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卫方教授发现,在"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历史震荡中,居然看不出多少法学家的影响。这场运动中的英雄是哲学家、文学家、历史学家和革命家,而不是法学家。 法学家何以会缺席?贺卫方教授认为:其一是当时中国近代型的法律制度尚处在模仿阶段,我们还没有真正的法学知识传统。在我们的古典知识格局中,法律算不上专门知识,更非精深高雅之学问,法学是一个没有多大吸引力的领域。其二是摆脱司法方面的外国控制和向西方学习的矛盾需求,让我们时而感觉到西方法律制度在文化上的优越性,时而又因为变革法律中的西方压力而对变革本身产生仇视。我们失去了从容的心态,变得急躁、无奈、麻木和自暴自弃。其三是当时的思想家们对如何通过具体制度建立良好的法律秩序用心极少,三大主流思想的民族主义、自由主义和共产主义,都未能重视法治之于民主社会的价值。 今天,我们的法学知识传统仍然相对匮乏,但法学早已不是"五四"时期的"丑小鸭"了。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中国开始以前所未有的努力试图走出"前法治国家"的阴影,对法治理想国的神往以及由此引发的法律的"造山运动",使得法学俨然成为一门显学,也为法学直接对社会生活发生影响提供了难得的契机。"被请进中南海",进而被"上行下效"地请进各地的省委大院,成为法学家们在这个时代里最大的荣耀。参与立法活动,倡导司法改革,担任兼职法律顾问或者律师,到法院、检察院、司法厅(局)挂职,甚至上书最高权力机关而对立法活动直接发生影响,法学教授和法律学者们似乎表现出前所未有的满腔热情参与到法治社会的构建行动之中。 那么,法学家是否真的已经走到了中国伟大实践的前台?法学家投身社会实践是否就一定意味着法学自身的实践?对于这个问题,似乎还要暂且存疑。因为,这主要取决于这些法律人是否还在继续以法学家的人格行动,而不是取决于他们是否"站在前台"。比如,在服务于立法机关时,你表达的是一个法学家的独立立场,还是一个"政治人"的理性选择?你担任兼职律师是为了促进社会公正的有效实现和法律运行环境的整体改善,还是仅仅为了提高自己小家庭的物质生活水平?你到实务部门挂职是为了"让法律成为这个国家的政治信仰"(林肯语),还是仅仅为了寻求个人在"体制内"的前途?应当承认,在任何一种场合,对后者的追求都有其一定程度的正当性。但是,当后者与前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对一个法律人的考验就会出现。此时,如果这个法律人"本能的"选择和"理智的"选择都归于前者,我们才能从茫茫人海中,辨识出这个时代里真正的法学家。 不过,法学家们对社会的贡献主要不是通过自己投身于法律的实践,而是主要通过法律教育和法学著作来对法律实践发生影响--自从19世纪欧洲大陆的"法典化运动"大功告成之后,法学家的位置就被定格"在法律教育而不是立法实践中"了。 经历了革命,经历了法律的历史断裂之后,中国真正的法典化时代才刚刚开始,今天中国的法学家们恰逢其时。但是,他们中的大多数却和法典化之后的欧洲同行一样,"不是作为立法者或者社会改革家走在行动的前列,而是作为一个档案管理员蛰居在学院里";只不过,今天中国的法学家不只是在"小心翼翼分门别类地整理法条和案例",他们也在不亦乐乎地忙着清点别人的遗产或"现产"。今天,中国的法学--无论是探求形而上的命题的那一类,抑或讨论形而下的现象的那一类,都主要是作为一种"学问"而存在的;它和其他的学问一样,成为大学或者研究机构里的教授、学者们借以谋生的饭碗,成为法科研究生们借以谋取学位的目的或者手段。虽然,中国法治进步的丰碑上不能不镌刻法学家们的历史功绩,但是,法学研究"脱离实践"的抱怨声在法律实务界从来都没有停止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