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社会法学创始人罗斯柯·庞德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文的开篇所描绘的那种情况也许正在我们的身边发生:教授们根据那些靠不住的事实,建立起一套顽强的、违反生活事实的和非常固执的教义,并企图使生活符合他的理论模型。当法律科学一发生实际影响时,它就起阻碍作用。实际上,仅就"理论"本身而言,中国的法学今天已经相当的深刻和发达。而且,法学家们也绝不是不关心社会现实和法律实践,只不过,他们为法制建设和法律实践所提供的智慧具有些许"超现实"的意味。他们大都乐于提供一个又一个美好的远景,至于抵达这些远景的每一步该怎么走,似乎没有人多想。而法律实践者们每天都在这一步一步前进的路上,他们无论如何是无法忽略这个问题的。所以,准确地说,不是法学家们不关心实践,而是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秉承着不同的话语系统。问题在于,如果法学只是追思无限遥远的过去和预言无限遥远的未来,而不提供现实生活的答案,不提供有针对性的现实批判,我们有什么理由认为一定是法律实践落后于法学,而不是相反? 法学研究向书斋的退隐使得法学家更像知识分子了,而法律教育描画出来的却是一幅虚线条的法律乌托邦版图。法律教育的职能在于培养能够独立思考并具有判断能力的法学家,培养能够深入理解法律的精神、能够以有助于正义实现的方式处理法律问题的法官、检察官、律师。而由大学法学院系的授课内容所体现的法学知识体系在其中发挥着主要作用,它为司法实践解释和适用法律提供理论依据。因此,法学教科书提供的应当是一种法学的思考方式和对法律精义的深刻阐释,而不仅仅是碎片化的法律知识。但是现在,最具学术挑战性的教科书写作早已变成了一件最简单不过的事情,只要几个人稍作分工,一个暑假就能制造出厚厚一本大书。千篇一律的法学教科书,里面没有编写者的个人智慧,也不承担法律思维能力的训练任务,它们与法律教育的目标无关,与学术无关。 案例教学法被认为是培养符合实践需要的法律人才的一种有效方法,而在大学的法学院系开始流行,但是目前的法学著作以及案例教学中所使用的案例,几乎都是为了对某一理论问题进行解说而设计出来的,并不是真实发生的案例。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案件往往比这些虚构的典型案例复杂得多,在法官那里,几乎每一个案件都是复杂案件,每一个案件中都有事实与法律的纠缠。而眼下的法律教育包括案例教学,并不能给未来的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生活的真实经验,法学院的功能就是造就这样的法律工作者:他们只知道书本中的法律,而不懂得社会生活中的法律。法学为他们提供了从事法律工作的机会,却并没有为他们架起通向法律世界的桥梁。他们要在漫长的职业生涯中才能看清法律的真实面孔,并感叹法学理论的几多虚妄。 当然,将法学理论不能满足实践需要的状况完全归咎于法学家,似乎并不公平。制度上的某些障碍,也是导致理论与实践之间产生隔膜的原因。虽然遇到疑难案件时,法院也常常请法学专家进行论证,但是大多数情况下,真实的审判过程对包括法学家在内的社会公众而言仍然十分神秘。法律案件可以公开的部分,往往很难说明法律运作的真实状况,这让法学家们感到,法律实践的事实不能为他们的研究提供有效的帮助,从而丧失关注法律实践的兴趣。国外的法学期刊,相当多的内容是对法院判例的评论,对司法过程的关注使得法学研究具有了一种附加功能,即通过评论法院判例而行使对司法的社会监督功能。而我们法院的判决书被学者们称为"不讲理的判决",因为里面大多没有详细的判决理由,没有从事实到法律、再到判决结果的法律推理过程。而且即使是这样的判决书,通常也并不公开,再加上审判过程的神秘化和司法独立性的欠缺,法院判决也确实很难成为学者们研究法律运作真实状况的有价值的样本。现在,许多法学教授和博士到司法实践部门挂职,这似乎为法学家们亲历原生态的法律实践提供了机会。但是,这种形式的人员流动基本上是一种政治安排,而不是法律共同体成员的制度化的日常流动。比如教授们到法院挂职副院长,大多并不参与具体的审判活动,一般也不是审判委员会的成员,而且挂职是有期限的,所以他们对司法实践的影响极为有限。何况,法学家们一旦投身法律实践,不再只是一个单纯的法学研究者,他们也许会遇到比以前更多的话语禁忌,从而变得失语。 实际上,中国社会的法律共同体并没有真正形成。法律学者和法律实践者之间的那种隔膜,也同样存在于学者和学者之间。法学学科的细密化,已经导致了法学家群体的高度分化,不同法学学科的学者很少有机会出现在共同的学术会议上--偶尔坐在一起开会,通常也是无话可说,或者各说各话,他们相互之间一般也不认为对方是自己的同行。法学家以二级学科为纽带的交往方式使得不同法学学科之间壁垒森严,缺乏对话的兴趣,法学界难以形成对法律的共同信仰,而且也导致法学与整个学术界的对话能力的低下。今天,一个法学家可以理直气壮地批评另一个法学家不懂法。这就构成了一种奇异的景象:在法学繁荣的背后,"法盲法学家"是完全可能的。 无论是作为一种高度专门化的知识体系,还是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控制手段,法律及法律之治都是我们这个时代最引人注目的话语。今天,我们可以抱着无比从容的心态审视西方的法律文化,我们也有条件专心于对法律秩序的具体建构,以达致法治理想的"理性之架构运用"。但是,如果法学的"应然"来自于天堂,法学的"实然"来自于想象,那么法学家很有可能身在时代的剧场而仍然缺席。数十年后,当我们进入历史,而后人回顾前尘,他们也许会发现:这个时代法学的繁荣不过是法学家们的自娱自乐。 所以,贺卫方教授提过的问题我想在这里重新提出:今后,法学家能够走向前台么?我们从事法律教育和法律学习的人们要为此作怎样的准备呢? 法学家可以坐在书斋里,但是,书斋里的法学家需要时常看一看窗外,在聆听天籁的同时,也要品味一下街上喧闹的市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