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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蔡树华六年的监视居住应予解除

来源:大成刑辩 作者:大成刑辩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对蔡树华六年的监视居住应予解除 反映人:蔡树华,男,汉族,73岁,身份证号码: 321201194412160213,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刁铺街道宁通新村46号,电话13016707139。 请求事项:要求海陵分局撤销对反映人的非法监视居住,并出具相关手续;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对蔡树华六年的监视居住应予解除 反映人:蔡树华,男,汉族,73岁,身份证号码: 321201194412160213,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刁铺街道宁通新村46号,电话13016707139。 请求事项:要求海陵分局撤销对反映人的非法监视居住,并出具相关手续;启动国家赔偿程序,予以赔偿;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事实和理由:多年以来,反映人蔡树华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遭受严重侵害,被错误监视居住,房屋被强拆,至今没有任何赔偿,导致反映人身体、心里遭受严重创伤。反映人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一直被推诿、敷衍,权利一直受到漠视、侵犯,反映人忍无可忍,特向贵局控告,要求解除监视居住: 一、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滥用职权,对反映人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妄图追究反映人的刑事责任。反映人是遵纪守法的公民,多年来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直依法上访、申诉、控告。但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简称高港分局)却滥用职权,对反映人打击报复。2010年9月10日,高港分局串通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简称海陵分局),由海陵分局出具手续,从而非法羁押反映人。在此期间,虐待反映人,成天给反映人戴手铐,不给饭吃,把空调开到最低,冻饿反映人,强迫反映人在拆迁协议书上签字,反映人的房屋被强行拆除。同时侮辱反映人的女儿,强行脱掉反映人女儿衣服,罪行令人发指。 二、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滥用职权,对反映人非法关押,以监视居住的违法方式,侵犯了反映人的人身自由。为配合高港分局相关人员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2010年9月10日,海陵分局以涉嫌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非法对反映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2010年9月20日,海陵分局又以涉嫌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对反映人取保候审。反映人被非法关押11天。在这期间,反映人遭受非人的待遇,反映人的家人被侮辱,房屋被强行拆除。反映人是遵纪守法的合法公民,反映人只是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依法上访的权利。没有证据证明反映人涉嫌犯罪,更没有证据证明反映人涉嫌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后来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简称高港检察院)对反映人不起诉,也证明了反映人本来就是无罪的。而且海陵分局对反映人采取强制措施,有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干扰合法信访的嫌疑。特别是是海陵分局以监视居住的违法方式,剥夺了反映人的人身自由。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而限定其活动区域和住所,监视其行动的一种强制措施。海陵分局以莫须有的罪名将反映人关押在政府指定的宾馆内,超越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视居住的范围,属于名为监视居住实为羁押的情形。海陵分局对反映人实施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监视居住,而是以监视居住为名变相羁押反映人,侵犯了反映人的人身自由,属于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 三、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滥用职权,对反映人非法起诉。反映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多年来一直奔走呼号,向有关部门反映反映人遭受的不幸遭遇,并要求海陵分局、高港分局撤销针对反映人的刑事指控,恢复反映人名誉,赔偿反映人的经济损失。但是,海陵分局、高港分局对反映人的合理要求不予理睬,反而于2013年7月31日,高港分局滥用职权,以反映人涉嫌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为由,向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妄图追究反映人的刑事责任。2013年11月21日,高港检察院认为“高港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蔡树华(反映人)拒不说明非法持有的国家机密文件的来源与用途,不符合起诉条件”,遂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泰高检诉刑不诉[2013]13号),对反映人不起诉。至此,反映人多年来因莫须有的罪名而遭受刑事迫害,高港检察院终于洗清了反映人的罪名与污点,证明了反映人是清白了,证明了海陵分局、高港分局等公安机关以莫须有的罪名滥用职权,对反映人打击报复的犯罪事实。 四、海陵分局2010年9月10日对反映人采取监视居住非法措施,长达6年不予撤销。反映人到公安部申诉,公安部要求海陵分局撤销监视居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应该及时解除对反映人的监视居住,反映人常年受到不公正待遇,对反映人的监视居住,措施非法,长达6年不予撤销。反映人到公安部申诉控告,受到热情接待。公安部接访人员指示,海陵分局必须撤回对反映人监视居住的非法措施。 五、海陵分局一开始受理反映人的国家赔偿申请,后来又无理拒绝,错误处置。2016年6月1日,海陵分局向反映人出具《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国家赔偿申请受理通知书》(泰海公赔受字[2016]002号),明文记载“蔡树华:2016年5月26日,本机关收到你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受理。”不料,2016年7月19日,海陵分局向反映人出具《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国家赔偿申请驳回通知书》(泰海公赔驳字[2016]2号):“蔡树华:2016年5月26日,本机关收到你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超过请求时效且无正当理由。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驳回申请。”反映人对此不服,认为:第一,反映人一直在申诉,一直向有关部门反映,每个星期寄信,至今已经寄出几百封信。怎么就超过请求时效?第二,反映人所说全是事实,而且法律规定,反映人被错误关押,应该获得国家赔偿,怎么就无正当理由?反映人不服海陵分局的错误处理,将继续申诉。 反映人要求有关部门,包括海陵分局,行使监督职能,依法秉公处理,启动相关程序,撤销对反映人非法监视居住,追究相关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以维护反映人的合法权益。 反映人:蔡树华 2016年7月27日
责任编辑:大成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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