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中国的法学家们来说,自己的学说能否在司法判决中留下一星半点儿的痕迹,他们并不在意;他们在意的只是自己著作的被引用率,而且,他们在意的主要是同样以法学研究或法律教学为职业的同行们的引用,这是他们在法学家的小圈子里获得满足感的基本"路径"。于是,法学著作可以在书斋里被制造出来,并需要在书斋里保持其影响和地位。较少有人关心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命运,也难得有谁把"贡献一个通说"作为自己的学术追求,法律实践中的"雕虫小技"难等大雅之堂。 牟宗三先生认为,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思想,虽然已经产生和充分发扬了"理性"的"内容"上的表现,但是却欠缺"理性"在"外延"上的表现;虽有民主思想,却因不知如何实现之,而未能达致"理性之架构运用"。这一现象今天或许依然存在。对于法律的技术层面,中国的法律学者普遍未予重视,以至于我们的法学观念已经直追欧美,而对于实现这些先进理念的制度技术仍然缺乏认知。虽然"法学最终不仅是科学,也是一种技术",但是,我们法学研究的主流倾向却是:不提供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可操作性的方法,不解答法律实践提出的细节问题,也不试图通过对法院判例的评析来促进"具体的法治"。近几年,我国法学界虽然已经开始重视对法律解释、法律方法、法律推理等技术层面的法律问题的研究,但是,这种"重视"仍然只是对此类问题的"理论"的重视,而不是对中国的司法实践所提出的有关此类问题的理论解答需求的重视,这导致了法律技术理论的形而上学化。 19世纪之后,法学在西方终于摆脱哲学、政治学、宗教和伦理学的控制而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短暂的自豪和欣喜过后,法学家们却不无遗憾地发现,建立在实在法基础上的法学虽然获得了学科地位上的自主和自尊,但是也不得不接受这样的宿命:"实证法最终是无意志的,随时准备好武器,不仅为了对付立法者的智慧,也为了对付独裁者的激情……所有注释书、注解、专论、问题、论文与法律案件的内容是什么呢?……十分之九以上都是在处理漏洞、模糊不清、矛盾,处理实证法的不真实、过时与恣意的情形,……因此,法学以偶然性为研究客体,自己却成了偶然性;立法者修正三个字,整个图书馆都变成了废纸堆。" 从此,法学的这种形而下的"速朽"品质,就成为法学家心中永远的隐痛。由于中国文化传统向来重价值而轻技术,因此,这种隐痛在中国法学家心中显得更为强烈。而在图书馆里,我们也确实有一种悲凉的感受:十年前出版的法学著作,如今十之八九已经变成了废纸。检视西方历史亦可发现,伟大的思想家中对法律有深刻洞见者不乏其人,而法律家又可享有"思想家"之誉的,却并不多见。还有学术梦想的法律学者,谁甘心"身与名、一起臭"(启功先生诗句)呢?"一般而言,法学学术层次愈高,抽象性也相对提高。"许多人也错误地相信,这句大体正确的话"反之亦然"。出于对实在法学短命的恐惧,出于对学术永恒性的追求,中国的法学家们难以掩饰对法的形而上的迷恋。他们常常从抽象的理念出发,对已经被人类反复思考过的那些古老命题继续思考。表面看来,这种追问"正义"(在此只是作为法律终极价值的代名词)的法学似乎是一种普适性的法学,但是,真的存在一种真理一样的普适性的法学吗? 在人文社会科学的所有门类中,法学是最具实践性的,它最不应该成为纯粹的书斋里的学问。正如德国法学家伯恩·魏德士指出的那样:"在法学与法理学中,除非出现严重的功能与歧途现象,则不可能存在无实践基础的理论或者无理论基础的实践。如果一个实践者,如法官或律师缺乏基本的理论知识,就不能称为优秀的实践者。理论和实践必须彼此引导、丰富和修正。"法学自身的研究对象决定了它与当下的法律实践之间具有某种必然的关联,即使是法学学科中最为抽象的法理学,也不能切断这种关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