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盗用我的头像恶意抢了很多红包,有罪吗?
来源:律事通 作者:律事通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律事有道 来源:律事通近日,小编遇到了一件闻所未闻、见所未见的事儿。有人在一个业务交流群里专门盗用大家的头像和昵称抢红包,每次被发现就迅速更换马甲,给好几个人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小编之所以知道这个事儿是因为,小编的昵称也被盗用了,且小编的同
律事有道 来源:律事通近日,小编遇到了一件闻所未闻、见所未见的事儿。有人在一个业务交流群里专门盗用大家的头像和昵称抢红包,每次被发现就迅速更换马甲,给好几个人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小编之所以知道这个事儿是因为,小编的昵称也被盗用了,且小编的同事因为昵称被盗用还被群主误会……幸而大家及时发现,这事才很快被解决。想来这个问题也蛮有意思,于是小编与浙江天杭律师事务所的高箫鸣律师展开了一番讨论…… 『 事情经过 』因为工作原因,我加了很多律所的业务交流群。其中有一个所的律师在每次活动的时候都会发红包,且从来不小气!一开始我也会去抢,后来因为自己没有时间、不怎么参加他们的活动,又因为深知大壮们发红包是为了鼓励大家积极发言。所以我也没好意思继续抢红包。而且由于大壮们在群里讨论的问题都非常专业,所以我一般都是默默潜水,偶尔进群看看他们讲了些啥然后有机会就写个小稿子。可是!可是!可是!就在前天,我的同事姗姗突然告诉我,因为群里有个人盗用了她的昵称,总是恶意抢红包,乱发言,所以群主踢人了,在群主踢人的时候发现有两个昵称相同的人,就一并踢了,对,也就是说,我的同事姗姗被误踢了。姗姗是在被踢出群之后才知道有这么个事儿。(你听到这里一定觉得这人真是很奇葩,对不对?我们先握个手!)然后,姗姗告诉我,她听说我的昵称也被盗用了!请注意,我的昵称里含有公司名称。然后我立即在这个所的交流群里做出说明,告知大家我已经很久不在群里说话了,都是默默潜水,我的昵称被盗用了。然后!然后!然后!有一位女律师告诉我,她知道这个事情,因为那个人用了我的昵称,但是盗用了她的头像!这个人已经在群里很长时间了,不断更换盗用群里人的昵称和头像,专门恶意抢红包。每次被发现就迅速更换“马甲”。接着,跟群中的律师聊天的时候才知道,有一群人专门做这种事:就是不断盗用他人的头像和昵称进入各种交流群抢红包,据说这已经是一种职业!有些人每天在各种群抢红包,加的微信群如果比较多的话,月入好几千都不是事儿呀!那么问题来了,而且很多,所以小编找到高箫鸣律师(浙江天杭律师事务所)讨论了下这事儿。问 题焦 点1.我是以所在公司的名义在群中与大家交流,昵称中含有公司的名称,如果这个抢红包的人盗用了我的昵称,在群中说很多对公司形象有损的话,导致大家对我个人以及公司的产生了负面看法,我该怎么维权?2.如果这个抢红包的人在群中藏匿了很久,群里发的红包较多,数额累计较大。但是这个群是专门为参与某律所沙龙活动的职业法律人建立,要求进群的人有一定专业资质并参与群中话题交流。律所可以追究此人的法律责任吗?3.如果有人专门以用类似方式抢红包为职业,他们的行为该怎么定性? 高 律师 说首先第一个问题,其实算是一个很常见的侵犯名誉权的事情。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因此小编可以要求对方:1.向你个人以及公司公开赔礼道歉2.向侵权行为发生的所在群的负责人澄清事实3.让负责人将具体情况公布在侵权行为发生的所在群里。当然,如果对方拒绝赔礼道歉,并且情况恶劣的话,小编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于第二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对微信群发红包的这个行为进行一个法律定性。发红包最开始源于我们中国的过年习俗,也称之为“发压岁钱”。最开始的意义,也只是长辈们对晚辈们疼爱的一种表现,希望晚辈们在新的一年里健健康康成长的一种心意。随后工作上,也有老板为了奖励出色的员工而发的红包奖励。 随着信息发展,微信的兴起,诞生了现在很流行的微信红包。微信红包在很大程度上也承载了上述的大部分功能,当然也诞生了一些灰色地带例如红包赌博等。当然总得来说,绝对多数情况下,在微信群里发微信红包可以看做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予行为,赠予的对象是仅限于群里的成员,而所附的条件基于发红包的理由。如果是为了愉悦群里气氛,那么所附的条件可以视作“先到先得”,此时发红包的行为可以视作赠予对象不特定的赠予行为;如果是为了某些特定理由,例如参加什么活动,回答了什么问题,那么此时发红包就成为了赠予对象特定的赠予行为。 那么针对小编的问题来看,小编所在的这个微信群是有一定的准入门槛的,是“专门为参与某律所沙龙活动的职业法律人建立,要求进群的人有一定专业资质并参与群中话题交流”。那么此时这个发红包的行为就成了上述所说的赠予对象特定的赠予行为。那么这个抢红包的人从小编的描述来看显然是不适格的被赠与方,那么他的行为又该如何定性,是民事上的不当得利还是有可能构成刑事上的盗窃或侵占或抢夺呢?那么就让我们来分别看看这四种行为的构成条件。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由此可知具体特征有三个:1.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但并没有对受益人主观方面是善意和恶意做相关规定,因此在某些程度上会和刑事上的侵占构成重合部分。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简要的来说,就是行为人在主观故意的情况下,违背被害人的意志,通过一定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侵占罪根据刑法270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抢夺罪根据刑法267条的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那么对于抢夺定向红包的行为具体定性为上述的哪一种,大家对此的定性看法不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官邓杰说,“抢别人的定向红包,在只有一次且数额很小的情况下,属于民法上的侵权。如果是没有看清‘定向’二字误抢红包,构成不当得利,受益人应当及时返还红包人,经索要拒不返还的,发红包人也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受益人返还红包”。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对此前李超抢定向捐款红包的行为进行了这么一个定性,他认为如果微信红包是对特定人的捐款,那么钱款的所有者就是捐款人以及被捐款人。在这种情况下还去抢红包,是违背他人意志取得他人财物,如果构成“数额较大”,即属于盗窃,和偷募捐箱里的钱性质一样。根据数额的不同,这种行为可能受到治安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结合上述前辈的意见,以及四种行为的特征,那么我们再来看看这个抢定向红包的行为该如何定性。首先,对于抢定向红包者从主观上进行界定,如果是善意的,即事先并不清楚红包是定向红包,那么则可以认定是不当得利。那么如果是恶意的,则需要进一步分析。当然接下来的三种都涉及刑事责任,那么自然会有相应的手法、数额要求以及既遂未遂等问题,在此我们先不讨论其他问题,仅就该行为进行分析。对于侵占罪来看,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应当为遗失物、埋藏物以及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很显然,微信红包并不属于遗失物和埋藏物,也不可能是发红包者交由抢定向红包者保管的财物。因为微信红包发出去之后,相当于是被微信这个平台保管着,符合条件的人可向这个平台领取红包(当然对于微信群的成员来说,大家都是符合领取红包条件的,但并不都是符合发红包者制定的领取红包的条件)。因此,将其认定为涉嫌构成侵占罪却有不妥。对于抢夺罪来看,可能有的人认为抢定向红包者是趁本该领取红包人的不备,从群内公然抢走红包,可能涉嫌构成抢夺罪,那么有个问题就需要探讨下,在群里点开红包的这个行为算不算一种强力行为,即算不算对红包这个物施展强力手段使之实现瞬间物的转移。因为抢夺罪一个核心构成要件就是行为人有没有采取暴力手段作用于财物。那么本人看来,由于这是个抽象行为,而且在点开红包的时候也不会造成他人的不适感,因此如果将这个行为看做是一个强力行为,可能欠妥。那么是否就构成盗窃罪呢?那么我们从四要件角度来分析看看。1.主观方面,前提我们已经假设为恶意,即故意,符合要件。2.主体方面,这个咱暂且不讨论。3.客体,显然抢定向红包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符合要件。4.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那么对于前者行为来说,红包上限目前是500元,显然无法构成数额较大的情形,但是倘若认定为该行为是窃取,那么有可能涉及治安行政处罚;对于后者行为来看,核心地方还是在于抢定向红包的这个行为是否属于窃取。由此可见,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个行为的方式定性。那么何为窃取,根据刑法大师张明楷教授的理论来说,窃取是指使用非暴力胁迫手段(平和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第三版P727),“窃取是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第四版P877)。即在张明楷教授看来,盗窃必须符合以下三个特征。1.行为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自己已经占有的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2.排除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建立新的占有关系。3.转移占有的行为违反了被害人的意志。因此,可以看出抢定向红包者的行为完全符合以上三个特征。那么由此,可以看出,将该行为定性为盗窃较为妥当。综上,抢定向红包者如是善意,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财物所有权者可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而如是恶意,则根据他的次数,以及数额等情况综合认定,来确定是否以盗窃来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对于小编的第二个问题的解答:律所可以向其追究法律责任。这里简要解释下,由于红包未被领取将退还给发起人,因此在原受领人未领取红包的情况来看,应视为红包所有权仍归发起人所有。最后,对于小编第三个问题的解答可由第二个问题论述解释,他们的行为如果是抢了定向红包的,次数少或金额少的情况,可视作不当得利较为妥当,可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如果数额累积较大或者次数过多的情况下,认定为盗窃较为合适,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你认同高律师的观点吗?欢迎留言参与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