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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辩护指南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赵启峰博士 作者:北京刑事辩护律师赵启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了解了合同诈骗罪的概念、特征、行为手段、追诉标准以及与相关罪名的联系与区别之后,在诉讼实务中就可以有针对性地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有效的辩护。一般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也不构成其他犯罪,应进行无罪辩护
了解了合同诈骗罪的概念、特征、行为手段、追诉标准以及与相关罪名的联系与区别之后,在诉讼实务中就可以有针对性地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有效的辩护。一般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也不构成其他犯罪,应进行无罪辩护;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客观上确实实施了通过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但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可能构成其他罪名较轻或处罚较轻的犯罪,或者具有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的情节,则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辩护策略,如罪轻辩护或轻罪辩护,最大程度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根据犯罪数额作无罪或罪轻辩护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一个重要标准便是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span>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七十七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因此,在办理合同诈骗案件时,首先需要确认诈骗数额是否符合立案标准,如果尚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则不应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此时是否构成普通的诈骗罪,存在争议。同时,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不仅决定着是否构成犯罪,也决定着具体的量刑高低。尤其在涉及对犯罪数额的认定和计算时,一定要注意不要将一些不应计算为犯罪数额的项目列入。另外,也要注意查明诈骗所得中是否已经对受害人进行了退赔,如果退赔,这一部分应予扣除,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二)根据有无减加重或轻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除了犯罪数额标准,一些特殊情节是否存在,也决定着是否能够从轻或从重处罚。虽然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对合同诈骗罪中具有哪些加重或减轻情节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刑法原理,参考司法解释关于诈骗罪的相关规定,仍可以从具体情节上采取相应的辩护策略。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2)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谅解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因此,在办理诈骗案件时,要注意查清有无上述从轻情节,以便作相应的无罪或罪轻辩护。(三)根据犯罪主体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进行无罪或罪轻辩护在共同犯罪中,不同的犯罪地位不仅影响着量刑高低,甚至有时也决定着是否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则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如果教唆犯罪,如果被教唆犯罪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在办理共同诈骗犯罪案件时,要注意分清主从犯及是否有胁从犯、教唆犯等,并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地位进行相应辩护。(四)以是否既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对于合同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一般应以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是否得逞,即是否已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并且达到数额较大为标准。因此,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合同诈骗,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没有骗取到财物或者虽然骗取到财物但数额较小,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五)以是否属于单位犯罪中的责任人员做无罪或罪轻辩护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合同诈骗罪的规定处罚。因此,在单位犯罪中。一定要注意分清行为人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和责任,避免将并非责任人员的人纳入要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参考《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中关于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的有关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主、从犯。但具体案件可以分清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因此,单位实施的合同诈骗罪中,如果有办事人员为执行上级命令而从事的一些行为,一般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六)以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作无罪或罪轻辩护合同诈骗罪与一般的合同纠纷或合同欺诈的本质区别就在于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签订合同后,虽然因出现各种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甚至行为人不愿继续履行,只要其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或动机,不应构成合同诈骗罪。(七)以是否具有履行的意思或能力作无罪或罪轻辩护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虽然采取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但根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意思或能力,即便会小额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目的也是为了骗取更大利益。因此,在办理涉及合同诈骗的案件时,必须主要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的意思或能力。如果行为人具有履行的意思或者能力,即便因后来发生一些困难导致无法履行,也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八)以是否使用欺骗手段作无罪或罪轻辩护合同诈骗与一般的合同纠纷在客观表现上的最大不同,就是合同诈骗行为人采取的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性手段签订和履行合同,其相关信息大多为虚假,目的是为了让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一般的民事纠纷主要是因合同各方对合同履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产生争议,并未采取欺骗手段签订和履行合同,即便存在一些欺诈行为,如夸大自己的履约能力或产品质量等,也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欺骗。(九)以是否属于合同纠纷作无罪辩护由于现实中合同纠纷的复杂性,有些纠纷可能会与合同诈骗犯罪中的一些行为发生混淆,对此应特别注意,避免将合同纠纷认定为合同诈骗。这就要通过收集各种主客观证据,探求当事人真意。尤其是近些年来,有些地方出于地方保护,会不正当地动用司法手段,将本来属于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定性为合同诈骗等刑事案件,造成恶劣影响。针对少数基层侦查机关越权插手经济纠纷,异地抓人、扣物、查封企业财产等行为,影响检察机关公正司法的形象,助长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对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依法正确适用逮捕措施的通知》(2002年5月22日)已经明确指出,要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经济犯罪案件具有案情较复杂,犯罪与经济纠纷往往相互交织在一起,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易区分的特点。认定经济犯罪,必须严格依照刑法规定的犯罪基本特征和犯罪构成要件,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几个方面综合考虑。各级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工作中,要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尤其要注意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违约、债务纠纷的界限,以及商业秘密与进入公知领域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的界限,做到慎重稳妥,不枉不纵,依法打击犯罪者,保护无辜者,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不能把履行合同中发生的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对于造成本地企业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作为犯罪处理,防止滥用逮捕权。对于合同和知识产权纠纷中,当事双方主体真实有效,行为客观存在,罪与非罪难以辨别,当事人可以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更要慎用逮捕权。(十)以其他法定理由或罪轻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对于合同诈骗罪的无罪或罪轻辩护,除了可以根据以上所述进行针对性辩护外,还可以考虑到刑法关于无罪或罪轻的一般规定,并结合具体的犯罪情节进行辩护,虽然法律上虽没有明确规定一些特殊情节可以减轻、从轻、免于处罚,但绝不可以忽视这些情节对于量刑具有的影响,具体如下:1、犯罪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是否形成证据链条,程序有无瑕疵;2、是否自首,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3、是否具有立功表现,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认罪态度,认罪态度较好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5、犯罪阶段,属于犯罪预备、中止还是未遂,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6、悔罪表现,如积极退赃、赔偿等可以酌情从轻处罚;7、是否取得受害人谅解;8、是否具有前科,是否多次犯罪;9、受害人数,社会影响大小;10、是否具有其他减轻或免于处罚的情形,等 等。编者注:本文摘选自赵启峰律师团队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赵启峰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刑辩专业律师。曾长期在公安机关工作,办理过大量经济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以及人身、财产损害案件。赵启峰博士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一直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是全国各地重大刑案辩护,并聚合了一批拥有法学博士、法学硕士学位、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精英作为律师团队。赵启峰律师尤其关注以下十大类犯罪:贪污贿赂犯罪(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资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物罪);渎职类犯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侵犯财产类犯罪(诈骗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盗窃罪);融资类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内幕交易罪等);制假售假类犯罪、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串通投标罪);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伪造证件、印章类犯罪;事故类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我们的工作目标:努力做中国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敢打硬战,进行无罪和罪轻辩护,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我们辩护工作的唯一目标。欢迎登陆我们的专业网站:http://www.rucxsbh.com/有关刑事犯罪辩护相关法律咨询,请联系:手机:13910472114(北京,赵启峰律师)邮箱:[email protected](北京) 地址:北京市东三环北路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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