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第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十九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或食品分类名称,涉案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是煎饼。又依据涉案产品标示的执行标准GB/T20980-2007,该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饼干》3.11煎饼以小麦粉(可添加糯米粉、淀粉等)、糖、鸡蛋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油脂,加入膨松剂、改良剂及其他辅料,经调浆或调粉、浇注或挂浆、煎烤制成的饼干以及该产品生产许可明细可知涉案产品的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是:煎饼,并非被告认定的小丸煎饼黑芝麻、小丸煎饼鲜鸡蛋,与涉案产品生产厂家在说明中所述的鲜鸡蛋小丸煎饼、黑芝麻小丸煎饼也不一致。 二、涉案食品强调的鲜鸡蛋不属于口味。 涉案食品的鲜鸡蛋在配料中有添加,依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4.1.4.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成在成品中的含量的规定,属于在标签上强调了一种配料,并非区别口味。一审法院认定区别口味不同,系其对食品安全标准一无所知的主观臆想,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事实上,徐记公司生产有鸡蛋口味的小丸煎饼,本案故意隐匿,采取不正当手段在已有生效文书情况下,滥用诉权(参见广东检测报告)。 三、鲜鸡蛋、黑芝麻系有营养、有价值的配料。 涉案产品不但突出鸡蛋,还强调鲜鸡蛋。鸡蛋的营养价值众所周知,据百度百科可知“鸡蛋有很高的营养价值,是优质蛋白质、B族维生索的良好来源,还能提供“定数餐的脂肪、维生素A和矿物质。一个中等大小的鸡蛋可提供6克左右的优质蛋白质,是各种食物中所含蛋白质最高的”、“一个鸡蛋所含的热量,相当于半个苹果或半杯牛奶的热量,但是它还拥有8%的磷、4%的锌、4%的铁、12.6%的蛋白质、6%的维生素D、3%的维生素E、6%的维生素A、2%的维生素B、5%的维生素B2、4%的维生素B6。这些营养都是人体必不可少的,它们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如修复人体组织、形成新的组织、消耗能量和参与复杂的新陈代谢过程等”等,新鲜的鸡蛋的营养价值更不言而喻。 黑芝麻作为卫生部发布的食药两用物质,有“健胃、保肝、促进红细胞生长的作用,同时可以增加体内黑色素,有利于头发生长”、“还可以降血脂、抗动脉硬化,抑菌防腐,润肠通便,保护肝脏,清除自由基、抗衰老和抗癌和降血糖作用等多种功效”等诸多功能,但“患有××、便溏腹泻者忌食”。综上,涉案产品标注鲜鸡蛋和黑芝麻,不是在名称中提及,不是区分口味,有营养有价值,应当标注含量。标注含量既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是为了不引起误解,导致食品安全。 四、一审判决法律和理由相矛盾,本案已有生效判决和案例指导。 一审判决认定的是涉案产品属于区分口味、没有强调新鲜鸡蛋具有不同于该食品的一般配料的属性,与其引用的标准依据4.1.4.3不相符合,逻辑颠倒,语义混乱。一审判决并未审理黑芝麻小丸煎饼的产品,却一并进行认定,故意袒护违法行为。 一审判决任意更换合议庭(XXX更为XXX),未依法通知案件当事人,程序严重违法。 涉案食品惠济区食药局曾以没有强调、属于区分口味为由不受理,被管城法院撤销后,上诉又称不属于有价值、有营养的配料,被二审判决(2016豫01行终字77号)认定为“对特有成分的强调”。类似的,最高法院发布指导案例60号,明确“食品经营者在食品标签、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成分的添加量或含量,未标示的,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谓“强调”,是指通过名称、色差、字体、字号、图形、排列顺序、文字说明、同一内容反复出现或多个内容都指向同一事物等形式进行着重标识。 所谓“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是指不同于一般配料的特殊配料,对人体有较高的营养作用,其市场价格、营养成分往往高于其他配料“被上诉人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徐福记岩板烧小丸煎饼(鲜鸡蛋)(简称:涉案产品)是答辩人“煎饼”系列中的其中一个口味的产品,因添加的配料有鲜鸡蛋,为区分不同口味供消费者选择,及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需要,鲜鸡蛋只是作为产品名称的一部分,用以说明产品口味,并未对其进行强调。1、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3“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2、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修订版)第四十条“关于不要求定量标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只在食品名称中出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需要,提及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时,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成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只强调食品的口味时也不需要定量标示。”3、GB7718-2011实施指南(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编注)对4.1.4.1释义:当强调某种预包装食品“含有”某种配料或成分时,需要进行定量标示,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a)“特别强调”,即食品生产者通过对配料或成分的宣传引起消费者对该产品、配料或成分的重视,以文字的形式在配料表内容以外的标签上突出或暗示添加或含有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b)“有价值、有特性”,即暗示所强调的配料或成分对人体有益的程度超过该食品一般情况所应当达到的程度,并且配料或成分具有不同于该食品的一般配料或成分的属性,是相对特殊的配料。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针对惠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复函》,中明确认定,“涉案产品标签中标示的相关配料与该食品相比未体现特别有价值、有特性的内容,不需要进行相关含量标示。”该复函已明确认可了类似涉案产品的合法性。5、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的[东食药监稽函(2016)244号]《关于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的包装标签等有关情况的通报》中,已明确的对涉案情况是否合法作出了回复,涉案产品的包装标签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不需要对鸡蛋、黑芝麻等进行定量标示。涉案产品作为答辩人生严的煎饼系列产品之一,以“鲜鸡蛋”作为口味对产品命名,鲜鸡蛋是制作食品的普通原料,标签上未对鲜鸡蛋进行如有机、绿色、原产地等特别强调,也未对鲜鸡蛋进行功能声称,即涉案产品未对鲜鸡蛋进行特别强调及有价值、有特征声称,只是出于区分不同口味及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需要而标注,故依法不需要标示配料鲜鸡蛋的具体含量。 |