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立案追诉、量刑处罚标准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赵启峰博士 作者:北京刑事辩护律师赵启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一、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span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七十七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一、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span>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七十七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二、合同诈骗罪的量刑和处罚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span>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七十七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因此,合同诈骗罪中对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二万元以上。对于何谓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导致各地在执行中做法不一。有的省市出台了单独规定,如,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1条,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1)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市及其所辖市、县、区以5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2)湛江、茂名、惠州、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及其所辖市、县、区以4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4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为"数额巨大",4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关于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2条规定如下:单位实施合同诈骗行为,数额在50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数额巨大",3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再如,上海市在《关于本市办理部分诈骗类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中规定:合同诈骗财物价值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合同诈骗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合同诈骗财物价值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由于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对何谓合同诈骗罪中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作出明确规定,但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以前,很多地区的司法机关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虽然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一般规定,但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数额巨大”与合同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二万元以上)的标准过于接近,存在一定冲突。因此,国家应尽快制定相应标准。 对于合同诈骗罪中何谓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同样没有明确规定,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参照司法解释关于诈骗罪的相关规定,合同诈骗导致出现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1)导致被骗公司、企业严重亏损;(2)诈骗所得用于违法犯罪活动;(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4)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5)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等等。合同诈骗导致出现下列情形的,可以认为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2)导致公司、企业破产或者濒临破产;(3)诈骗救灾、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军用物资等,造成严重后果;(4)诈骗数额巨大并且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等。综上,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span>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合同诈骗罪的量刑与处罚标准如下:1、个人实施合同诈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单位实施合同诈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额,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3、个人实施合同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单位实施合同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个人实施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6、单位实施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7、其他量刑情节:(1)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2)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3)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4)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编者注:本文摘选自赵启峰律师团队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赵启峰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刑辩专业律师。曾长期在公安机关工作,办理过大量经济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以及人身、财产损害案件。赵启峰博士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一直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是全国各地重大刑案辩护,并聚合了一批拥有法学博士、法学硕士学位、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精英作为律师团队。赵启峰律师尤其关注以下十大类犯罪:贪污贿赂犯罪(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资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物罪);渎职类犯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侵犯财产类犯罪(诈骗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盗窃罪);融资类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内幕交易罪等);制假售假类犯罪、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串通投标罪);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伪造证件、印章类犯罪;事故类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我们的工作目标:努力做中国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敢打硬战,进行无罪和罪轻辩护,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我们辩护工作的唯一目标。欢迎登陆我们的专业网站:http://www.rucxsbh.com/有关刑事犯罪辩护相关法律咨询,请联系:手机:13910472114(北京,赵启峰律师)邮箱:[email protected](北京) 地址:北京市东三环北路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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