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审视非法集资的逻辑含义

来源:无谓无畏 作者:无谓无畏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非法集资问题由来已久,由于大家没有深刻认识和了解掌握非法集资的概念含义和既往案例的实质要害,在思想上没有高度重视,以致愈演愈烈,在不少地方对民生造成了战争般的破坏,民间财富化为灰烬,社会严重倒退。 在对非法集资的错误认识上,特别是2017年3月2
非法集资问题由来已久,由于大家没有深刻认识和了解掌握非法集资的概念含义和既往案例的实质要害,在思想上没有高度重视,以致愈演愈烈,在不少地方对民生造成了战争般的破坏,民间财富化为灰烬,社会严重倒退。  在对非法集资的错误认识上,特别是2017年3月2日的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银监会主席郭树清的助理杨家才的一席话,什么“非法集资是一个‘由爱生恨,始乱终弃’的故事”、什么“少女(意指‘集资人’)爱上骗子(意指‘集资企业’)”,什么“一个开始利益共同体,极少有举报的,即便各地都有举报办法,但‘天下熙熙,皆为利往’。政府开始的时候,很多人又觉得是棒打鸳鸯。等到知道失足,才追悔莫及”,还有“以前把投资者叫做受害人,但是之前受益了,我们揭示这个人是骗子,你还要跟他爱的死去活来,最后一拍两散受害,说我是受害人,找政府闹事,有点说不过去。愿赌你就要服输,而不是愿赌,输了你就找政府”,等等,竟然把非法集资中的被集资人和集资人(或者企业)双方混淆成相互对应的关系,把官方应负的责任推卸得一干二净,完全错误理解了非法集资的本质内涵。  在阐述非法集资的实质前,有必要先讲一下民间借贷、民间集资的含义及其与非法集资的区别。民间借贷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基于资金供需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借贷双方一般是一一对应关系。民间集资是某人向亲戚朋友等熟人之间或者企业向内部职工集资的现象,一般是一方相对多方的关系。由于民间借贷和民间集资的当事人之间相互认识,自觉自愿地发生资金往来,所以,属于自然合法行为(诈骗除外),产生的风险由当事人自负,与官方无关。如果民间借贷和民间集资过程中发生意外,当事人之间一般走民事诉讼之路,类似家务事,官方不介入。非法集资,根据1998年6月30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令 第247号)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突出点在于“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这里的社会公众,是指不特定对象,包括相互认识的和不认识的。由于老百姓从众的习惯性驱使,在没有了解把握真相的情况下,往往被他人传言后亦步亦趋,陷入困境后发觉为时已晚。为什么官方在非法集资问题上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国务院于2015年10月19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第三条第(四)项中明确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第一责任人”),而在民间借贷、民间集资上无关?因为非法集资中的集资人或者企业的集资金额有一个从小到大的过程,作为社会管理者的官方,应当时刻警惕和及时反应,否则,官方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就可以取消了。更何况,不少非法集资案件中,官方本身就是始作俑者。  在非法集资中,被集资人、集资人(或者企业)、官方三者之间的责任担当是处于不同等级的。作为被集资人(中间掮客除外),既然没有集资的行为,就谈不上与集资人(或者集资企业)责任对应之类的说法。在集资人(或者企业)发生兑付危机后,被集资人因为钱只有出去没有进来或者损失了,当然是受害者。对于集资人(或者企业),因为未经法律许可,集资了社会公众的钱,兑付困难了,无论是挥霍浪费了还是经营亏损了,都属于损害被集资人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而针对官方来讲,根据权责对应的原则,是非法集资的最大责任人,犯有失职渎职的罪行。所以,如果某个地方爆发非法集资危机事件,首先应该追责的是地方官员,特别是那些在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趁机变相发财、脚底抹油的腐败分子。  如果某个地方在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没有相应的反腐败相应跟上,没有处置一批失职渎职的官员,那么,这样的地方就很容易死灰复燃,因为造成非法集资的根源(官僚腐败)没有揪出和消除。特别是对于经济发达地区来说,腐败官员通过非法集资来捞取好处甚至剽窃民财,已经是惯性通道和手段。可以这么说,非法集资是假,官员腐败是真。下面举个例子,来说明非法集资的祸根在于官僚腐败的事实。浙江省东阳市的吴英案,2017年就立案侦查和处置了,人身罚于2012年就终审判决了,可集资财产至今没有结果,受害人至今没有拿到分文集资款。从中看出,东阳官员的腐败显然是非常严重的。正因为吴英案中的东阳腐败官僚大量潜伏,没有揪出一个,以致后面的非法集资案件一个接一个地喷薄而出,涉及金额越来越多,处理难度越来越大,给当地民间和社会造成地震般的毁损,就像当地许多人说的“一觉醒来回到解放前”。对于处置非法集资的腐败官员来讲,以被集资人也是非法集资参与者为由,把人民赋予的权力蜕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在偌大的处置平台上为所欲为。有的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台上孔繁森台下王宝森,暗地里蚕食侵噬属于老百姓的财产。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既然相对被集资人而言,属于民事法律层次,没有点滴违法犯罪同谋性质,更是《刑法》第六十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债权优先)之规定,那么,突破“先刑后民”的司法惯例也是可行的。毕竟,司法的功能主要在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维护社会稳定所需。
责任编辑:无谓无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