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发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即员工以“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为由行使劳动合同即时解除权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上文已详述了此问题,不再赘述。 (2)承担补足工伤赔偿不足部分的风险。《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工伤致残按不同等级以缴费工资的N个月计算相应伤残补助金,由社保基金支付,因工伤亡的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也涉及缴费工资。因缴费工资不是按职工实发工资缴费,如果职工以在社保基金中可领取的伤残补助等费用少于实发工资相对应应获得的费用,可能会要求公司赔偿差额。目前司法实践倾向于支持员工的此类诉求。 二、相关建议 (一)对企业的建议 企业应明白其中存在的风险,并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尽可能完善管理措施。 (二)修法建议 鉴于当前在执行《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过程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而且行政管理机关也基本是持不纠不理的默认态度,应实事求是,对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最大限度保护职工权益,激发企业活力: 1、企业与员工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缴费标准在上限与下限区间内自行约定社保缴费基数。 2、允许企业可单缴基本医疗和(或)工伤保险,不强制捆绑缴纳五险。 3、由法律规定一定期间内(一年或半年内)企业与员工可自行约定是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 4、对于特殊行业,改变征缴方式。比如深圳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劳动者密集、人员流动性大、工伤风险高、劳动关系复杂等特点,出台了针对建筑施工行业的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有立法借鉴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