律关系参与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形成。民事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意思表示发生变化并不鲜见,该意思表示的变化,除为法律特别规定所禁止外,均应予以准许。本案双方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并非为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履行提供担保,而是借款合同到期彦海公司难以清偿债务时,通过将彦海公司所有的商品房出售给汤龙等四位债权人的方式,实现双方权利义务平衡的一种交易安排。该交易安排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情形,亦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尊重当事人嗣后形成的变更法律关系性质的一致意思表示,是贯彻合同自由原则的题中应有之意。(指导案例72号 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


值得注意的是,在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标准方面,《民法总则》第143条(三)项增加了“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关于“公序良俗”,《民法总则》在第一章基本规定中有两条相关,分别是:第8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10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从公序良俗所处地位来看,应当是今后民商事法律关系基本原则。“公序良俗”能否取代《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等其他民事基本法中有关“社会公共利益”规定,尚需今后裁判规则构建。



三、确立了不适用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民法总则》第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关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裁判规则,早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就对部分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抗辩不予支持,其中第1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责任编辑:社会本位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