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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额制改革的溢出效应

来源:顾晓宁 作者:顾晓宁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法治随笔 员额制改革,人们的注意力大多放在现行司法体制内人员分类上,怎样遴选出优秀分子担当办案职责。其实作为司法改革的关键一步,员额制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人员分类上,还体现在撬动司法管理体制去行政化改革的溢出效应上。 去年3月24日,习近平同志在
法治随笔     员额制改革,人们的注意力大多放在现行司法体制内人员分类上,怎样遴选出优秀分子担当办案职责。其实作为司法改革的关键一步,员额制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人员分类上,还体现在撬动司法管理体制去行政化改革的溢出效应上。  去年3月24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央集体学习会上说:凡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法官、检察官要有审案判案的权力,也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制约,把对司法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落实到位,保证法官、检察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公平正义阳光照进人民的心田,让百姓看得到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习近平同志的上述讲话是迄今为止对员额制内涵最深刻、最权威的揭示,是员额制乃至整个司法改革的重要指导思想。员额制不是孤立的,人员分类也只是手段,改革的目的是要建立有中国特色具有高度公信力的现代司法体制,从这个意义上讲,习近平同志关于员额制的讲话,正式吹响改革现行司法管理体制的号角。  司法机关为什么要人员分类。突出员额法官、检察官在办案中的主体地位?为什么推行办案责任终身追究制?为什么要建立司法职业保障和省以下直管制度?构建这些制度,说明中央的改革意图就是要探索建立有别于普通党政机关,依照司法规律运作的法院、检察院,探索建立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管理的法官、检察官的管理模式。传统司法机关管理与普通党政机关管理基本没有差别,司法被老百姓视为维护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公信是司法的生命。若违背司法的亲历属性,运用行政的方式管理,以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审批替代诉讼主体公开博弈,司法极容易失去群众的信任。员额制改革若止于人员分类,看似困难其实容易,员额制改革的真正困难的在于溢出效应的发挥上,看是否能撬动司法管理体制的改革,革除传统司法体制中的行政化、官僚化顽症。  习近平同志关于入额要到一线办案的讲话,重点是说给各级法院、检察院的领导听的。根据现行司法管理体制,法院、检察院的领导通常从事单纯的司法管理工作,是所谓指导、监督办案,而不在一线办案,这是完全违背司法亲历性规律性的。领导办案与传统语境下领导深入一线并不是相同的概念,对于司法机关的领导而言,不办案就没有发言权,领导不办案,必然脱离了司法的中心工作,又怎样能发挥领导作用?司改中有的领导以“让”的姿态提出不入额,这其实是不对的。一方面入额不是待遇,而是责任,不入额决不是高姿态。主要领导和分管业务领导如果连员额都不入,无论如何也说不通。另一方面,领导到一线办案,很难再有精力强化行政化的管理,同时会引出谁来对领导进行司法管理的疑问?或者司法是否需要这样管理的探讨。现行司法管理很多内容都违背司法规律,是不必要的。最近一位辞职做律师的原检察官告诉我,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实际上是管理造成的,不是人少,而是办案的人少,管理的人多。为了满足管理上的种种要求,案件承办人要在审案判案中附加大量的额外工作。真正用在审查不是冤家不聚头和适用法律上的时间并不多。她的感受是,办同样一个案件,公诉人的工作量比律师多出至少五倍以上。最近看到何兵教授在“最高法院为什么越来越大”文章中对中外法官的办案数统计,相比之下中国办案能手们都要汗颜,少的不成比例。为什么办案数少而一线清官、检察官却要喊多的吃不消呢?关键是中外司法权下放的程度不同,司法管理模式行政化程度不同,决不是外国的司法官比中国的勤勉,也不是外国办案的信息化、智能化程度比中国的高,而结果恰恰可能是相反的。本人曾到欧洲一些国家,观察到他们的法官在忙碌程度上确实不能和咱们比,在工作手段上也基本处于最传统的纸质化办公状态。员额制改革的重要溢出效应应当是弱化现行以行政为主导的所谓司法管理,真正让入额的人员到一线办案,不管他是领导或是业务条线的上级部门,都要以案定额的方式入额办案,不以专司管理为名而存在,让不亲历办案的人少些监督管理亲历办案的人,让入额的办案人员责权统一,让诉讼主体依据法律相互监督制约的功能名至实归。   员额制改革的使命在于其溢出效应,如果单纯的是人员分类,司法管理方式不变,改革的意义不大,司法的公信依然难以真正的建立起来,老百姓信访不信法的局面依旧难以改变。司法官的相对独立不是为了别的,而是为了公信。最近听到一种声音:在员额制改革中,越是司法权下放,越要加强内部监督。如果这种内部监督依然是现行三级审批或是上下级行政化的监督的强化,不仅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无法得到真正的解决,更重要的是司法的公信依然难以建立。员额制度改革的溢出效应比员额制本身更重要,只有认真地借助员额制改革之“势”,扎实地推进现行司法管理模式改革,现代司法制度才能筑牢坚实的基础。
责任编辑:顾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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