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将中国法学教授们的法理学著作与国外法学家的法理学著作加以对照,我们就会发现这样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国外法学家的法理学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的法律制度基础之上的,尤其是法理学教科书,主要都是以本国现实的法律制度为土壤而培育起来的知识之树,命题由规范产生,所以,即使是法理学著作,也常常涉及对具体法律问题的探讨,也会引用任何部门法的条文或者法院判例作为论据材料。而中国学者的法理学著作(包括法理学教科书)讨论的则大多是抽象的"法"或"法律",其理论赖以产生的基础不是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而是别人的法律理论;其研究对象不是作为社会现象的法律及其运作状态,而是作为理论形态的法学,它是对一切可接受的或者中庸的法理学观点的勾兑与拼装。这样的法理学,切断了自身与当下社会生活之间的血脉,在其中,我们看不见具体法律制度的影子,我们找不到这棵知识之树扎根的土壤。似乎法律不是一种制度性的实践,似乎法学可以忽略法律赖以存在的社会政治现实。对普适性的追求,让理论失去了故乡。这种没有时代面孔、没有接受实践的"引导、丰富和修正"从而与现实法律制度的运作没有关系的法律理论,不能为我们提供对自身生存境遇的思考力,用它去"引导、丰富和修正"实践,最终我们只会发现,那不过是一场唐·吉珂德面对风车的战争。 我们经常可以听到,中国的法理学者不无遗憾地坦言自己没有部门法的知识背景,但是,这并不会对他们构成妨碍--相反,正是这些生产抽象性法学知识的人,更接近法律人心目中的法学家。而从事应用法学研究的部门法学者,则通常被定位为"××法专家"。基于这种差异,不仅法理学者倾心于形而上的游弋,就连部门法学者也有一种对抽象性理论的无限神往--能写出一两本部门法学著作而不引用一个法条,成为不少学者的最高学术理想;大量的法学博士论文都喜欢选择宏大的题目,醉心于"宏大叙事"。如果说19世纪西方法学家创建法学独立学科的努力,是为了在科学阵营中找到自己的位置,那么今天中国的法学家们有意远离实在法,则不过是为了重新在哲学家那里争得一席之地。尽管离开规范人的行为的社会生活实践,法律条文就毫无意义;但是,你却可以不必关心法律的现实运作、不必研究任何一个法律条文而成为一名法学家。 当然,注重法的现实基础并不意味着只能坚持实用主义的哲学路线,更不意味着庸俗的"服务于实践";理论的抽象性程度,也绝不是判断这种理论与实践之间的距离的真理性尺度。法学的病症在于:我们已经习惯并且陶醉于"以理论生产理论",而不加入社会生活事实的原料。我们变成了"摩登时代"的产业工人,守候在流水线旁,法学概念是生产线上的零件,辩证思维和逻辑推理是我们手中的电烙铁和螺丝刀。我们来不及思考,只是不停地组装,法学的"自主知识产权"就此丧失。最重要的是,我们生产的产品并不合用,因为我们不在乎产品的功能和用途,我们的眼里没有"上帝"。对"法"与"法律"的刻意区分,对"应然"与"实然"的津津乐道,抚慰了法学家们回归哲学之乡的返祖情结,并有了与实在法保持距离的正当理由。于是,法学家们谈论的要么不是中国的事情,要么不是人间的事情,身在法律实践第一线的法律人常常听不懂法学界主流的言说。法学变成了喃喃自语,倾听者只剩下了那些言说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