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想见,邓析之死当然主要是出于政治原因,讼师的存在,尤其象邓析这样声望和水平很高的讼师存在,无疑会对司法专横和垄断带来威胁和阻碍,这也是专制统治者绝对不能容忍的。中国古代讼师的命运,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但是,据《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记载,在邓析之前,“卫侯与元桓讼,宁武子为辅,针庄子为坐,士荣为大士。卫侯不胜。杀士荣,刖(yuè)针庄子,谓宁俞忠而免之。执卫侯,归之于京师,置诸深室。宁子职纳橐(tuó)饘(zhān)焉。元桓归于卫,立公子瑕”。意即,公元前632年冬,卫国大夫元桓因告卫侯杀人发生诉讼。周襄王派王子虎审理此案,原告元桓和被告卫侯都到庭,法庭审理就要开始,审判官王子虎认为“国君和臣下不能对理争讼,应由别人代理”。卫侯委派宁武子“为辅”、针庄子“为坐”、士荣“为大士”等代理自己出庭诉讼。最后卫侯败诉,其辩护人士荣被处死刑,代理人针庄子被处刖刑!惟有宁武子,念其忠君而被赦免。卫候被捕,带至京城,关押于密室,由宁武子的儿子负责送衣送食。在晋国干预下元桓回到卫国,立公子瑕做国君。“大士”是辩护人,“辅”是诉讼辅助人,“坐”则是代理人。 在我国史书《列子》中,记载了一位“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的郑国大夫,他就是中国律师的鼻祖——邓析(前545~前501)。 善辩的讼师 提起邓析,就得先说一则故事。 春秋时期郑国境内的洧水在夏季常洪水泛滥,有一次,洪水淹死了一个富人,富人的尸体被别人捞上来,那人大概是想大赚一笔,便对想赎回尸体的死者家属开出了天价,死者家属觉得价钱实在太高,便请郑国大夫邓析给他们出主意。邓析说:“你们别急,你们是富人尸体的唯一买者,如果你们不买,没人会跟你们争。”死者家属一听有道理,就放下心来。过了一阵子,捞到尸体的人见无人来赎尸,尸体就要腐烂了,也请邓析来,邓析说:“请宽心,富人尸体在你这儿,死者家属只能找你来买,不会找别人。”那人一想也对,就不着急了。 这则故事,就是邓析“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的经典例子。 邓析天资聪颖,从小智慧过人,长大后更是能言善辩。他所处春秋时期正是我国诉讼代理制度的萌芽期,邓析便在这种环境下大展才华,他帮人打官司,大案收一件外衣,小案收一条裤衩,跟现代的律师相仿。他是我国史书记载的第一位“讼师”(律师古时的称谓),屡战屡胜,流芳千古。 伟大的学者 邓析把他在诉讼实践中的经验加以总结,成为春秋战国时“名家”(讲求事物的概念和实质的关系)学派的代表人物。他创始的“刑名之学”以剖析当时成文法法条的专业名词为主。在邓析生活的时代,法律原是贵族的秘密,老百姓大多无缘知晓,贵族经常通过任意解释法律欺压老百姓。邓析是基层的小官吏,关心弱势群体,很同情百姓的处境,便积极传授自己的满腹学问,不移余力地普及法律。他冒险私自向老百姓讲解法律(这在当时被多数奴隶主贵族所禁止),向他求学的人不可胜数,史书《离谓》记载,他的学生学成后,可以“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邓析的做法大大提高了百姓打官司的信心,所以在他所处的时代,郑国的诉讼有所增多。 邓析还反对不易传播的“刑书”,公元前530年,他综合当时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将其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竹刑”广为传播,使法律走向寻常百姓家。后来,“竹刑”的一些条文逐渐被国家认可,成为正式的法律规范。 杰出的改革家 邓析在学术上建树颇丰,但他也不是“两耳不闻窗外事”的书呆子。他在担任郑国大夫时,在政坛上非常活跃。 在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时期,新兴地主阶级以法律为武器,提出“以法治国”,用统一、公开的法取代奴隶制的秘密刑,可是以叔向为代表的守旧大臣觉得有了礼义就能调节好各种社会关系,用法律治国,会导致百姓想尽办法来钻法律的空子。邓析和另一位郑国大臣子产等革新派认为礼义的内容极其模糊,让人捉摸不透,用其治理国家没有明确的标准,很难平息社会纷乱,而法律的内容相对确定,因此主张“事断于法”,“立法而行私,与法争,甚乱也甚于无法”。 子产是由奴隶主贵族转化而来的地主阶级,他只对郑国制度进行了一些改良,并未彻底否定符合奴隶主利益的周礼,邓析出身基层,他改革的决心比子产更坚定,“不法先王,不是礼义”,不受君命,坚决提倡法治。(当然,这种法治与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不同,它并不要求君主受法律约束) 邓析的思想严重威胁了奴隶主的利益,为当权者所痛恨。邓析被后来的郑国执政杀害,但他的“竹刑”却在郑国大力推行,他所主张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使郑国国力增强。 邓析的一生给我的启示 我同邓析同姓,对此非常慨叹,留给我很多启示。学历史的一个重要作用是“温故而知新”,从邓析的生平,我得出一些启示,希望能抛砖引玉,开拓大家的思路,让大家能更好地为建设今天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言献策。 邓析在春秋时期勇敢地“普法”,为中国古代法制做出杰出的贡献。我们要注意结合国情,传承和发展邓析的事业。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就是“乡土社会”,百姓大多和自己的熟人打交道,有了纠纷都很少对簿公堂,伤害感情,而倾向社会成本较小的“私了”,这同目前不合法的调解异曲同工。清末到中国传教的西方传教士发现,在许多中国小村庄,对造成社会危害性不大的“鸡鸣狗盗之徒”大多动用村中的“私刑”处理,不把违法者扭送官府,接受酷刑。所以,要在中国建立法治社会,仅仅是“普法”是不够的,还要求立法机关在创制国家法的过程注意吸收民间法,执法、司法机关在执法,司法过程中注意国家法和民间法的有机结合,才能唤起公民对法律的感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