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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孙广山九年的监视居住应予解除

来源:大成刑辩 作者:大成刑辩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对孙广山九年的监视居住应予解除 反映人:孙广山,男,汉族,68岁,身份证号码: 32102519481209821X,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王营村3组11号,电话0523-86968206 。 请求事项:要求海陵分局撤销对反映人二个非法的监视居住,并出具相关手续;予以国家赔
对孙广山九年的监视居住应予解除 反映人:孙广山,男,汉族,68岁,身份证号码: 32102519481209821X,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王营村3组11号,电话0523-86968206 。 请求事项:要求海陵分局撤销对反映人二个非法的监视居住,并出具相关手续;予以国家赔偿,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事实和理由:多年以来,反映人孙广山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遭受严重侵害,被非法监视居住二次,导致反映人身体、心里遭受严重创伤。反映人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一直被推诿、敷衍,权利一直受到漠视、侵犯,反映人忍无可忍,一再要求撤销对反映人的二个监视居住。理由是: 一、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滥用职权,对反映人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妄图追究反映人的刑事责任。反映人是遵纪守法的公民,多年来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直依法上访、申诉、控告。但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简称高港分局)却滥用职权,对反映人打击报复。2007年9月26日晚上,高港分局口岸派出所工作人员等人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将反映人押至派出所。第二天口岸派出所指导员手持所谓的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的《搜查证》(证号005727)搜查了反映人的住宅,并违法当场对反映人宣布监视居住,将反映人违法关押在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的三义酒店328房间内,一直关押至2007年11月6日,非法关押持续了42天。高港分局的工作人员对反映人进行了审讯,要求反映人交代《关于对进京非正常上访人员举办“三个讲清楚”教育学习班的通知》的来源。期间高港分局的工作人员均找反映人谈话,威逼反映人配合政府工作,逼迫反映人书面承诺不上访、鸡场不要赔偿、支持政府征地。高港分局工作人员对反映人进行虐待,反映人体重由156斤锐减为104斤。 二、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滥用职权,对反映人非法关押,以监视居住的违法方式,侵犯了反映人的人身自由。为配合高港分局相关人员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2007年9月27日,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简称海陵分局)以涉嫌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非法对反映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2007年11月6日,海陵分局又以涉嫌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对反映人取保候审。反映人被非法关押42天。2011年3月3日,海陵分局又对反映人监视居住。反映人是遵纪守法的合法公民,反映人只是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依法上访的权利。没有证据证明反映人涉嫌犯罪,更没有证据证明反映人涉嫌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后来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简称高港检察院)对反映人不起诉,也证明了反映人本来就是无罪的。而且海陵分局对反映人采取强制措施,有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干扰合法信访的嫌疑。特别是是海陵分局以监视居住的违法方式,剥夺了反映人的人身自由。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而限定其活动区域和住所,监视其行动的一种强制措施。海陵分局以莫须有的罪名将反映人关押在政府指定的宾馆内,超越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视居住的范围,属于名为监视居住实为羁押的情形。海陵分局对反映人实施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监视居住,而是以监视居住为名变相羁押反映人,侵犯了反映人的人身自由,属于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 三、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滥用职权,对反映人非法起诉。反映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多年来一直奔走呼号,向有关部门反映反映人遭受的不幸遭遇,并要求海陵分局、高港分局撤销针对反映人的刑事指控,恢复反映人名誉,赔偿反映人的经济损失。但是,海陵分局、高港分局对反映人的合理要求不予理睬,反而于2013年7月31日,高港分局滥用职权,以反映人涉嫌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为由,向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妄图追究反映人的刑事责任。2013年11月21日,高港检察院认为“高港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孙广山(反映人)拒不说明非法持有的国家机密文件的来源与用途,不符合起诉条件”,遂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泰高检诉刑不诉[2013]13号),对反映人不起诉。至此,反映人多年来因莫须有的罪名而遭受刑事迫害,高港检察院终于洗清了反映人的罪名与污点,证明了反映人是清白了,证明了海陵分局、高港分局等公安机关以莫须有的罪名滥用职权,对反映人打击报复的犯罪事实。 四、海陵分局对反映人二个监视居住没有解除,时间长达9年。反映人到公安部控告,公安部要求海陵分局撤回对反映人监视居住的非法措施。反映人认为,海陵分局于2007年9月27日、2011年3月3日,二次对反映人监视居住,长达9年没有解除。高港分局滥用职权,炮制虚假案卷材料,以莫须有的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将反映人移送到高港检察院审查起诉,妄图追究反映人的刑事责任,造成反映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海陵分局滥用职权,配合高港分局,以莫须有的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对反映人实施非法羁押的强制措施行为,致使反映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反映人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应该及时解除对反映人的监视居住。但是,事隔九年,不仅没有解除,反而对反映人采取二个监视居住。反映人认为,高港分局和海陵分局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均构成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追究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反映人到公安部申诉控告,受到热情接待。公安部接访人员指示反映人,海陵分局必须撤回对反映人监视居住的非法措施。 五、海陵分局一开始受理反映人的国家赔偿申请,后来又无理拒绝,错误处置。2016年6月1日,海陵分局向反映人出具《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国家赔偿申请受理通知书》(泰海公赔受字[2016]001号),明文记载“孙广山:2016年5月26日,本机关收到你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受理。”不料,2016年7月19日,海陵分局向反映人出具《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国家赔偿申请驳回通知书》(泰海公赔驳字[2016]1号):“孙广山:2016年5月26日,本机关收到你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超过请求时效且无正当理由。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驳回申请。”反映人对此不服,认为:第一,反映人一直在申诉,一直向有关部门反映,每个星期寄出四封信,至今已经寄出上千封信。怎么就超过请求时效?第二,反映人所说全是事实,而且法律规定,反映人被错误关押,应该获得国家赔偿,怎么就无正当理由?反映人不服海陵分局的错误处理,将继续申诉。 反映人要求有关部门,包括海陵分局,行使监督职能,依法秉公处理,启动相关程序,撤销对反映人二个非法监视居住,追究相关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并予以赔偿,以维护反映人的合法权益。 反映人:孙广山 201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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