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受贿罪立案追诉与量刑标准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赵启峰博士 作者:北京刑事辩护律师赵启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一、受贿罪立案追诉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一条,受贿罪的追诉标准如下:1、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2、受贿
一、受贿罪立案追诉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一条,受贿罪的追诉标准如下:1、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2、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5)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6)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7)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8)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3、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二、受贿罪的量刑和处罚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受贿罪的量刑和处罚标准如下:1、受贿数额较大,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不具有其他加重情节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多次索贿的;(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5)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6)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7)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8)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3、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为 “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4、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上述第2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5、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为“ 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6、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上述第2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7、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三百万元以上),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8、对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9、其他量刑情节:(1)国家工作人员出于受贿的故意,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其他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3)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4)索贿的,从重处罚。(5)办理受贿刑事案件,要根据刑法关于受贿罪的有关规定和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惩处少数,教育多数。在从严惩处受贿犯罪的同时,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6)受贿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酌定从轻处罚。(7)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8)对于具有立功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立功表现所起作用的大小、所破获案件的罪行轻重、所抓获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法定刑以及立功的时机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9)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办案机关掌握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同种其他犯罪事实的;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  (10)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的;如实交代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1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不如实供述罪行的;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曾因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或者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其他不应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具有上述第(11)项规定的情形,全部退缴赃款赃物,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受贿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 编者注:本文为赵启峰律师整理,转载请注明。有关刑事犯罪辩护相关法律咨询,请联系:13910472114(北京)。赵启峰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刑辩专业律师,1974年出生。曾长期在公安机关工作,办理过大量经济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赵启峰博士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一直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是全国各地重大刑案辩护,并聚合了一批拥有法学博士、法学硕士学位、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精英作为律师团队。我们的工作目标:努力做中国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敢打硬战,进行无罪和罪轻辩护,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我们辩护工作的唯一目标。欢迎登陆我们的网站:http://www.rucxsbh.com/手机:13910472114(北京,赵启峰律师)邮箱:[email protected](北京)地址:北京市东三环北路38号
责任编辑:北京刑事辩护律师赵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