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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烈条款打了法治一个耳光

来源:王锦奇 作者:王锦奇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3
摘要:《民法总则》的“先烈”条款打了法治一个耳光 千呼万唤的《民法总则》终于出台了,民法就是生活中的宪法,对促进法治极为重要,但法律制定不见得促进法治。2011年,吴邦国委员长自豪地宣布:我们已经建成了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但到2016年去发现掌管政法的周
《民法总则》的“先烈”条款打了法治一个耳光 千呼万唤的《民法总则》终于出台了,民法就是生活中的宪法,对促进法治极为重要,但法律制定不见得促进法治。2011年,吴邦国委员长自豪地宣布:我们已经建成了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但到2016年去发现掌管政法的周永康是一个大罪犯,震惊世界;原中央办公厅、原中央军委多人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在已经建成的法律体系里,培养了很多特大老虎。原因何在?法治首先在治权,把国家权力限制在笼子里,才能保证权力不吃人,不祸国殃民。因为国家主权尤其是立法权没有得到限制,多少部法律在依法治国的名义下成为权力扩张,保护权力滥用工具。“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变成了“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性执法”,以法治的名义实现了实际的人治。所以才有了大大小小的周永康,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所以才有了动辄受贿数亿的老虎,苍蝇。现在又提出了新的“法治”的十六字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科学立法的含义按照报道是“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偏偏在强调科学立法的时候,在制定基础性法律《民法总则》是制定一个一条违反基本逻辑,破坏法治的“先烈条款。”: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和扩大自由,自由,个人自由是现代法律的起点。对个人自由的保护是每个人能够最大限度的实现自己,给社会、人类贡献自己的独特才能,为社会、人类服务。科学虽然为没有明确的定义,但科学方法一个是实验的方法,一个是按照数学逻辑进行严密的推理。如牛顿实验证明力学第三定理:两个物体之间的作用力和反作用力,在同一直线上,大小相等,方向相反。根据这一定理,运用数学就可以得出结论:一单位的力得到一单位的反作用力;30单位的反作用力必然是30单位的作用力所导致。科学一刻离不开实验、实践的检验,一刻也离不开逻辑的推理。逻辑就是能量,没有逻辑就不是科学。“先烈条款”反科学在于违反了基本的逻辑,违反了人的常识:《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既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起到死亡止,那么,先烈都是死亡的人,就不享有民事权利。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先烈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权属于民事权利,也只能在生前享有。即便是领袖、英雄先烈,民事权利只能本人享有,人身权利不能继承,主体已经灭亡,何来享有民事权利?这样的立法就等于:一加一等于二,二加二等于四,五加五却等于十八。违反了基本常识和逻辑。 第二,英雄先烈是哪个法律规定名词,如何确定其内涵和外延,成吉思汗属于吗?秋瑾属于吗?刘少奇文革前是国家主席,文革中是叛徒、工贼,后来又成了伟大的共产主义战士,杰出的党和国家领导人。 再者,如何构成侵犯英雄先烈的姓名、荣誉权、肖像权?去世的人已经无法感受,谁替他感受? 再次,谁代表先烈提起诉讼? 最后,对死者的何种侵权会侵害公共利益?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法律的简单明了才铸造了法治。而英雄先烈、公共利益皆没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这样的法律条文只能成为扩大权力,限制个人自由和权力的武器,也就法治的反面。 更不符合宪法精神,所谓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也就不知道是什么样的人民?延伸阅读:法律打败法治http://shyman.fyfz.cn/b/498846 我一定要找到人民http://robustbrother.blogchina.com/12387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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