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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信任、共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我在青岛中院的演讲

来源:张海律师一言堂 作者:张海律师一言堂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今天我们在这里演讲的主题是廉政,我的演讲题目是《理解、信任、共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我从2001年进入律师界,至今也有十五年了。首次有幸到青岛中院参加这类沙龙演讲,这是个令人鼓舞的开端,我想这样的沙龙一定会促进青岛地区法律界的交流和进步。长期以
今天我们在这里演讲的主题是廉政,我的演讲题目是《理解、信任、共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我从2001年进入律师界,至今也有十五年了。首次有幸到青岛中院参加这类沙龙演讲,这是个令人鼓舞的开端,我想这样的沙龙一定会促进青岛地区法律界的交流和进步。长期以来我感到,我们的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有些生分和疏远。我们看待法官与律师总是当成官员与民众的关系了,同仁们这种想法对吗?我认为是不对的。我想无论从中国历史来看,还是从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论来看,官民关系自古来就是对立的,以这种关系来定位法官于律师关系自然也不会和谐。实现廉政的一个前提就应该打破这种习惯固有的意识,我们要意识到,法官和律师都是法律的执行者工作者,我们的友谊应该相互交之以善,交之以公,而不能交之以利,更不能交之以恶。 如何构建法律人的理解与宽容需?我以为要两个方面。 一、工作中互相信任相互帮衬 律师和法官、检察官都是法律共同体,我们所追求的法律价值观是一致的,因此法官和律师之间应当互相信任相互帮衬。 我讲和中院法官办案的两件事情。一个刑事案件,我代理二审,被告人一审被判了13年,我见了一审法官阅卷,我们第一次见面,他就非常诚恳地说,这个案子当时有点问题,由于被告太多,事实有些出入。我当时很钦佩和喜欢这个法官。首先是他对律师包括对待他人的热情态度让人心里很舒服。其次,他的坦诚实在令我没想到。后来这个案子二审改判了。 这个事体现出了法官对律师的高度信任。有些案件有问题,法官不信任律师。态度冷淡,这样会让律师的印象也不好。但是,换一种信任的姿态,即使有些判案上的失误,反而不会成为问题,还会得到律师的钦佩和认可。 …… 随着制度的改善,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的交流越来越多,而且很多法官检察官也会做律师,而律师业很多去考上法官检察官。面对这种趋势,我们应当知道法律人共同体就是我们将来的发展方向。如果有了这种认识,我们之间的关系会更趋和谐、理性和健康。 二、从制度的改善上进行推动 (一)去行政化的司法改革是当务之急 司法不公乃至腐败的问题,在我们国家更为严重突出,原因何在?我认为不是法官素质不高不是律师道德自律差,而是历史国情乃至体制造成的。所以说,司法体制改革是当务之急。我们的法官实质上仍然隶属于行政编制。这种体制造成了法官无法独立,各种官僚体系加上中国的人情社会交织在一起,形成了复杂的不健康的法官职业环境。当前最主要的是将法官脱离官本位思想,今天我们的司法体制还不能允许法官完全的独立化,职业化。但是我们应当将去行政化作为努力的方向,每一个法律人都应当思考研究如何促进国家的司法改革,如何推动或者呼吁国家的司法改革。(二)应当修改法官法赋予法官的独立审判权我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也就是2013年11月前后也在研究思考司法体制改革问题。很巧和,我看了中央提出的建立巡回法庭已经省一级统管法院人财物,感到中央十八大的确是高瞻远瞩,其方向是非常正确的。但是至今我们没有看到进一步的改革细则。2016年媒体报道是司法改革攻坚年,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介绍, 今年最高法要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具体意见。这里我提出我的观点:我认为首先《法官法》应当进行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认为法院是个机构,法院又不是合议庭的人员怎么审判呢?所以说这个话只是个口号而已,真正的独立审判应当由法官来完成,只有赋予法官的独立审判权才谈得上以审判为中心。《法官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法审判的最大保证就是独立审判,即使在法院内部,法院的领导对法官的审判也不能进行干预。(笔者注:只有实现独立审判才能最大程度的促进法官做到依法审判。因为,现在大量的枉法裁判由于法官不敢担责于是都通过了审委会机构进行决定,而如果以法官为第一责任人,那样就可以避免很多冤案以集体的名义炮制出来。) (三)关于省一级统管人财物的构想 以审判为中心我认为算不上改革,一直以来法院都是以审判为中心的。我以为“省以下法院人财物如何统管”才是重点,而人财物是由省一级的什么单位管理呢?目前似乎这个问题从中央也没有明确。我的想法是,人财物不能集中于一家单位管理而是应当分开管理。1、人事权归人大在法官员额任命和遴选管理上,由省人大来负责,建立法官序列脱离公务员序列。为什么由人大负责好呢?我有三个理由:(1)人大现在的内务司法立法与法院审判属于业务对口,人大的法律人才具有管理法院的专业优势。(2)从宪法上,两院一府都是对人大负责,每年政府工作报告法院工作报告也都是向人大作出。现在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往往停留在形式上,只有掌控法官人事权才能够真正的起到监督作用。(3)省级人大负责人事可以提高法官的地位,有利于司法公正摆脱地方干扰。2、财政资金的划拨应当由财政厅来掌握。财政由省级统筹,有一个问题就是省内各地的经济情况不同,法官待遇也有差别,如果以省级财政统筹势必会造成富裕地区的法官待遇降低。对此,有一个不成熟的想法。省财政应该根据各地的税收情况设计一个由地区差异的补贴性工资,比如说全省的法官基本工资是三千,青岛市的补贴应该可以到达五千以上,荷泽地区的补贴可以一千。这样安排,就不会造成改革之后的待遇下降,法官们也不会有抵触情绪。3、省高院法院负责物的管理我认为,各级法院的法官应该是平等的,应该打破高级法院法官的一些待遇优势。基层法院其实工作量大,理应得到较好的待遇,而高级法院工作量少,又有地位优势,因此不宜再增加对人和对财政上的统管权利。我考虑从法院的硬件建设上,高级法院可以负责物,对全省的法院法庭规划,信息化建设进行管理。这样的统管有利于各地法院硬件设施保持同一水平。 回到我的演讲题目,什么是理解?理解就是对于国情和制度的理解,什么是宽容,宽容就是对个性和立场的宽容。为了实现更大理解与宽容,作为法律人我们应当共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之呼吁,为之努力。好,我的演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张海 2016年4月29日
责任编辑:张海律师一言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