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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国家错案警示日”迫在眉睫

来源:爱的天国 作者:爱的天国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在今年的两会现场,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等代表联合提交议案,建议把“5?9错案警示日”上升到国家层面,建立“国家错案警示日”。杜绝赵作海、聂树斌、呼格吉勒图、浙江叔侄等冤错案件发生,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
在今年的两会现场,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等代表联合提交议案,建议把“5?9错案警示日”上升到国家层面,建立“国家错案警示日”。杜绝赵作海、聂树斌、呼格吉勒图、浙江叔侄等冤错案件发生,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建立“国家错案警示日”,有利于树立人权保障理念。保障人权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也是评价一个国家法治建设水平的重要标准。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展都是围绕确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进行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与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力是不对等的,其权利很容易受到来自国家权力的侵犯,从而导致错案的发生。建立“国家错案警示日”,有利于警示教育广大政法干警贯彻司法公开、辩护、无罪推定等人权保障原则,牢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保障。 建立“国家错案警示日”,有利于树立程序公正理念。 以赵作海案件为代表的冤假错案的发生,反映出办案人员不惜以牺牲程序公正换取案件的侦破、审结的错误理念,其结果不仅造成了错案发生,更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建立“国家错案警示日”,充分展现人民法院依法纠错的决心和力度,有利于警示教育广大干警切实转变工作观念,强化程序公正理念。在侦查环节,优化刑讯逼供、非法取证防范机制,完善侦查阶段内部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机制,加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措施和侦查措施的司法监督,严格把握侦查终结的证据标准,提高取证的质量和水平;在起诉环节,既要严格把握起诉标准,避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又要强化对侦查权的监督,将防范错案关口前移;在审判环节,要切实推进庭审实质化,规范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充分保障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辩护权,确保在法庭内完成事实证据调查、控辩意见辩论以及裁判结果的形成,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建立“国家错案警示日”,有利于树立证据裁判理念。刑事诉讼活动是收集、审查、判断、运用确凿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证据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建立“国家错案警示日”,通过深刻总结赵作海等错案教训,将有利于警示教育广大政法干警强化证据裁判理念,坚持证据裁判规则,做到认定案件事实必须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做到对存疑的证据不能采信,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坚决依法排除,确保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建立“国家错案警示日”,有利于树立无罪推定理念。我国刑诉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受传统理念的影响,不少办案人员不将被告人当作平等的诉讼主体对待,先入为主视其为有罪之人对待的错误理念,导致控辩结构失衡;被告人在法庭上处于被审讯的地位,辩护权不能充分行使;对一些重大存疑案件,由于担心“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会放纵罪犯,即使明显感觉案件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一些法官也不敢坚持宣告无罪,而是习惯于“疑罪从轻”,或者将案件多次发还重审,或者作出留有余地的有罪判决,最终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还有的证据存疑案件在公检法三机关之间来回流转,被告人被长期羁押。建立“国家错案警示日”,不仅可以有效树立司法人员的无罪推定理念,而且可以带动相关法律和配套制度的建立完善,更好地贯彻落实无罪推定原则,将我国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提升到更高水平,提振人民群众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信心。 建立“国家错案警示日”,有利于增强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近几年司法机关逐渐加大了对系列错案的纠正力度,认真践行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多年的不懈努力使无辜者的沉冤得以昭雪,被错杀者的冤魂得以安息,真正的凶手受到惩罚。一批批错案相继得以纠正,不仅维护了司法的公正和法律的权威,而且极大提升了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的信心,巩固了党的执政基础。“国家错案警示日”的建立,更会成为人民群众了解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法治建设行进的轨迹,司法建设的进步的重要窗口,看到人民法院坚持无罪推定,坚持疑罪从无,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的决心与勇气。
责任编辑:爱的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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