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国家错案警示日”真的迫在眉睫?
来源:刑者有疆 作者:刑者有疆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商榷 p { margin-bottom: 0.1in; line-height: 120%; }a:link { }建立“国家错案警示日”真的有必要吗?近日,有人大代表建议把“5?9错案警示日”上升到国家层面,建立“国家错案警示日”。对此,有文章认为,建立“国家错案警示日”迫在眉睫(以下简称“该文
商榷 p { margin-bottom: 0.1in; line-height: 120%; }a:link { }建立“国家错案警示日”真的有必要吗?近日,有人大代表建议把“5?9错案警示日”上升到国家层面,建立“国家错案警示日”。对此,有文章认为,建立“国家错案警示日”迫在眉睫(以下简称“该文”)。本文并不同意,在此商榷。该文认为:建立“国家错案警示日”,“有利于树立人权保障理念;有利于树立程序公正理念;有利于树立证据裁判理念;有利于树立无罪推定理念;有利于增强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至于“国家错案警示日”的活动内容却只字未提。据新闻报道,2010年,河南法院将赵作海被无罪释放的5月9日确定为“错案警示日”,已连续七年于这一天邀请专家、学者和审判一线法官,反思错案教训,研究防范措施。(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sf/news/fzrd/2017-03-14/doc-ifychhus1202443.shtml)由此推测,该文作者似乎赞同河南法院的做法,即“国家错案警示日”旨在对法官进行教育,从而防止错案发生。本文认为,值得商榷之处在于:1、众所周知,错案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最近一段时间纠正的错案大多发生在九十年代前后,而1983年开始的全国“严打”是其大背景之一。面对犯罪肆虐的态势,从重从快打击犯罪自然会成为一种政治任务和法律任务。河南商丘“赵作海案”当时就是在政法委的协调下结案的,在此过程中检察院多次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起诉,但最终还是被“协调”结案。管中窥豹,可见防止错案发生的根本举措在于对刑事司法活动恣意的规制,尤其是对权力的规制。试图通过教育来解决冤假错案问题,无疑是隔靴搔痒。2、实际存在的刑事司法理念绝不是凭空发生的。实践中的“疑罪从轻”——而不是理论中的“疑罪从无”——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刑事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司法机关作为广义政府的一部分,在处理刑事案件时绝不仅仅是“依法办事”,而是要考虑“依法办事”的社会后果。对于存疑案件,如果严格“依法办事”而“疑罪从无”,司法机关如何应对被害人家属的纠缠。注意,这里的“纠缠”不是无理取闹,是有这个国家的民众的朴素的道理的。只不过这种道理与教科书上的或者外国的道理不同而已。“疑罪从无”固然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利益,那么被害人的利益呢?被害人难道要受到二次伤害?此时,法律的公正何在?在此,本文既不是要否定“疑罪从无”,更不是为刑事司法实践中不光彩的部分辩护,只是,我们在思考这些问题时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上的推演,而是要看看脚下的土地和这片土地上的人民。刑事司法理念只能从实实在在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生长”出来,而不是从其他地方“移植”过来。这是生态学问题,而不是工程学问题。3、“国家错案警示日”一旦建立,那么随之而来就会有各个机关相应的活动,而这自然就需要一定的人员配置、场地支持、经费安排、督导检查等。在财政有限的情况下,这笔开支是否“用在刀刃儿上”?该文似乎隐含了一个前提:即假设政府是个“土豪”,可以一掷千金。然而事实上政府更像个“家庭主妇”,每笔开支都需要精打细算。现实中有没有做到那是另外一回事儿。4、据以支撑该文的五点内容是无法证伪的——你无法说它哪里错了——但它们实际上究竟能产生什么样的效果一时无法得知。这似乎是一种论证的通病:一项措施可能产生的好处和潜在的缺陷都是思维“发散”出来的,就像学生时代的论述题。至于一项制度运行的环境以及在运行中可能产生的“变异”,似乎很少关心。对此,不只是无知还是不屑?这个问题有必要向经济学学习,尤其是行为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综上,建立“国家错案警示日”真的有必要?真的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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